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别人车位还敢嚣张上门挑衅!浙江绍兴,1名业主租了私家车位,8月28日被同幢一女业主占位,群里提醒挪车后双方言语交锋,当晚该女子先后到2名业主家门口“作法”念咒“超度”,第二次引发肢体冲突致一名男子额头、腋下瘀青,两名受害业主以寻衅滋事报警,警方已介入,社区同步知情。
(案例来源:九派新闻,人物为化名)
8月28日白天,湖珀隐秀府二幢楼下,一辆不属于卢先生的车停进了卢先生租来的私家车位,卢先生爱人先在业主群@车主挪车,车位主人身份摆在那儿,按说挪走就完事。
但占车位的女业主(下称“涉事业主”)车是挪了,嘴没停,在几百人的群里回怼,说“提醒方式不客气”“群里有话不会私聊”一类的话。
卢先生接话,王先生等邻居也看不过去帮腔,群聊从挪车扯到“你这种人住这儿真晦气”“以后见一次说一次”,涉事业主放话“你们等着,我上门超度你们”。
卢先生后来在采访里还原得很细:下午群里有业主截图发出来,说涉事业主明说要到他家“超度”。他回了一句“过分了”,没再吵。
傍晚五六点,家门锁摄像头拍到涉事业主真来了——敲门,站门口手舞足蹈,嘴里念“永世不得超生”之类的话,动作像民间“洒米画圈”那一套,全程被电子猫眼录下。
卢先生当时不在家,爱人带着孩子在屋里没敢开门,手机里听着门外动静,吓得给王先生发消息。
王先生是同幢另一户业主,白天在群里只说了“过分了”三个字,没和涉事业主私加过微信。接到卢先生求助,他下班后过去一趟,想隔着门问清楚对方到底要干什么。
涉事业主看见他,直接冲过来推胸口,王先生说自己是“自卫往前推了一下”,但对方没停手,指甲刮到左额头、右额头,左额头发际线下方一道红印,腋下左侧腰肋位置被掐出瘀青,过了快十天还没散。
冲突里涉事业主丈夫也露面,双方拉扯一阵,没打出更重的伤,但王先生拍了照、录了视频、保留了门诊病历。
记者后来去物业查监控、想让工作人员牵线采访涉事业主,物业说联系不上,对方电话不接微信不回。
卢先生和王先生一起去灵芝街道洋江社区登记了情况,又把门锁录像、群聊截图、伤情照片打包交到辖区派出所。
报警回执上写的诉求是“寻衅滋事、上门利用迷信恐吓滋扰、肢体殴打”,警方受理后因需核实双方陈述和伤情照片,案件在调查中。
这事儿看着荒唐,法律点上却不复杂,拆成三层说。
第一,门口“作法超度”不是迷信自由,是治安层面的恐吓滋扰。
民法典第288条要求相邻权人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处理关系,占错车位本来理亏,用“诅咒”“超度”对抗提醒,已经跳出相邻纠纷的正常沟通范畴。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五)项把“采取滋扰、纠缠、跟踪等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单列成违法,第(二)项管“威胁他人人身安全”,门口念“永世不得超生”加敲家门、手舞足蹈,客观上有没有让屋里人产生恐惧、敢不敢出门倒垃圾,是警方判断“干扰正常生活”的核心。
江苏如皋法院早年判过类似案子:前邻在后墙立石磨镜子写“死”字正对后邻大门,法院认定巫蛊行为造成精神压迫,判停止侵害并赔精神损害500元,逻辑一样——迷信形式不保护侵权实质。
第二,邻里偶发矛盾里的上门滋扰, 刑法寻衅滋事罪一般不直接扣帽子。
两高寻衅滋事解释第1条第3款写明白:因邻里、婚恋、债务等日常纠纷实施辱骂、恐吓、殴打,一般不认定寻衅滋事,除非经批评制止后继续闹、破坏社会秩序。
本案目前是单次两次上门、未结伙、未拿凶器、未致轻伤,走治安拘留罚款更匹配,真要往刑责上靠,得看警方调查后有没有“多次发送恐吓信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这些叠加情节。
但治安违法这关,涉事业主很难脱身——第50条拘留5日以下或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5到10日,加500元以下罚款,不是没代价。
第三,肢体冲突双向都可能有责任,不是“被打就能全免责”。
王先生说自己“自卫推一下”,但对方是徒手推搡、没持械没连续暴打,他回推并导致对方丈夫介入拉扯,这段若双方都有抓挠,警方会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1条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身体来分别裁量,谁先动手、谁伤重、谁还手超限,各算各的账。
卢先生不在场、请邻居帮忙不当然构成教唆,但若聊天记录里写了“帮我教训她”就可能变共同违法。
王先生额头腋下伤痕是主张医疗费、误工费的民事侵权证据,可另行诉请赔偿;涉事业主若也挂了彩,同样可以反主张,互不抵消、分别举证。
车位被占正确解法就一句:拍照留牌、群内@或物业转达、重复占用可报警拖车,群骂三小时不如一句“已联系物业”。把“超度”当武器,吓不到对手,先吓到自己蹲拘留所。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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