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安部统一部署下,全国公安机关持续深入推进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大批保健品养老诈骗案件被集中查处。
此类保健品诈骗案件普遍具备涉案人员多、层级链条长、跨区域作案的显著特点。司法实践中,异地办案机关常常直接对销售链条上下游人员立案侦查、上门查处,这也导致大量保健品分销环节的中间商、经销商及其家属猝不及防、被动涉诉。
虽然官方频繁通报“警方捣毁特大保健品诈骗团伙”等案件成果,但结合笔者团队多年办理多起特大保健品诈骗案件的实务经验来看,专项整治高压态势下,部分案件存在扩大打击范围、链条整体追责、客观归罪的情况,不少仅参与正常分销的中间商被不当纳入刑事追责范围。
针对保健品诈骗案件的辩护工作,业界已有常规基础辩护思路,但针对案件中占比极高、争议极大的多层分销中间商角色,专属高阶无罪辩护思路极少公开。本文结合真实办案经验,系统拆解可落地、可采信的无罪辩护核心要点。
一、保健品诈骗案基础版无罪辩护思路
此前,笔者已发布专项实务文章,对保健品诈骗案件的基础辩护逻辑做过完整拆解。文中详细区分了一无所有型诈骗与虚实结合型诈骗两类案件类型,梳理了办案机关五大核心定罪逻辑:冒充名医诊疗、虚构产品功效、虚假体检诊断、捏造品牌荣誉、高价溢价销售。
同时,文章从主观犯罪目的、客观实施行为等六大维度,搭建了完整的基础无罪辩护框架。相关基础思路本文不再重复赘述,读者可自行查阅《六个无罪案件看,保健品诈骗无罪辩护思路及定性依据》全文。
二、保健品诈骗案高阶版无罪辩护思路(中间商专属干货)
实务中,绝大多数保健品销售并非厂家直供消费者的直销模式,而是依托多层级分销体系运营:厂家—多级中间商/经销商—终端消费者。
目前司法实践的争议核心、辩护突破口,集中在分销链条中的中间商追责问题。笔者团队多起无罪、轻判成功案例,均围绕中间商主体展开,核心辩护逻辑分为三大维度,层层拆解诈骗罪构成要件,突破办案机关“全链条追责”的惯性思维。
(一)核心辩点一:严格审查中间商与下游经销商的共同犯罪故意
诈骗罪属于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成立前提,是各参与主体存在共同的诈骗故意、事前或事中形成犯罪合意。
需要明确:中间商的直接交易对象是下级经销商,并非终端老年消费者。仅当能够证明中间商与下游经销商形成诈骗共谋、主观上明知下游实施养老诈骗仍提供帮助、配合参与诈骗行为时,才能认定中间商构成诈骗罪共犯。若无共同犯罪故意,仅正常供货、经销合作,绝不应当归责为诈骗犯罪。
通过大数据检索同类生效裁判文书,法院认定中间商与经销商存在共同诈骗故意,主要依据两类实质行为:
1. 主动配合各地经销商开展健康宣讲会、老年科普会,协助话术铺垫、引流获客,共同诱导老年消费者消费;
2. 安排自有员工假冒知名专家、坐诊医生、医护人员,为终端客户提供虚假体检、虚假诊疗、虚假健康评估,直接参与诈骗核心环节。
反之,若中间商仅负责产品供货、渠道拓展、价格管控,不参与终端宣讲、不提供诈骗话术、不配合虚假诊疗、不参与终端销售诱导,则无任何证据可以证实其具有共同诈骗故意,不满足共犯定罪要件。
(二)核心辩点二:精准界定案件被害人,打破“终端受损即上游有责”的惯性认知
多数案件的侦办逻辑存在片面性:仅看到老年消费者被骗受损的结果,直接推定全链条人员构成诈骗,忽略了诈骗罪的法定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理论,诈骗罪的完整构成逻辑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五大要件缺一不可,其中“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是定罪核心关键。
在多层分销模式下,辩护核心突破点在于:在无共同犯意的前提下,中间商的交易相对方是经销商,而非消费者。终端消费者看似是受害人,但对中间商而言,直接交易对手是下级经销商。
实务中大量经销商存在明知产品宣传存在夸大、甚至自主编造更虚假的话术、套路的情形。此类经销商不属于“被欺骗的被害人”,属于典型的知假牟利,主观上并未陷入错误认识。
刑法明确规定,被害人未陷入错误认识、明知虚假仍交易的,行为人不构成诈骗罪。简言之:知假不被骗,无错误认识则无诈骗。这也是中间商无罪的核心法理依据。
参考不起诉案例:许某甲诈骗不起诉案
基本案情:许某甲等人以低价购进饰品,非法获取大量中老年人员信息,通过群呼系统主动联系老年人,以“69元领取价值1980元和田玉镯”的促销话术推广产品,通过快递邮寄交付商品。
不起诉核心理由:经审查及退回补充侦查,案件仍存在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问题。本案中部分被害人属于知假买假,部分被害人存在认识错误,无法精准区分涉案金额、无法锁定诈骗犯罪数额,不符合起诉条件。检察机关依法对许某甲作出不起诉决定。
该案例直接印证:被害人未陷入错误认识、案件事实及数额无法查实的,应当排除刑事追责,该规则完全可以延伸适用至保健品分销中间商案件。
(三)核心辩点三:阻断中间商与消费者损失的刑法因果关系
刑事追责必须具备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即行为人的行为直接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对结果起到关键、直接的推动作用。
在保健品多层分销模式中,若中间商与下游经销商无共同诈骗故意,终端老年人被骗、财产受损的结果,完全是下游经销商独立实施的虚假宣传、套路营销、虚假诊疗行为直接导致。
中间商仅实施供货、渠道合作等常规经营行为,未参与终端诈骗环节、未提供诈骗帮助、未分享终端诈骗超额利润,其行为与消费者的财产损失之间无直接关联、无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无因果关系即无刑事责任,据此可直接阻断对中间商的诈骗罪定罪追责。
三、实务总结:保健品中间商诈骗案无罪辩护核心逻辑
高压整治养老诈骗的司法背景下,保健品分销案件极易出现“结果归罪、全链追责”的问题。但区分合法经营与刑事诈骗、区分层级责任,是刑事辩护的核心关键。
针对中间商的高阶无罪辩护,核心就是三重阻断:阻断共同犯罪故意、阻断被害人错误认识、阻断刑事因果关系。只要任一核心要件不成立,诈骗罪的定罪链条即完整断裂,依法应当作出无罪、不起诉或撤案处理。
作者:张智勇律师,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