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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案例研究

专业 · 严谨 · 高效 · 保险拒赔维权

近日,何帆律师成功代理一起学平险(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理赔纠纷案件。未成年人孙某(化名)确诊巨结肠行结肠次全切除术,保险公司以“巨结肠属于先天性疾病、不在理赔范围”出具拒赔通知。何帆律师从“免责条款未依法提示说明即不生效”“巨结肠并非当然属于先天性疾病、病理报告未标注先天性”两个维度论证,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住院费用保险金。需要提醒的是,学生险由学校代办场景下提示说明义务的认定标准、“先天性疾病”免责的适用条件,个案情形差异明显,本文仅呈现本案的部分代理思路,请勿直接照搬套用。

▍案情介绍

2023年9月,孙某(女,未成年人,化名)的家长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某保险公司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保费100元,保险期间自2023年8月至2024年8月,其中住院费用补偿保额2万元,等待期30日,住院医疗免赔额100元

2024年3月,孙某因肠胃不适在上海市东方医院检查,病理诊断为巨结肠、顽固性便秘、结肠冗长,住院18天行腹腔镜下结肠次全切除术,总费用66693.9元,其中医保支付48527.01元、自费18166.89元

孙某申请理赔后,保险公司出具《保险拒赔通知书》,以“此次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为由不予赔付。何帆律师接受委托,整理保险合同、事故证明、病历资料等证据,依法向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25)黔0281民初408号。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1. 巨结肠属于先天性疾病,不在理赔范围。 保险公司主张,孙某所患“巨结肠”属于先天性疾病,依合同约定先天性疾病属免责事项,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即便判赔,也应在自费18166.89元中扣减免赔额100元及个人自费4050.4元后按90%给付。

✦ 何帆律师部分观点

1. 免责条款未提示说明,依法不生效。 《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并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整套投保流程无任何证据显示保险公司向家长出示过完整条款文本——无纸质、无电子链接、未加粗提示“先天性疾病不赔”、更未解释“什么是先天性疾病”,所谓免责条款竟是拒赔后才从官网获取,依法不产生效力。

2. 巨结肠并非当然属于先天性疾病,不能仅凭病名免责。 医学上,巨结肠确有先天性类型(如Hirschsprung病),但也有后天获得性或特发性情况。医院病理报告并未标注“先天性”字样,不能仅凭病名即认定为免责情形。保险公司未对“先天性”的判断标准进行界定,也未将ICD-10编码体系纳入合同附件,仅以病名套用免责,依据不足。

本案还有多个关键代理要点因涉及核心诉讼策略不便公开,具体案件需结合实际证据材料制定专属方案。

✦ 案件结果

何帆律师接受委托后,调取投保流程留痕、保险条款、病历与病理报告、费用清单等证据,依法向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围绕“免责条款效力”与“先天性疾病认定”两个核心展开论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以巨结肠属先天性疾病拒赔,但未能举证证明已就免责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相关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付住院费用保险金。案号:(2025)黔0281民初408号。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学生险多由学校统一代办、家长只缴了费没见条款,这恰恰是保险公司提示说明义务最薄弱的环节——一旦它拿不出“说清楚过”的证据,先天性疾病这类免责条款就立不住。

— 律 师 简 介 —

何帆律师

厘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 保险拒赔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他办学生险(学平险)案件有个敏锐点:这类保险往往是学校统一代收、家长连条款长什么样都没见过,而“先天性疾病不赔”“既往症不赔”恰恰是埋得最深的免责。他的打法很直接——让保险公司拿出“你到底有没有向家长提示说明过”的证据,拿不出,免责条款当场失效。

这种从投保代办场景切入的视角,源于他前法院员额法官对举证责任分配的熟稔。何帆律师毕业于985高校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全国异地办案免收差旅费,提供全风险代理(前期不收费、败诉不收费),并可为当事人垫付诉讼费。

何帆律师团队 · 保险拒赔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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