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投研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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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在投资或业务合作过程中发现我公司或员工存在违反廉洁从业规范的行为,可通过以下方式向我公司举报:

  • 公司总机:86-21-38555555

  • 客服热线:400-700-4518

  • E-Mail:service@ftsfund.com

举报须知:举报内容应列明被举报人、具体事实及相关依据;没有具体事实的,不予受理。举报人应对所举报问题的真实性负责;提倡实名举报,实名举报应提供真实姓名、联系电话或准确的通讯住址,对实名举报优先办理;我公司对举报人的姓名、电话、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严格保密。

基金业务主要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证监会令〔第202号〕)要求:

第九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不得以下列方式向公职人员、客户、正在洽谈的潜在客户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

(一)提供礼金、礼品、房产、汽车、有价证券、股权、佣金返还等财物,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

(二)提供旅游、宴请、娱乐健身、工作安排等利益;

(三)安排显著偏离公允价格的结构化、高收益、保本理财产品等交易;

(四)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提供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明示或者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五)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第十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直接或者间接以第九条所列形式收受、索取他人的财物或者利益;

(二)直接或者间接利用他人提供或主动获取的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谋取利益;

(三)以诱导客户从事不必要交易、使用客户受托资产进行不必要交易等方式谋取利益;

(四)违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违规兼任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职务或者从事与所在机构或者投资者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五)违规利用职权为近亲属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六)其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第十一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干扰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干扰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

(一)以不正当方式影响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决定;

(二)以不正当方式影响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人员工作安排;

(三)以不正当方式获取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内部信息;

(四)协助利益关系人,拒绝、干扰、阻碍或者不配合监管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

(五)其他干扰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的情形。

《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

(中基协发〔2025〕6号)要求:

第十四条 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基金募集、销售、投资顾问业务过程中,不得以下列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协助客户通过提供虚假个人信息、伪造资料、代持、多人拼凑、资金借贷等方式,向不满足适当性要求或者合格投资者要求的客户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安排向特定客户销售显著偏离公允价格的结构化、高收益、保本理财或者其他风险与收益明显不匹配产品等交易;

(三)以所在机构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员工身份,销售未经机构核准销售的金融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机构批准开展的金融服务;

(四)窃取或者泄露本机构及合作机构的内部信息、客户信息等未公开信息;

(五)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十五条 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投资研究交易业务过程中,不得以下列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泄露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或者利用他人提供或者主动获取的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二)侵占、挪用受托资产或者违反相关规定将受托资产用于经营或者变相经营不得从事的业务活动;

(三)不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在不同账户之间输送利益;

(四)以明显偏离市场公允估值的价格或者违背基金法律文件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进行交易;

(五)编造、传播虚假、不实信息,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资金优势、持股持券优势,单独或者通过合谋,影响证券、期货及其他衍生品交易价格、交易量;

(六)让渡资产管理账户实际投资决策权限、股票池维护管理权限,或者对可投资证券品种的投资论证机制或者风控机制作出有利于他人以及其他利益关系人的修改;

(七)滥用交易佣金分配权利或者违反相关规定使用交易佣金向第三方机构转移支付费用,向租用交易席位的证券、期货公司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输送利益;

(八)代表投资组合对外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过程中,不按照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投票;

(九)直接或者间接通过聘请第三方机构或者个人的方式输送利益;

(十)违反独立客观执业原则,在他人的授意或者干扰下,配合或者接受他人指令从事交易活动、提供或者允诺提供有利于他人以及其他利益关系人的研究信息或者意见建议;

(十一)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十七条 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业务过程中,不得以下列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在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以及基金收益的分配、产品清算等过程中违规给予部分客户特殊优待;

(二)串通相关方进行明显偏离公允价值的估值核算,并从中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未经基金管理人授权,泄露或者使用所服务的基金产品数据、产品组合信息、交易信息、客户信息等;

(四)协助基金管理人制作虚假材料或者披露虚假信息;

(五)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十九条 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守廉洁从业底线,不得以下列方式干扰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干扰自律管理工作:

(一)以不正当方式获取自律管理内部信息、影响自律管理决定或者自律管理工作安排;

(二)协助利益关系人,拒绝、干扰、阻碍或者不配合协会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自律管理职能;

(三)其他干扰自律管理工作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