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4日,威海市环翠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竹岛街道开展非现场(无人机)执法检查。检查发现:环翠区竹岛街道威海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海滨中路站施工现场内山东某工程有限公司聘用的临时工方某正在进行高处作业(现场作业高度大约3米)。经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核查,山东某工程有限公司聘用的临时工(方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李某立即停止焊接作业。该单位的行为违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建议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阶次第100号第A档,对其作出处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教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件后方可上岗作业。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有义务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对此,企业需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资质审核,通过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查询平台等官方途径对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真假、有效期、是否按期复审进行核查。同时,企业还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一人一档”台账,加强档案管理,确保特种作业人员的资质符合要求。(来源:环翠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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