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感觉武汉大学目前的状况有点不正常。不是正常人做的事儿

一、引言:一所百年学府的“失忆症”

武汉大学,这所坐拥珞珈山、环绕东湖水、以樱花闻名的百年学府,在世人心中曾是多少学子魂牵梦绕的学术殿堂。然而,近来发生在我——一个普通武汉大学退休教职工康强——身上的一系列事情,让我不得不问出一个沉重的问题:这所学校,还正常吗?

这不是一句气话。这是一个老人被逼到墙角后,从牙缝里挤出来的疑问。

2025年3月7日上午9时许,我在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被两名保安强行拖拽、辱骂,二指头触击头部,一路拖到大厅外广场外的大马路上。我报了110。珞珈山派出所出警,有执法记录仪陈述,但该记录在法庭上根本没有质证。法院以“监控视频模糊不清,音频没有”为由,判决原告康强举证不力,不予立案。

我起诉的是武汉大学执法程序严重违法——没有执法记录仪,没有执法证件,没有法官批文,没有工作证,没有工作装,黑保安黑打黑骂。法官判的却是“原告个人与安保个人斗殴”。

一个是行政诉讼,一个是打架斗殴,相差十万八千里。

我依法捐赠四件作品给武汉大学档案馆,先答应了,到了现场又拒绝,理由竟是“康强不是校长,不是名人,不够格”。我通过珞珈直通车提交的申请,痕迹被删得干干净净。《武汉大学报》上刊登过的获奖记录,现在也查不到了。

我被汽车撞了,赔偿纠纷中,一句“康强存在过度理赔诉求,想多要赔偿,扩大伤情”写进了武昌区法院、武汉市中院、湖北省高院的判决书,写进了武汉市人民政府文件。可到了法庭上,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法务代表说:不知道,不知情,不了解,不参与,不和解。医院内部经党委专题讨论形成的会议纪要,武昌区卫健委的正式行文,一夜之间全成了“流浪狗”,没人认领。

这就是我这几年在武汉大学经历的事情。一件接一件,每一件都像有人在你脸上扇了一巴掌,然后告诉你:“我没打你。”

我写这篇文章,不是为了博取同情。我是要问一句:武汉大学,你到底在怕什么?

二、捐赠四件帖:从“热烈欢迎”到“你不是名人”

2.1 一场事先张扬的“答应”

事情要从我决定向武汉大学档案馆捐赠四件作品说起。

我创作了四件作品:一件是《武汉大学珞珈山春天的颜色》,用画笔记录珞珈山春天最动人的色彩;一件是《椋鸟飞珞珈》,画的是秋天一群群椋鸟飞过珞珈山上空的景象;另外两件分别是书法作品《兰亭集序》和《心经》。这四件作品,每一件都与武汉大学有关,每一件都凝聚了我对珞珈山的感情。

武汉大学档案馆是干什么的?公开信息说得很清楚:档案馆负责“名人档案归档指导、征集、接收、集中保管和利用”。关于征集校史资料的通知里写得明明白白:“对愿意将自己收藏的武汉大学校史资料、实物捐赠给学校者,校史馆将颁发捐赠证书以作永志”。

我先跟档案馆沟通,说了我要捐赠的意愿和作品内容。他们答应了。约好了时间,让我过去。

2.2 人还在接待室,一通电话就翻了脸

我如约去了。人还在档案馆接待室里坐着,他们出去了,打了一通电话。回来以后,态度变了。

不接收了。

理由是什么?说我不是校长,不是名人,不够格。

我当时就愣住了。如果我不够格,为什么一开始要答应?如果我够格,为什么一通电话之后就不够了?

我后来查了武汉大学的规章制度。《武汉大学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办法》第二条对“名人”的定义非常明确: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曾任国家一至三级教授;人文社会科学资深教授;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离休老革命干部(老红军);历任正职校领导;各学院在各学科领域有重大学术成就、在国内外有较大知名度和影响的著名学者;其他对武汉大学作出杰出贡献的名人。

我不在这些名单里。我认。

但问题是:捐赠作品和捐赠名人档案是两回事。 名人档案指的是“名人在工作、学习、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其生平历史、学术成就、社会贡献等内容,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我捐赠的是我自己的创作作品,是珞珈山的春天、是椋鸟飞珞珈的景象、是兰亭集序和心经的书法。这是艺术作品,不是名人档案。

更关键的是,武大档字[2021]3号文件《关于征集校史资料的通知》明确规定,征集范围包括“历年学校领导、两院院士、资深教授,院(系、所)、部(处)负责人,离休老革命干部(老红军)、教职员工、杰出校友、医护人员的传记、论著、手稿、书信、照片、题词、奖状、聘书,以及有纪念意义的教学、办公用品等”。注意,这里面有“教职员工”四个字。

我是武汉大学的教职工。我捐赠的是与武汉大学校园相关的艺术作品。这难道不在征集范围之内?

如果确实不符合接收标准,拒绝可以,给一份书面说明,说明理由,我认。可他们不给。不仅不给,还把我通过珞珈直通车申请的痕迹全部删掉了。

2.3 “珞珈直通车”:说好的“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呢?

“珞珈直通车”是什么?武汉大学官方介绍得很清楚:“致力于为师生直接沟通提供良好的方式和渠道”。学校“珞珈直通车”运行管理文件明确指出:职能部门要及时回应师生在信息平台提出的问题,对于公共服务事项,承办单位应在24小时内快速响应并予以判断;对于非公共服务事项,承办单位应在半个工作日内快速响应并予以判断和办理。

文件还要求:“确保师生反映问题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

我通过珞珈直通车提交了申请。同意不同意,接收不接收,你给个回复。可他们不给回复。更令人愤怒的是,他们把申请痕迹全部删得干干净净。

一个大学的官方服务平台,师生反映问题的记录可以随便删?这叫什么“件件有回音”?这叫什么“事事有结果”?

2022年6月的数据显示,珞珈直通车上线以来,师生诉求均已响应,办结率为94.20%。这个数字看着漂亮。但我这个“未办结”的诉求,连痕迹都没了。数字统计的时候,我大概已经被归入“已响应”那一栏了吧。

2.4 《武汉大学报》上的获奖记录,去哪了?

更早之前,我在《武汉大学报》上看到过自己作品发表的消息。其中《椋鸟飞珞珈》获得了武汉大学文学二等奖。

现在去查,查不到了。

电子版查不到,纸质记录也查不到。如果我真获过奖,档案里应该有;如果没获过,也该给个明确说法。不能把痕迹一擦,就当事情没发生过。

一个大学的档案馆,职责是什么?是保存历史记录。武汉大学档案馆的官网写着,馆藏档案全宗分为国立武汉大学、私立文华图书馆学专科学校、湖北省立医学院、武汉大学、武汉水利电力大学、武汉大学(新)等8个全宗,以及部分名人全宗。

这么多全宗,这么多档案,怎么就容不下一个教职工的获奖记录?

2.5 万林艺术馆:展览的门槛为谁而设?

武汉大学万林艺术博物馆,建筑面积约8000余平方米,主要用于艺术展览、艺术文化交流、考古成果展览、教学及学生活动等。现有馆藏15000余件套,既有120多年办学历史积累下来的文物、艺术品和动物标本,又有三次“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为代表的考古学科成果,更有广大师生、校友、社会名流捐赠的艺术珍品。

每年都有校内职工展览。我申请,不让参展,不让看,痕迹也抹掉。

万林艺术博物馆章程规定,博物馆举办临时展览遵循如下原则:凡在博物馆举办的临时展览应具有较高的历史、艺术价值和学术、科研价值;凡其他单位申请在博物馆举办临时展览应提前提交办展申请和展览具体方案。

这些规定本身没有问题。问题是:申请了,为什么不给回复? 你说不符合标准,拿出书面意见。你说标准是什么,我对照着看。可你什么都不说,什么都不给,只是把你的申请删掉,把你的痕迹擦掉。

这就不是一个正常单位做事的方式。

三、保安打人:“打得好,就是好”是什么逻辑?

3.1 2025年3月7日,发生了什么

2025年3月7日上午9时许,我前往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与办公室老师约好了。一个新面孔的保安同意我进去了。我走过大厅,上了一楼半。物业女经理说不准进。新保安面孔来劝阻,我就停在一楼半了。

然后,一个熟悉的保安上来了。不由分说,说我没有登记,强行拖拽,二指头触击头部。

我出示了邀请函,出示了珞珈直通车的记录。保安都看清了。一个说“神经病打出去数次”。两个人一起拖拽,把我拖到大厅外广场外的大马路上。也没在签到处签字停留。

我说报110。保安说:“你只管报,神经病,在外面老子打死你。”

进出大厅有40位教授学生。物证遗失模糊不清,人证还在。

3.2 程序违法,谁来负责?

整个过程中,没有执法记录仪,没有出示执法证件,监控视频模糊不清,音频没有。没有执法证件,没有法官批文,什么都没有。打了本人康强,骂了本人。害得康强举证不力,立案程序败立。

110珞珈山报警,警察总体说:保安享有法律豁免权,打了白打。不出具身份证,不出具补正适格材料,不赔礼道歉。

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严重犯法。整个执法过程毫无规章制度,毫无法治观念。程序严重不合法。

3.3 法院的判决:告东判西

我起诉的是武汉大学执法程序严重违法——没有执法记录仪,没有法官批文执法证,没有工作证,没有工作装。黑保安黑打黑骂。

武昌法院不追究武汉大学黑打黑骂严重违法,反而诬陷原告康强没有证据证明康强被打被骂了。我起诉的是武汉大学执法程序严重违法,法官判的是原告个人与安保个人斗殴。

十万八千里。纯属恶意采信。一个是行政诉讼,一个是打架斗殴,完全不是一回事。

法官硬要求康强饮鸩止渴,喝毒药,拿出打人骂人证据。没有,就是举证不力,败于立案。还非要视频音频。完全是鸡蛋里面挑骨头。

珞珈山派出所出警有执法记录仪陈述,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全程默认,根本没有质证。只是说保密单位,不提供身份证。

3.4 “打人打得好,就是好”

更让人愤怒的是,事情发生之后,武汉大学有关方面竟然传出“打人打得好,就是好,打得好”这种话。

很多人、很多教师被扣上“间谍”的帽子。

武汉大学,你是教书育人的地方,还是培养打手的地方?你是百年学府,还是黑社会?

一个保安打人,公安机关已经出警、定性。你武汉大学非要说打人打得好。这是人说的话吗?这是人做的事吗?

3.5 冒充党中央、国防部、中央军委工作人员?

我还在派出所听到一个更严重的说法:有人冒充党中央、国防部、中央军委工作人员招摇撞骗。

如果这件事是真的,那就不是一般的程序违法了。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是刑事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检和中央军委政法委也明确要求,依法严厉打击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伪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等犯罪活动。

如果这件事是假的,那武汉大学更应该公开澄清:谁在造谣,谁在传谣,谁在派出所招摇撞骗。不能既不说有,也不说没有,就这么悬着。

3.6 空白纸签字:一种经典的伪造手法

还有一个细节,我必须写下来。

派出所拿空白纸先让我签字,签完字再去讯问。讯问以后,把保安的说辞全部填上去。没有经过任何质证,在法庭上也不质证。然后以此为证据定康强败诉。

空白纸签字后填充内容,这在法律上是非常严重的问题。如果属实,属于伪造证据。可法院不查,不追究,就这么用了。

一张空白纸,一支笔,一个签名,就可以制造一份“证据”。这比打人更可怕。打人打的是身体,伪造证据打的是法律的根基。

四、交通事故理赔:一条进了三级法院判决书的“流浪狗

4.1 被车撞了,怎么就成了“过度理赔”?

我被汽车撞了。交通事故。本该是依法理赔的事情。

但武汉大学有关方面不是问我的伤情,而是说我“活该”,说我“多要赔偿、扩大伤情、存在过度理赔要求”。

3000块钱,叫过度理赔?

根据公开的申诉材料,当时肇事司机除了拍片100元、糖浆100元外,另外只赔了88元,微信支付。警察认为少了点。东湖交通大队回复说“想多要赔偿,系用词欠妥”。我没有计较,根本不管它。不就是88元人民币的问题,不存在多少的问题。

就88块钱的事,被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尹晶教授说成了“想多要赔偿、扩大伤情”,被写进了武汉市卫健委的行文,被写进了判决书,被武汉市人民政府文件引用。

4.2 尹晶教授做了什么?

根据公开材料,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康复科尹晶教授通过武昌区卫健委医政科的行文,把“康强想多要赔偿,康强想通过医院扩大伤情”这些话,从医院的内部讨论,变成了一份盖着行政公章的正式文件。

这份文件流入了12345市民热线,流入了法院。

事实是什么?事实是:武汉市没有一家医院拒诊康强,也没有一位医生拒诊康强。武汉大学人民医院的任何一位医生,都没有拒诊康强。尹晶开病历,处方回家热敷,玩钢球,微损伤核磁共振探查。夏军教授开处方两次,杨智杰教授开处方一次。

原告并没有向尹晶反映想多要赔偿,系捏造事实。原告并没有通过医院尹晶扩大伤情,系捏造事实。原告并没有向尹晶反映多家医院拒诊,多数医生不开处方。系捏造事实。

这些捏造的事实,写进了判决书。

4.3 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在法庭上说了什么?

到了法庭上,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法务代表说:不知道,不知情,不了解,不参与,不和解。什么都不知道。

法庭上,医院代表说“不知道原告为什么起诉人民医院”。一手放出“流浪狗”的人,站在法庭上说狗不是我的。

更荒唐的是,武汉大学公费医疗部门后来做了调查,调查结束,没有发现康强动用任何公费医疗。也就是说,医院内部后来自己也承认了,那个“骗保”“扩大伤情”的说法是不成立的。但法庭上,他们选择了“什么都不知道”。

4.4 法院判决的逻辑:一条没有主人的狗

武昌区法院的判决逻辑是:被告的回复是根据原告向12345反映诉求作出的,由有关部门反馈给原告,回复内容并未向社会公布,并未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不构成名誉侵权,原告主张证据不足,判败诉。

问题是:那份“多要赔偿、扩大伤情”的行文,不是康强自己写的,是医院和卫健委写的。说“没有向社会公布”,但网络传播五亿,武汉大学两万人知道,行政大楼两千人知道,宝通寺、归元寺、古德寺一千人知道,十大医院康复科一百人知道。这还叫“未向社会公布”?

被告向有关部门做出的陈述,系被炒鱿鱼的写的。新来的汪昌介根本什么都不知道。被炒鱿鱼的从网上东剪西拼程序违法,按自己的意愿杜撰出来的。根据被炒鱿鱼做出的有关部门才返回给原告。没有经过东湖交通大队认真质证,或者根本就没质证。

一条没有主人的狗,在法律的走廊里游荡了三级法院,最后咬的是被诬陷的人。

4.5 司法鉴定:“量身定制”的荒诞

康强依法提出司法鉴定申请。东湖法庭徐中文法官指定武汉大学人民医院作为鉴定机构——正是“多要赔偿”说法的源头之一。

让指控你的人来鉴定你,这个安排本身就已经够荒诞了。

更荒诞的是,这个鉴定意见最后被法定程序认定为非法证据。非法证据进了三级法院的判决书,但没有人因为这个“非法”而承担任何后果。

尹晶是湖北省车祸医学鉴定首席专家。东湖法庭要听取尹医生意见才能判案,几乎等了一年。

一个说康强“骗保”的人,被指定为康强的司法鉴定人。一个说康强“想扩大伤情”的人,来鉴定康强的伤情。这叫什么程序正义?

五、湖北省卫健委的通报:一份查不到的“不存在文件”

5.1 2024年第3号通报

康强反复提到湖北省卫健委2024年第3号通报,点名批评尹晶。但在公开搜索结果中,未能找到这份通报的原文。

这不是说它不存在。而是说,如果它存在,它也应该有一个“主人”:谁发布的,对谁发布的,处理了什么,结论是什么。如果它不存在,那么它为什么被反复提及,又为什么没有人正式否认过?

一份通报,如果存在却查不到,如果查不到却反复被引用,它本身也成了一条流浪狗。

5.2 “查无此文”的后果

如果通报是真的,请公开全文。如果通报是假的,请公开否认。不能既不说有,也不说没有。这种“悬置”状态,对当事人是最不利的。

你拿一份查不到的文件去申诉,人家说“没有证据”。你拿一份不存在的文件去举报,人家说“造谣”。你什么都拿不出来,因为你根本不知道该找谁要。

这就是“痕迹被擦掉”的真正可怕之处。不是文件消失了,而是你连文件是否存在都证明不了。

六、伪证:当法律成为工具

6.1 “不知道,不知情,不了解,不参与,不和解”

这句话,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法务代表在法庭上反复说。

武汉大学人民医院,不清楚,不参与,不了解,不和解。什么都不知道,到法庭来干什么?

如果医院真的什么都不知道,那“康强想多要赔偿、扩大伤情”这句话是谁说的?尹晶说的。尹晶是谁?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康复科教授。医院的人说的话,医院不知道?

如果医院知道,却在法庭上说不知道,这就是伪证。

6.2 法院的“恶意采信”

法官王葵“就恶意采信”医院代表的“什么都不知道”。法官转移了“多要赔偿、通过医院扩大伤情”这个主题,以“到处上告、四家医院不给治疗、拒诊”为由,反而判定康强文化医闹。

起诉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名誉纠纷案败诉,承担半价诉讼费150元。

150块钱的诉讼费,买断了一个老人的清白。

6.3 伪证罪,为什么不追究?

如果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在法庭上作伪证,如果武昌区卫健委的行文是伪造的,如果派出所的空白纸签字后填充内容是伪造的,这些都是刑事犯罪。

《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没有人追究。法院不查,检察院不问,公安不立案。

法律在那里,但法律不在那里。

七、武汉大学,请你回答

写到这里,我已经不想再列举更多的事情了。每一件都是同样的模式:制造文件,然后否认文件;走程序,然后擦掉程序;起诉,然后判非所诉;申诉,然后查无此文。

我要问武汉大学几个问题。请你们公开回答:

第一,捐赠的事。 为什么先答应接收捐赠,到了现场又拒绝?谁打的那通电话?谁下的命令?依据是什么?如果不符合接收标准,为什么不出具书面说明?

第二,珞珈直通车的事。 为什么申请痕迹被删?谁删的?依据是什么?珞珈直通车运行管理文件明确规定“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为什么我的诉求连痕迹都没有?

第三,《武汉大学报》的事。 为什么刊登过的获奖记录查不到了?谁删的?删的依据是什么?

第四,保安打人的事。 “打人打得好,就是好”是谁说的?谁在派出所冒充党中央、国防部、中央军委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空白纸签字后填充内容,谁做的?为什么执法记录仪没有质证?

第五,交通事故理赔的事。 “康强存在过度理赔诉求、想多要赔偿、扩大伤情”是谁说的?尹晶说的依据是什么?为什么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在法庭上说“不知道、不知情、不了解、不参与、不和解”?为什么医院内部调查后没有发现康强动用公费医疗,却没有人追究尹晶的责任?

第六,湖北省卫健委2024年第3号通报。 这份通报存在还是不存在?如果存在,为什么不公开?如果不存在,为什么不否认?

第七,司法鉴定的事。 为什么指定“多要赔偿”说法的源头机构作为鉴定机构?为什么鉴定意见被认定为非法证据,却没有人承担后果?

第八,伪证的事。 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在法庭上说的“不知道、不知情、不了解、不参与、不和解”,如果与党委会议纪要和行文记录对照,就是可以被证伪的陈述。为什么不追究伪证责任?

如果武汉大学认为我说错了,请公开拿出证据反驳我。如果你们认为我造谣,请走法律程序。但如果你们既不回应,也不留痕,还继续删记录、擦痕迹,那我只能说:武汉大学目前的状况,确实有点不正常。这不是正常人做的事儿。

八、结语:一所大学的“失忆”,一个老人的执念

我是一个老人。我被车撞过,被保安打过,被诬陷过,被法院判败诉过,被档案馆拒绝过,被删过痕迹,被“查无此文”过。

我本来可以算了。88块钱的事,3000块钱的事,四件作品的事,一个保安的事。对于一所百年名校来说,这些都是小事。

但对我来说,这些不是小事。因为这些事背后,是一个更大的问题:一所大学,可以随便制造文件,然后随便否认;可以随便走程序,然后随便擦掉;可以随便起诉你,然后判你败诉;可以随便诬陷你,然后说“不知道”。

如果一所大学可以这样对待一个普通的退休教职工,那它也可以这样对待任何一个师生。如果一所大学可以这样对待一个捐赠者,那它也可以这样对待任何一个想为学校做点事的人。

武汉大学,你的校训是“自强、弘毅、求是、拓新”。“求是” 两个字,你还记得吗?

“求是”是什么?是追求真理,是实事求是,是不造假,是不删痕迹,是不说“不知道”却心安理得。

我写这篇文章,不是要跟谁过不去。我只要一个正常程序:接收不接收,给书面决定;查档能不能查,给书面答复;申诉投诉,留痕、回复、可追溯。

我要的是一份可以查到的文件,一个可以追溯的程序,一个可以负责的人。

我要的,是一个“正常”。

武汉大学,你什么时候能给我一个“正常”?

本文为个人陈述,所述事实以有关部门调查和生效法律文书为准。我保留证据,也要求公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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