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未成年姑娘接连失踪,令人细思极恐!贵州福泉,12岁的小萱跟奶奶说了句“去同学家玩几天,月底就回来念书”,结果人影都没再出现,家人一查手机,定位居然跳到江苏,更让人后背发凉的是,附近还有两个十四五岁的女孩,也在这个夏天前后脚失了踪,9月7日警方证实,三人均已找到,两人回了家,小萱正在接回路上,万幸没出最坏的结果,但留守、换号、跨省定位这几个词凑在一起,够所有带娃的老人心里咯噔一下。
(来源:九派新闻,文中为化名)
事情要从7月底说起,贵州黔南福泉太平村,热得很,12岁的小萱刚小学毕业,爹妈都在外头打工,平时跟着奶奶过日子。
有一天她收拾了个小包,跟奶奶说去同学家串门,还特意强调“8月28号就回来,到时候好好上学,哪也不去了”,奶奶看她挺懂事,也就点了头。
可到了28号,人没回来;29号,还是没影;等到9月1号开学那天,教室里那张座位空荡荡的,老师打电话一问,同学家那边说:她早就走了啊。
奶奶这才急了,给小萱的手机打电话,倒是能打通,可那头说话的声音听着不对劲,没过两天,突然冒出个新的微信号加了奶奶,发来一句:我没事,在朋友家。
奶奶后来跟记者说:那说话的口气根本不是她,倒像是旁边有人在教她怎么说。我觉得那不是她本人,八成是控制她的人拿着手机发的。
老人家不敢说重话,只能哄着劝着让对方早点回来,可那边回了两句就再也不吭声了,家里人赶紧去查监控,折腾半天只找到一个画面:8月30号晚上,小萱出现在福泉市区的街上,之后就再也找不到任何踪迹。
家人又用她原来的手机号查定位,屏幕上赫然跳出两个字——江苏!一个12岁的小姑娘,没身份证,兜里也没几个钱,怎么就从贵州山里跑到了千里之外的长三角?
奶奶越想越怕,整夜整夜睡不着觉,九月初,家里人印了寻人启事发到网上,这寻人启事一发出去,村里的信息就对上了,丢孩子的还不止小萱一家。
14岁的王姑娘,爹妈也在外面打工,跟着爷爷奶奶住,八月中旬说是出门找朋友,再没回来;14岁的李姑娘,差不多同一个时间段跟家里说了句出去一下,也断了音讯。
三家家长一对时间,全集中在暑假尾巴那一段,最小的12岁,最大的14岁,里头两个都是留守儿童,王家和小萱家先后报警,李家也跟着补案。
警方按未成年人失联的流程开始查,调路面监控、查乘车记录、核对同行人员,可线索就像被水冲过一样模糊,没有购票信息、没有旅馆登记、没有人脸识别记录,只剩下那个江苏的定位,像根刺一样扎在家属群里。
媒体在9月6号把这事情报道了出来,标题写着“贵州三名未成年女孩接连失联”,网上评论分成两拨,一拨骂背后肯定有人搞鬼,另一拨埋怨老人没看好孩子。
可就在第二天上午,警方通报:三个孩子全都找到,两个已经回家;小萱也已联系上,等家属去接就能送回来。同一天,小萱的奶奶也跟记者确认了“孩子找到了”。
至于三个人是在哪儿找到的、是不是一起走的、那个江苏的定位到底是人过去了还是手机被人带过去的、那个新微信号又是谁在用,警方没有细说,但全力追查已变成已经寻获。
法律上怎么看?
第一,未成年人失踪不存在“等24小时再说”。
《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规定得非常清楚:接到儿童失踪或者14-18岁女性失踪的报案,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必须立即作为刑事案件立案,马上启动侦查措施;公安部的打拐机制也一再强调,儿童失踪要立即报警、立即立案、立即行动。
在这件事里,小萱12岁,另外两个14岁,家属报告了“失联+换号+异地定位”的情况,公安机关第一时间调取监控、排查交通记录、开展跨区域协作,这是正确的做法。
如果在最初阶段因为小孩子可能只是贪玩而耽误了时间,一旦真的涉及诱拐,黄金救援期就白白流失了,法律给了足够的工具,基层执法不能犹豫。
第二,父母外出打工不等于监护责任外包,祖辈帮忙带孩子也不是免责的理由。
《未成年人保护法》说得明白:父母因为务工等原因没法亲自履行监护职责的,必须委托有照顾能力的人代为照管,而且要定期了解孩子的生活和心理状况;如果放任孩子处于无人有效看管的状态,乡镇政府、村委会、公安机关都有权介入,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训诫,甚至按照遗弃罪来追究。
小萱和王姑娘都属于典型的父母在外、祖辈照看模式,老人能管一日三餐,但管不了孩子在手机上跟什么人聊天。
父母长期不回家、不通视频、不了解孩子社交圈里的动向,这种给钱养着、情感断着的留守状态,不出事的时候没人说什么,出了事法律一样会追问监护责任的落实情况。
这不是说要抓家长去坐牢,而是要提醒每一个在外打工的父母:委托照护不是撒手不管,必须留好紧急联系人,必须让孩子记住一条规矩,不管网上谁叫你出去,先挂电话问家长。
第三,通过线上手段引诱未成年人离家出走,聊天的、接站的、转运的,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角色承担刑事责任。
屏幕那头的人没有动手绑架,但用假身份长时间陪聊、编造打工或旅游的借口、教孩子瞒着家人换微信号,这些行为在法律上属于“以其他方法使未成年人脱离监护人”,已经构成拐骗。
在线下负责接应、帮忙买短途车票、提供临时住处的人,则按照共同犯罪来处理,或者认定为窝藏、接送、中转被拐卖儿童。
只要导致不满14岁的孩子脱离了监护人的控制,哪怕没有卖钱、没有发生性侵害,刑法第262条的拐骗儿童罪就可以适用,5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基本区间;如果能证明是以出卖为目的,那就升级到240条的拐卖儿童罪,5年起步。
这个案子目前还没有公布是否追究第三方的消息,但不代表没有第三方,三个孩子既然已经找到,警方接下来要核实的就是“谁在线上跟她们聊天、谁帮她们买了票、谁在江苏那边接了人”,一旦证据链完整,就不是调解能解决的事情了。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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