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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俩女孩能否得到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山东淄博78岁残疾夫妇申请被拒引发政策解读争议

一、事件回顾:一对残疾老人的"被拒"之路

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高城镇苑兴村的张善彬和妻子王兴爱,今年都已78岁,两人均患有肢体残疾。这对老夫妻婚后终身未生育,分别在1985年和1988年收养了两个女儿,两个养女均在本村落户,由夫妇二人抚养成人。

2026年,张善彬依据山东省2019年出台的《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向高青县卫生健康局提出领取奖励扶助的申请。该政策明确规定:1992年4月1日前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现存两名女孩的夫妻,具备享受奖励扶助的基础条件。

然而,7月16日,高青县卫健局出具告知书,明确拒绝了张善彬夫妇的申请。理由是:根据1988年施行的《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严禁私自收养孩子,违者视同计划外生育",因此张善彬夫妇收养两名女孩的行为"不符合历史生育政策及现行奖扶确认条件"。

二、争议焦点:两份政策文件为何"打架"?

这起事件的核心争议,在于两份政策文件之间的衔接与适用问题。

张善彬夫妇的依据:

山东省2019年出台的《政策解释》明确规定,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和收养子女,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之前形成的事实收养关系,只要符合当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即视为合法收养。张善彬夫妇两次收养分别发生在1985年和1988年,均在1992年之前,且村委会出具了证明,确认"不存在买卖、抢夺、拐骗及其他任何非法获取子女的情形"。

卫健局的依据:

高青县卫健局则援引了1988年《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中"严禁私自收养孩子"的条款,以及原国家人口计生委2004年39号文件中"奖励扶助对象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的规定,认为张善彬夫妇从未生育过子女,且收养行为违反了当时的计生条例,因此不符合条件。

律师的观点:

有律师指出,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张善彬夫妇的收养行为属于"非法收养",就不应拒绝其申请。律师建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政策背景: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的"门槛"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国家自2004年起推行的一项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主要面向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户家庭的父母,在年满60周岁后发放奖励扶助金。

申请该奖励扶助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户籍条件:本人为农业户口或被界定为农村居民;

2. 生育合规: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 子女数量: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 年龄条件: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其中,关于"收养子女"的认定,各地政策存在差异。四川省明确规定"未曾生育仅有收养子女的夫妻不列入奖励扶助对象";而山东省2019年的政策解释则对1992年前的"事实收养"给予了认可空间。

四、深层问题:历史政策与现实困境的碰撞

这起争议折射出几个值得关注的深层问题:

第一,历史政策的"时间差"问题。 张善彬夫妇的收养行为发生在1985年和1988年,彼时《收养法》尚未出台(1992年施行),民间收养行为普遍缺乏规范登记渠道。用后来的法律标准去"追溯"当年的行为,是否公平合理?

第二,"未生育"与"未违反政策"的边界。 国家层面规定"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不纳入奖励扶助,但山东省的政策解释又为"合法收养"留了口子。两份文件之间的张力,让基层执行者陷入两难。

第三,残疾老人的现实困境。 张善彬夫妇均为78岁高龄且肢体残疾,两个养女已出嫁,老两口生活困难。奖励扶助金虽然金额不大(每人每年960元),但对于这样的家庭而言,仍是一份重要的生活保障。

五、法律建议与展望

律师建议,当事人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向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必要时可提起行政诉讼,由司法机关对政策适用问题作出裁定。

从更宏观的视角来看,随着国家人口政策的重大调整——从"控制人口数量"转向"鼓励生育",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的适用条件也面临重新审视。正如近期有律师就失独家庭扶助政策向国务院提出合法性审查建议所指出的,部分旧文件与新的人口政策方向存在冲突,需要及时清理和完善。

对于张善彬夫妇这样的个案,最终可能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来厘清政策适用的边界。但无论结果如何,这一事件都提醒我们:民生政策的执行,既要有法可依,也要有情可原,在制度刚性与人文关怀之间找到平衡,才是政策应有的温度。

注:本文基于公开报道和政策文件进行客观分析,事件最终结果以相关部门依法裁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