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游”说法如何核实?监护和赔偿责任能否因此减轻?
一方面,其实真正的争议并不是梦游,未成年人(无论是否处于梦游状态)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其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且该责任不以行为人主观过错为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该条明确减轻责任的前提是“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而非被监护人孩子是否处于梦游状态。
另一方面,现行法律框架下监护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即无论监护人主观上是否存在疏忽或过失,只要被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了他人损害,监护人即应承担侵权责任。而监护人能证明自己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只能减轻其赔偿责任,而不能免除责任。本案中,家长允许一名小学生独自在夜间处于可能发生危险的环境(家中防盗网小窗可被孩子轻易打开),本身可能即存在监护疏失。即使孩子确实梦游,家长未能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如锁闭窗户、安装防护栏、夜间看护等),仍属于未尽监护职责。一般梦游状态下的行为属于无意识行为,但法律上并不因此免除监护人的替代责任。监护人责任的基础是监护关系的存在,而非被监护人的主观过错。因此,“梦游”说法即使属实,也不能减轻监护人的赔偿责任。
这起新闻最大的争议,其实是车辆具体该赔偿多少,该怎么赔。
首先,车辆到底损失多少,不是由车主或者家长单方面决定,而应当以合理的实际损失为核心。如果4S店或者专业机构经过定损,确认天窗、天幕、座椅等部件确实需要更换,那么相应维修费用原则上可以成为损害赔偿的依据。但“定损5万元”并不意味着5万元天然就是最终应赔金额,仍要看维修项目、配件价格以及维修方案是否合理。
其次,家长不能仅因为原厂件价格较高,就要求车主使用拆车件。从法律上,车主有权要求恢复车辆原状,即使用原厂配件进行维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恢复原状。使用拆车件可能导致车辆价值贬损、安全隐患等问题,无法达到“恢复原状”的法律要求。以及侵权赔偿的原则是填补实际损失、恢复原状,而不是为了省钱让受损车主降低车辆的维修标准。如果原厂配件属于恢复车辆正常状态的合理必要费用,车主也没有义务为了减轻侵权人的负担而接受明显降低车辆品质或者安全性能的维修方案。
再次,车主也不能借机把所有费用都转嫁给对方。例如,如果某些部件本来无需更换,却被纳入维修项目,或者存在明显不必要的高额维修费用,责任方同样有权提出异议。因此,双方真正应该争论的不是“原厂件还是拆车件”,而是什么维修项目是必要的、什么费用是合理的,以及车辆损失究竟是多少。新闻中车主已与家长协商,家长提出不合理要求,车主有权按定损金额索赔。
家长要求删除视频是否合法?
“侵犯隐私”也不能简单一概而论,一般车主拍摄视频的行为属于记录事实、固定证据,不构成侵犯隐私。
一方面,车主为了报警、保险理赔和保存证据而拍摄现场,并不当然侵犯孩子隐私。事故发生以后,现场照片、视频本身可能就是证明车辆损坏原因和责任的重要证据,车主当然有权合理留存。但如果进一步把孩子姓名、正面肖像、家庭住址、就医信息等大量公开传播,则需要受到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以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规则的约束。
另一方面,家长要求删除全部视频,并不意味着车主必须照做。如果视频已经成为事故证据,车主完全可以留存,甚至可以向警方、保险公司或者法院提交。真正需要控制的是“公开传播”的范围,而不是把所有证据都从世界上抹掉。因此,“不删除就起诉侵犯隐私”的说法,也不能简单理解为只要拍了视频就违法。车主有权保存完整视频用于维权,但如果进行公开,就应当对孩子的脸部、姓名等身份信息进行遮挡。这样既保护车主依法取证的权利,也避免一个刚刚经历坠楼事故的未成年人再次成为网络围观对象。
最后,这起事件最值得记住的,也许不是那辆被砸坏的宝马,而是车主说的那句话:“救人的车难见。”一辆车被砸坏,可以修;一个孩子从7楼掉下来还能活着,更值得庆幸。法律要解决的,是责任和赔偿;而人与人之间真正难得的,是事故发生之后仍然愿意保持克制、善意和体谅。既要把法律责任算清楚,也别让一场意外,把本可以留下的善意一起砸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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