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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墨子老师,您好!我们公司今年招进来几个已到退休年龄残疾人,我们也与他们签了一年以上的服务协议,请问这些残疾人能否计入残疾人就业人数?

答:感谢您的提问!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贵公司聘用已超就业年龄的残疾人,不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