为进一步规范肉制品市场经营秩序,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榆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制售假劣肉制品、网络餐饮服务等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持以查促改、以案释法,依法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现将部分案例公布如下:
一、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榆次区某某两家火锅店涉嫌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6年5月至6月,榆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机关开展执法检查,连续查处辖区内2家火锅店涉嫌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通过过滤、分离等方式,将顾客食用后的火锅底料进行提炼加工,再次作为原料用于火锅底料生产并对外销售。执法人员依法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涉案工具设备和经营场所予以查封、扣押。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警示:火锅底料回收循环使用(俗称“口水油”)属于性质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回收底料经反复加热使用,极易滋生细菌、产生有害物质,严重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严禁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坚持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广大消费者如发现此类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热线。
二、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典型案例
(一)贾某未办理营业执照擅自经营猪肉制品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榆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机关开展检查,发现辖区内贾某未办理营业执照擅自经营猪肉制品。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的规定,已将案源移送晋中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是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定前提。无证无照经营肉类制品,不仅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更因来源不明、渠道不清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消费者应选择证照齐全、管理规范的经营场所购买肉类制品,注意查看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晋中市榆次区某肉店生产经营未经检疫的肉制品案
案情介绍:2026年3月,榆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管人员调查走访发现,晋中市榆次区某肉店生产经营未经检疫的猪肉制品。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款关于生产经营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由于涉案金额较大,涉嫌构成犯罪,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警示:肉类检疫是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肉类食品安全的重要关口。未经检疫的肉类可能携带动物疫病、致病菌等有害物质,一旦流入市场将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肉类制品全链条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未经检疫肉类制品流入市场的违法行为,坚决守牢食品安全底线。
下一步,榆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保持高压监管态势,紧盯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深入排查风险隐患,严厉打击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热线投诉举报。
小编:李玫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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