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你的脑海里,一个死刑犯应该长什么样?

十个人里有九个会给出相同的答案:光头。那画面太根深蒂固了——锃亮的头皮在日光灯下反着光,青灰色的头皮上也许还泛着刚剃过的茬白。这个画面来自老照片、法治纪录片、九十年代的新闻报道,经过几十年的叠加和强化,已经变成了中国人对「犯人」最顽固的集体想象。以至于很少有人问过这样一个问题:这个画面,在法律上到底是真的还是假的?

答案会让你意外。是真的——但只在一种情况下。

而这个前提,恰恰是绝大多数人不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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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被忽视的通知

1992 年 11 月 14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了一份通知,发文字号公通字〔1992〕139 号,标题是《关于依法文明管理看守所在押人犯的通知》。这份文件在当时就毫不含糊地指出,一些看守所「给人犯剃光头或剃『犯人头』」的做法,属于「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做法」,「不符合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影响我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国际形象,必须坚决予以纠正」。

文件接着下达了一道至今仍被反复援引的禁令。第二条,原话如此:「除本人要求外,禁止给在押人犯剃光头,禁止剃有辱人格的发型。看守部门应定期组织给人犯理发、洗澡,对要求理怪发型的人犯应予拒绝,并进行教育。」

注意这句话的语序。「除本人要求外」——这是前提。「禁止」——这是命令。这两个词的组合意味着:强制剃光头,自 1992 年起已经被明令禁止了。唯一合法的光头,是犯人自己要求的。

而那道关于「游街示众」的禁令,力度更大。同一份通知第五条:「严禁将死刑罪犯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和其他违法人员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或变相游街示众。」不是「原则上禁止」,不是「一般不搞」,而是「严禁」。

将近三十年后的 2021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 号)正式施行,第 508 条以司法解释的更高位阶再次确认了这一禁令——「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罪犯人格的行为」。法律没有留任何余地。

所以你脑海里的那个画面——光头、游街、五花大绑——在法律上已经被否定了三十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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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标志」到「权利」:一根头发的法理重量

这不仅仅是一个关于「剃不剃头」的技术问题。在这个具体到头发长度的规定背后,藏着一个贯穿中国刑事司法文明进程的核心命题——去「犯罪化标签」。

什么是犯罪化标签?就是那些用物理方式强行标注在一个人身上的、让所有人都能一眼认出「这是一个犯人」的符号。光头是标签。印着「囚」字的号服是标签。在公开审判时把人五花大绑、推到卡车上游街示众,是更大尺度的标签。你想想为什么古时候要在犯人脸上刺字——那就是最极端的犯罪化标签,永久的、不可逆的。

为什么法律要禁止这些做法?因为司法不是复仇。司法机关的任务是依法审理、依法判决、依法执行——而不是羞辱。当一个人的罪行已经被法律认定、他的刑罚已经被法律决定、他的生命即将被法律终结的时候,再给他剃光头、挂木牌、推上卡车游街,这些行为已经不属于「刑罚」的范畴了。它们属于什么?属于额外的羞辱。

这份 1992 年的通知已经给出了回答:「这些做法不符合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不仅严重地侵犯了人犯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而且影响我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国际形象,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它不是出于对罪犯的同情,而是出于对法律自身边界的尊重——法律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也在约束惩罚的边界。这个边界,就划在尊严两个字上。

现实中的「例外」——为什么有人仍然见到了光头?

这个问题很尖锐,但也必须回答。既然 1992 年就下了禁令,为什么很多人仍然在新闻报道或法庭现场见过光头被告人?

答案有两层。

第一层,1992 年的通知虽然下达了,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个别看守所并未严格执行。2015 年,时任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公开指出,「司法实践中还有一些地方违反这一规定,违法给犯罪嫌疑人剃光头,导致被告人以光头形象出庭受审」。张立勇代表提出这一批评时的身份是全国人大代表,他在全国两会上专门就「去犯罪化标签」问题建言——这说明即使在通知发出二十三年后,违规剃光头的问题仍然存在于个别地方。

但违规存在,不等于法律允许。恰恰相反,正是因为法律明确禁止,这些做法才会被定性为「违法」。法律说「不准」,个别地方做了,这不叫「法律允许的例外」,这叫「违法操作」。

第二层更关键——法律允许的唯一合法光头,是「本人要求」。换句话说,如果你真的在法庭上见过一个光头被告人,他的光头有可能是自己选的,而不是被强迫的。在这种情况下,那颗光头不是违法操作的证据,而是被告人行使了法律赋予他的个人选择权。

至于游街示众——那条禁令在 1992 年就已经被定性为「严禁」,而在 2021 年的司法解释中再次以「禁止」的字样被确认,不存在任何合法的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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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程序:当法律不再关注你的发型

让我们把视线从「头发」上移开,进入真正的程序。

在合法的程序中,一个死刑犯从被核准死刑到执行,他要经历的绝不是一个被剃光头、被游街示众的过程。事实上,从他被带入隔离监室的那一刻起,程序关注的焦点就不再是他的外在形象,而是三件事:他的安全、他的权利、以及整个程序的合法性。

根据《看守所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已被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犯人,「必须加戴械具」。械具——约束腰环、手铐、脚镣——才是死刑犯在监管阶段真正的「标配」,而不是那颗你以为的光头。加戴械具的目的,不是为了羞辱,而是为了安全。在被执行前的最后阶段,一个知道自己即将被处决的人,随时可能出现自伤、自杀、暴力对抗等极端行为,这些械具是确保监管安全、保证程序平稳运行的必要措施。

当然,这些都是临时的、程序性的。接下来,在执行当日,金属械具会被全部卸下,换用一种更古老的束缚工具——麻绳,这个过程在法律上有专门的名称,叫做「卸镣换绳」。我们会用专门的一章来详细拆解它。

而在「被加戴械具」和「卸镣换绳」之间,有一段相当长的时间窗口。在这段时间里,他并不是你所想象的那样——被锁在暗无天日的黑屋子里、剃着光头、等待死亡。恰恰相反,法律给了他一系列你意想不到的权利。

他会有人跟他谈话。不是审讯,而是权利告知——管教民警会问他,要不要见家属、要不要留遗言。他有权拒绝,就像他有权要求一样。

他会有人给他理发。不是强制剃光头——而是在他主动要求的时候,由管教民警用推剪给他理一个短毛寸。清爽、干净、有尊严。就像他说的:「把自己收拾干净再走。」这个细节,我们将在下一章中详细展开。

他还会有人给他心理辅导。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会坐在他对面,在最后的几个小时里,帮他理清自己正在经历什么。这不是法定程序,却是很多看守所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人道惯例。

所有这些安排,都不是出于对一个罪犯的同情,而是出于对程序本身的尊重。因为法律在设计死刑执行程序时,遵循的不仅是一个「怎么杀」的逻辑,更是一个「怎么走」的逻辑——让罪犯在法律设定的轨道上,安全地、有序地、按照程序走完最后一段路。

你脑海里的画面,为什么总是那个人?

现在我们回到本章开头的问题:在你脑海里,那个剃了光头的死刑犯到底是谁?

他不是现实中任何一个具体的死刑犯。他是几十年来老电影、旧照片、口耳相传的街头见闻层层叠加之后,在你脑海里自动生成的一个合成影像。他用那颗光头向你传递的信息是——「你看,他是犯人,他是坏人,他罪有应得。」这是一种叙事的捷径。它节省了你思考「法律到底是怎么规定的」这个过程。

但你一旦去查法律条文,那个光头就开始破碎。

然后你看到了更完整的画面:原来法律不允许强制剃光头,原来游街示众是被严禁的,原来死刑犯在最后的时间里还会有人跟他谈话、给他理发、给他心理辅导——不是因为法律同情他,而是因为法律要确保整个程序不出任何瑕疵。

(作者 / 中子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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