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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名叫郑昌圣,今年31岁。

在很多人的常规认知里,刑事案件在没有经过法官当庭敲下法槌宣判之前,不管是执法办案部门还是新闻媒体,对于被抓获的人员面部都会做马赛克模糊处理,在通报时也只会称呼为某某或者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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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司法体系在绝大多数普通刑事案件中同样严格执行无罪推定原则,即便一些人被警察当场抓获,在移送过程中也会被允许戴上鸭舌帽、宽大的医用口罩,甚至用深色外套将整张脸严严实实挡住。

那么这一次,庆尚北道警察厅为什么直接打破常规,把郑昌圣的长相公之于众?

这是因为韩国警方依据的是2024年1月刚刚正式落地实施的《特定重大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公开法》。

这部法律针对极其恶劣的暴力犯罪设立了专门条款,明确规定办案机关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向全社会公示嫌疑人的长相。

但法律划定的门槛非常严苛,必须同时满足四个硬性指标,缺了任何一条都绝对不能公开。

第一条,涉嫌犯罪的情节极端残忍,造成的危害后果极端严重,主要针对杀人、重大暴力伤人这类恶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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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侦查机关手里掌握的直接证据充分扎实,已经具备明确的物证和口供,绝不是捕风捉影的怀疑;

为了核准这起案件是否达标,8月31日,庆尚北道警察厅专门在安东市的警察厅本部召集了“重大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公开审议委员会”闭门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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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委员会共有7名投票委员,除了3名高级警官之外,其余4人全部是从外部聘请的执业律师、法医学教授、精神科医师和民间团体代表。

外部委员人数超过了半数,警方自己根本无法单方面说了算。

全体委员围绕案情材料进行了逐项对照:郑昌圣杀害25岁女留学生,作案后肢解毁坏遗体,跨越庆州、京畿道军浦等多个城市大范围抛弃。

甚至在作案后穿上受害者的女性裙装前往东大邱站伪造受害者自行出行的假象,随后还主动拨打报警电话谎称受害者失踪,以此误导民警办案。

这套极其恶劣的作案行径和反侦查手段,完全符合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法定标准;

同时警方通过现场勘查、DNA比对和车辆GPS数据已经固定了大量客观证据,逮捕令也已由法院正式核准,嫌疑人今年31岁早已成年。

审议委员会经过投票,一致裁定完全达标,这才作出了向全社会公开其身份信息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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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韩国警方明知案件尚未宣判,为什么还要设立这套公开制度?

第一个现实原因,是为了满足公众知情权,压缩虚假信息的传播空间。

这起案件发生之后,由于被害人是中国在韩留学生,在中韩两国的网络社交平台上引发了极大关注,各种捕风捉影的传言一度传得沸沸扬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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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深层原因,是为了帮助办案民警深挖全案细节,寻找更多的潜在指控证据。

警方把他的面孔公之于众,能够让过去几年接触过郑昌圣的学校同事、上过他课的历届学生以及社会人员看清他的样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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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其他女性在过去曾经遭遇过他的骚扰、威胁或者其他不法行为,就可以凭借公示信息主动站出来向警方指认并提供新的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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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这套专门法律则是在嫌疑人的人格权利与公众知情安全之间做出了制度选择,在面对极端恶性暴力事件时,法律选择优先维护公共安全利益。

根据庆北警察厅公布的最新办案进展,韩国检方在9月4日已经正式受案,检方针对郑昌圣列出了足足五项极为严重的刑事指控罪名:“故意杀人罪、毁坏尸体罪、遗弃尸体罪、藏匿尸体罪,以及以欺骗手段妨害公务罪”。

这五项罪名全部属于严重的刑事指控,每一项都对应着郑昌圣在案发前后实施的具体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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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面对办案人员的面对面讯问时,郑昌圣依然试图利用口供钻法律空子。

他想通过编造这种男女感情纠葛的话术,把一起性质恶劣的有预谋暴力侵害,包装成冲动之下的过失行为,以此在后续的法庭辩护中争取减轻量刑。

谎言在客观事实面前根本站不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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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这样一名手段极其残忍且毫无悔意的嫌疑人,社会公众最迫切的呼声就是依法判处其死刑。

在韩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下,受害者家属和两国民众在追求死刑判决的过程中,面临着一个极其残酷的客观现实。

韩国刑法典的法条里虽然依然白纸黑字保留着死刑这一刑罚种类,但自1997年12月对死刑犯执行完毕之后,韩国在长达近三十年的时间里,再也没有在司法实践中实际执行过哪怕一例死刑。

在国际法学界,韩国早已被视为实质上废除死刑的国家。

多位熟悉韩国刑事司法的资深法学专家结合本案的五项罪名和过往司法判例进行了严谨预判:在这类恶性故意杀人并肢解抛尸的案件中,即便检方在法庭上提出死刑量刑建议,韩国法院最终作出的终审判决,实际刑期通常在15年以上,其量刑的法定天花板大概率是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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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实质性废除死刑的司法环境,与广大公众对残暴罪行施以极刑的质朴正义观之间,形成了极其巨大的现实反差。

面对韩国法律在死刑执行上的现实缺口,很多同胞都在急切地询问:郑昌圣本身具有中国国籍,中国司法机关能不能直接要求将他引渡回国内接受审判?

在国际引渡合作的法律理论层面上,通道确实是客观存在的,中韩两国早在多年前就正式签署了双边引渡条约。

但是,在国际公认的刑事司法管辖原则中,有一条被全球普遍遵循的铁律,那就是犯罪发生地国享有优先刑事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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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案件发生在韩国庆尚北道庆山市,涉案的第一现场、被分解的遗体残骸、作案使用的工具、沿途调取的监控视频以及法医病理鉴定,全部由韩国警方在韩国境内提取固定。

韩国检方也已经在9月4日正式立案启动了司法公诉程序。

在案件进入韩国本地司法审判流程的前提下,要求韩国方面直接放弃属地管辖权将人引渡回中国,在当前的国际司法实践操作中难度极大。

但是,这绝不意味着郑昌圣犯下的严重罪行可以逃过中国法律的严正审判。

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第一款做出了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刚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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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条款在法学上被称为属人管辖权。

郑昌圣是中国公民,他涉嫌实施的故意杀人罪,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中明确规定的法定基准刑就是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性质极其恶劣的必须顶格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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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法律的恢恢法网面前,残害同胞的罪责绝对没有任何时效漏洞可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