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6年7月10日,惠东县卫生健康局对惠东县蕙某医疗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惠东县蕙某医疗服务有限公司诊所曾接诊过多名发热患者,但诊所未将其登记在《门诊发热、疑似传染病患者登记表》,且未设置预检分诊。
2026年7月13日,该局执法人员对惠州华某诊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惠州华某诊所有限公司诊所未设置预检分诊,未有《门诊发热、疑似传染病患者登记表》和《发热病人就诊登记表》。
调查与处理
(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及其病历记录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转诊过程中,对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发证部门或者原备案部门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可以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有关责任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机构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感染控制任务或者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规定,
(三)惠东县卫生健康局对上述单位开出责令整改通知书并复核整改验收后已对上述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拟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法律的适用与分析
(一)法定义务明确。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是医疗机构早期发现、隔离、转诊传染病患者的关键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初诊,不具备救治能力的应转诊并采取防护措施。同时,对发热患者进行登记,是传染病监测、追踪和流行病学调查的基础工作。
(二)违法行为与条款对应。惠东县蕙某医疗服务有限公司的诊所接诊发热患者未登记、未设置预检分诊;惠州华某诊所有限公司的诊所未设置预检分诊,且缺失发热患者登记表。上述行为导致发热患者无法被及时识别、引导和转诊,传染病传播风险增加,属于未按照规定承担本机构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违反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应依据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予以处理。
(三)裁量理由。根据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处理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警告或通报批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许可证等。本案中,我局结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已责令立即改正并在法定种类和幅度内拟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思考与警示
(一)共性问题。两家机构均为基层诊所,暴露出部分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意识淡薄、预检分诊流于形式、发热患者登记缺失等问题。预检分诊和发热登记不是“可做可不做”的软指标,而是法定硬任务。
(二)整改要求。各级医疗机构要立即自查:设置预检分诊点,配备体温检测、防蚊灭蚊等必要物资,明确转诊流程和责任人;建立并如实填写《门诊发热、疑似传染病患者登记表》《发热病人就诊登记表》,记录患者基本信息、症状、流行病学史、转诊去向等;对发热患者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初诊,不具备救治能力的按规定转诊并做好防护。
(三)预防建议。基层医疗机构要定期开展传染病防治培训,落实首诊负责制,发现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按规定报告。卫生健康部门将持续加强监督检查,对未落实预检分诊、发热登记等行为依法查处。
(四)普法导向。传染病防治事关公共卫生安全。医疗机构应知法守法,群众也应配合预检分诊,发热时主动到设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就诊。以案为鉴,举一反三,共同筑牢传染病防控防线。
来源:惠东县卫生健康局
编辑:周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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