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毒品犯罪里最轻的一个罪名。最高刑三年,最低可以单处罚金。但也是让家属最不理解的一个——"我儿子就是和朋友在家里抽了一根烟,怎么就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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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字面很简单:你提供了场所,让别人在你这里吸毒——就构成了。

家属不理解的地方在哪?在于"提供场所"的具体标准。一根烟的时间算不算?在自己家里算不算?朋友之间算不算?这篇讲清楚。

什么算容留

两高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两年内三次以上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两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注意入罪的门槛。不是容留一次就算,是"一次容留三人以上"或者"两年内三次以上"才算。一次容留一个人吸一次——如果这个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没有牟利行为、对方也不是未成年人——不一定构成犯罪。

但"不一定"不是"一定不"。实践中,各地办案机关对入罪门槛的把握不一样。有些地方对容留吸毒立案比较积极,一次的也立。

在自己家里容留朋友吸毒算不算

图1 容留吸毒的入罪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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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容留吸毒的入罪情形

算。自己的住所、租赁的房子、酒店房间、KTV包间——只要是你能够控制的场所,都算"提供场所"。

很多家属说:"他家就是朋友聚会的地方,朋友来家里玩,他自己也不吸,就是朋友在他家吸了点。"这种情况下,场所提供者(房东)可以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前提是他"明知"朋友在他家吸毒。

所以"知情"是构成要素。如果当事人在场、朋友当着他的面吸——推定明知。如果当事人在卧室睡觉,朋友在客厅吸——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明知,就不能认定。

牟利和容留的区别

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毒的,入罪门槛更低——一次、一个人、没有其他情节就直接构成。而且牟利不仅包括收现金,还包括收取房租的一部分作为吸毒场所使用费、以毒品抵扣租金、提供场所换取免费吸食等。

有一个常见的情景:房东知道租客在房间里吸毒,但没有制止。这种情况构不构成容留?不构成。容留要求"主动提供场所或者明知而放任",房东不制止不等于他"容留"——除非他有证据证明他明知租客在吸毒但继续出租房屋。

当然,如果房东主动提供场地、安排时间、收取高于市场价的租金——那就介入了。

容留吸毒案最常见的辩护路径

图2 辩护的三个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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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辩护的三个方向

第一条辩护路径:一次容留一人,不满足入罪条件。如果只有一次、一个人、没有造成后果、没有牟利——辩护方向是"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第二条辩护路径:容留的前提是"明知"。如果当事人不知道对方在吸、正当理由不知道对方带有毒品、或者对方在当事人不注意的情况下自行吸食——不能认定为"明知容留"。

第三条辩护路径:场所控制权。如果场所是共同所有的、或者当事人对场所没有实际控制权(比如合租室友的房间、公共空间)——辩护方向是"不具有场所控制权,不能认定为提供场所"。

容留吸毒和贩卖毒品的区别

两者有关联——很多吸毒人员为了换取免费吸食,为他人提供场地。这种行为在实务中有两种定性路径:容留他人吸毒罪和贩卖毒品罪。

区别在哪?提供场地换取免费吸食的,定容留他人吸毒罪。直接买卖毒品的,定贩卖毒品罪。两者有交叉——如果提供场地的目的是为了换取毒品供自己吸食,而毒品本身是从另一个卖家那里买的——不构成贩卖毒品,只构成容留。

但如果提供场地的人自己也参与贩卖,或者以提供场地作为贩卖组织的配套服务——那就要数罪并罚了。

容留吸毒案的量刑

图3 三个毒品罪名的量刑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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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三个毒品罪名的量刑落差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量刑分两档:一般情节,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从重处罚——但两档的刑期都是在三年以下,没有"情节严重加重到三到七年"的规定。

可以从轻的情节:容留的数量少、人数少、次数少;没有牟利;容留对象是成年人的;主动投案;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可以从重的情节:容留未成年人;牟利;多次容留;造成他人因吸毒伤亡的。

速查表:容留吸毒罪入罪门槛

情形 入罪标准 备注

一次容留1人 一般不构成 除非造成严重后果或牟利

一次容留3人以上 构成入罪门槛最低的情形

两年内3次以上 构成 每次可以只容留1人

容留未成年人 构成 一次1人也构成

牟利 构成 一次1人也构成

兄弟朋友之间抽了一根烟为什么判了。因为法条关注的是"提供场所助长吸毒环境"这个行为。一根烟的时间再短,也是一个人在一个场所里吸食了毒品。但容留吸毒和贩卖毒品不一样——容留的空间大得多,辩护入口也更多。如果只是偶然一次、没有牟利、没有未成年人、没有危害后果——辩护空间是有的。

曾杰律师,湖南真泽律师事务所主任。湖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长沙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咨询18673155040、1538892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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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真泽律师事务所 曾杰律师 | 本文仅供学习研究,个案请以办案机关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