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商铺被扣上“违建”帽子后强拆,很多经营者觉得“既然是违建,那就一分钱拿不到了”。这个想法不完全对。违建本身确实不赔,但建材残值和室内物品是两码事,该赔的还得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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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建不赔,但拆下来的材料能赔

违建本身的损失,法律上确实不赔。但拆下来的钢筋、砖石、彩钢瓦这些建筑材料,所有权仍然是经营者的合法财产,跟建筑合不合法没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明确:违建被违法强拆,赔偿范围仅限于可回收的建筑材料损失及设施设备回收利用损失,不能按合法建筑的实际投入来算。

能赔的前提是“可回收”。钢筋、砖石、彩钢瓦这些拆下来还能用的,如果行政机关没有返还、也没有妥善处理,就要赔。但如果是混凝土这种拆了就碎的,或者拆下来也没人要的,法院通常不支持。

关键动作:强拆前如果明确表示要保留建筑材料,一定要留下书面证据。根据北京市的规定,主张拆除后的违法建设残值,应当在强制拆除前提出书面声明,并在限定的期限内自行处置;未提出书面声明或未在期限内处置的,执法机关可以予以清理。强拆后材料不知去向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说明处置去向。

二、室内物品:举证责任是核心

室内物品损失能不能赔,关键看谁举证。

法律规定: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先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强拆时,行政机关有义务对屋内物品进行清点、登记、公证。如果没有做这些,导致经营者拿不出证据,举证责任就转移到行政机关身上——行政机关得自己证明“损失没那么多”。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91号(沙明保案)明确:原告提供了初步证据,但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对物品损失举证,行政机关亦因未依法进行财产登记、公证等措施无法举证的,人民法院对原告未超出市场价值的符合生活常理的赔偿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但要注意:如果强拆时行政机关依法清点登记了,或者现场照片能看出屋内没什么东西,法院就不会支持赔偿请求。所以经营者需要提供初步证据——照片、视频、购买记录等,证明屋内有东西。

三、实操建议

强拆前做三件事:对店内物品拍照录像,把贵重物品、经营设备拍清楚;整理一份物品清单,注明名称、数量、大致价值;把购买发票、进货单据收好。

强拆时做两件事:现场拍照录像,记录拆除过程和物品损毁情况;对建材残值,如果打算保留,当场向行政机关书面提出。

强拆后做两件事:6个月内起诉确认强拆违法;确认违法后及时申请国家赔偿,主张建材残值和室内物品损失。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批保护产权典型案例明确:直接损失必须全面算清,该赔的一分不能少。

四、总结

违建商铺被强拆,违建本身不赔,但建材残值和室内物品该赔的得赔。

关键在于:建材残值要证明“可回收”,室内物品要留好“初步证据”。证据留好了,举证责任就可能转移到行政机关身上。

收到违建认定或强拆通知后,6个月内起诉确认违法,别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