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手续还没有办完,公司就发来一份通知:此前授予的激励股权全部收回。高管翻出当年的协议,发现自己已经付过钱,也拿过分配款,却不知道这句“全部收回”究竟包括什么。
我更建议先暂停争论股权值多少钱,把手里的权益认清。公司说的取消资格、停止归属、要求转让和回购,可能对应完全不同的事情。只有知道已经取得什么、尚待取得什么,才能判断离职条款影响到哪一步。
以下使用假设场景,不对应具体客户或已办理案件。
同样叫股权激励,手里的权利可能不同
假设甲担任一家企业的高管,收到写着“授予百分之一激励权益”的文件。这个百分之一,可能是公司股权,也可能是未来满足条件后购买股权的机会,还可能只是按照约定计算收益的权利。
先看授予文件和配套计划,再核对有没有出资、行权、登记于股东名册或进入持股平台等事实。没有直接登记在目标公司名下,不一定意味着没有权益;但仅有一份授予通知,也不能直接理解为已经成为目标公司股东。
通过合伙企业持股的,还要查看平台协议、入伙文件和份额安排。高管持有的可能是平台份额,目标公司股权则由平台持有。处理退出时,不能把两层关系合并成一句“把公司股份退回来”。
把劳动合同、激励计划、授予协议、行权文件、章程或平台协议并排放好,通常比只盯着离职通知更能看出问题。
已归属和未归属,最好按批次列清
假设甲获授的权益分四年归属,离职时前两年已经完成,第三年的考核仍有争议。公司通知全部取消,需要核对条款是否分别处理这些部分,以及相应条件实际是否满足。
可以做一张进度表:授予数量、归属节点、考核条件、已支付金额、已办理手续和公司作出的确认。表内使用协议本来的定义,不要自行把“授予”改写成“已取得”。
如果公司过去按某个口径确认过权益,保留通知、邮件和系统记录。后来换了计算方式,要查明变化依据以及是否对甲适用,不能只因为新表格由公司出具,就把以前的确认全部丢开。
反过来,公司也应当能说明哪些条件没有满足。只有一项“考核不通过”的结论,而没有对应标准、周期和结果材料,仍可能留下需要查清的争议。
离职原因不同,触发的条款未必相同
主动辞职、协商解除、退休,以及公司主张严重违纪解除,可能在计划中对应不同后果。通知使用了哪种离职类别,证据是否支持,需要分别核对。
如果双方正在争议解除是否合法,不能在激励材料中直接把公司单方说法写成已经确定的事实。有关离职原因的判断,可能影响退出条件,但并不意味着所有股权问题都必须简单跟随某一个劳动争议结论。
还要看约定是否清楚、是否依法成立并对当事人发生约束,以及是否存在违反强制性规定等问题。不能一概认定“人走股留”都无效,也不能认为签过字就可以不审查条款内容与适用条件。
最高法公开的股权激励相关材料体现了不同安排的差异:有的争议紧密关联劳动报酬和用工管理,有的涉及股东资格与股权转让。对具体文件的判断,不能只靠“激励”两个字。
谁来回购,不能只写一个“公司”
要求甲转让权益的,可能是用人单位、目标公司、原股东,或者持股平台指定的受让人。应当核对谁有权提出要求、谁承担付款义务、谁配合办理手续。
由其他股东受让,与公司收购自身股权,不是同一种安排。涉及公司回购时,还应结合公司类型、章程及公司法的相关限制审查,不能把股东之间的普通转让路径原样搬过去。
有的通知只有“按原价收回”,却没有说明付款人和付款日。这时可以要求明确计价依据、数量、时间节点及办理顺序,让一项笼统要求变成可以核对的具体方案。
股权尚未转移时,不要擅自改动名册或平台记录;对方暂不配合,也不意味着可以跳过程序宣布其一切权益消失。
价格争议,先还原公式再谈公平
协议可能按出资成本、某个估值基准或约定折扣计算,也可能按离职类型分别计价。需要明确采用哪一条、哪个日期、哪些财务资料,不能把上一轮融资估值直接当作本次必须兑现的金额。
已经取得的分配款是否需要扣除,尚未结算的收益怎样处理,税费和付款条件如何安排,都应写明依据。公司主张扣除损失的,也要说明具体事项和计算方法,不能只列一个没有来源的数字。
甲自己付过的出资、购买款和其他往来款,最好分别列账。某笔钱是否应返还,与某项权益是否退出可以相关,但不能因为都发生在任职期间,就统一并入“离职结算”。
选程序之前,把诉求写成一句准确的话
是请求支付已经达到条件的激励收益,确认持有的股权,还是争议回购价格与转让义务?请求不同,涉及的主体、法律关系和程序可能不同。
与劳动报酬、绩效考核或解除劳动关系紧密相连的争议,需要认真评估劳动争议程序;涉及独立股东权利或转让安排的,也应审查相应民事路径。不能在尚未读完文件时,一律要求先劳动仲裁,或者一律直接提起股权诉讼。
整理期间,保存签署版本、授予与考核记录、付款流水、权益变化及离职通知。涉及申诉、仲裁、诉讼或合同期限的,及时核对,避免为等待公司一份最终说明而错过处理节点。
激励股权退出真正需要说清的,是哪些权益已经形成、什么条件触发了哪种后果,以及谁按什么方式结算。把这些问题逐项拆开,“全部收回”才不再只是一句让人无从判断的通知。
林佳楠律师,天津和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持续关注复杂商事争议及企业高管股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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