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11日,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将一个名字推上了风口浪尖。宋剑仁,以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乍看这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但仔细梳理案件细节,你会发现这背后隐藏着远比表面复杂得多的故事。
五年,多个账号,一个刻意经营的对立生意
根据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从2020年到2025年,宋剑仁在网络平台注册了多个账号、创建了多个群组。他做的事情,简单来说就是:以激起民族之间的仇恨和歧视为目的,利用各民族在来源、历史、风俗习惯上的差异,使用侮辱、造谣等手段,发表大量挑拨民族关系、煽动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的错误言论。
这不是一时冲动的口舌之快,而是一场持续五年的蓄意经营。更值得注意的是,他并非只是“发帖”那么简单——他还利用自己在网络空间积累的影响力,多次对他人进行滋扰、纠缠、恶意举报,并在网上散播。这意味着,他的行为已经从一个“言论输出者”升级为一个“行动组织者”,从线上煽动延伸到了对他人的现实骚扰。
公安机关曾多次对其训诫、谈话教育,但他仍不改正。这句话的分量很重。它说明宋剑仁的行为绝非无心之失,而是在多次被明确告知违法后依然选择继续。一个反复被教育却依然故我的人,其行为的恶劣程度显然不能用“不懂法”来搪塞。
“情节特别严重”四个字,含金量在哪里
法院的判决书中有一个关键定性:宋剑仁的行为构成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且情节特别严重。
为什么是“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刑法第249条的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宋剑仁被判三年六个月,刚好落在“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区间内。司法实践中,判断“情节严重”通常考量几个维度:手段是否恶劣、是否多次煽动、是否引起民族公愤、是否严重损害民族感情和尊严、是否造成广泛的社会影响。
对照宋剑仁的行为:持续时间长达五年、注册多个账号创建多个群组(有组织性)、使用侮辱和造谣手段(手段恶劣)、多次被训诫仍不改正(主观恶性深)、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社会危害大)——每一个维度都指向“情节特别严重”。
网络空间的法律边界:言论自由从来不是绝对的自由
宋剑仁案引发的思考远不止于个案本身。它触及了一个根本性问题:在网络上,言论自由的边界究竟在哪里?
我国宪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等多部国际人权公约也规定,国家应禁止并终止任何人、任何团体或任何组织所施行的种族歧视。这意味着,禁止煽动民族仇恨不仅是中国法律的要求,也是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
有法学学者指出,言论自由有法律边线——不能煽动暴力,不能煽动民族仇恨,这是国际社会文明的准则。换言之,煽动民族仇恨从来就不属于“言论自由”的保护范畴。将仇恨言论包装成“言论自由”,本身就是对言论自由的曲解。
更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中央网信办已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清朗·整治恶意挑动负面情绪问题”专项行动,着力整治挑动群体极端对立情绪的行为。这表明,国家层面对网络空间中的仇恨言论正在形成越来越清晰、越来越严格的治理框架。
一个值得深思的警示
宋剑仁案敲响的警钟,绝不仅仅针对他一个人。
在当下的网络环境中,各种挑动对立的言论并不少见。有人在直播间强行关联民族宗教信息进行标签化、污名化炒作,公开散播煽动民族对立和歧视少数民族的错误言论。有人在社交平台上编造传播涉抗日战争的污蔑性言论,恶意煽动民族仇恨。这些行为看似只是“在网上说说”,但一旦达到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就可能面临刑事追诉。
法律的红线是清晰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从行政处罚到刑事追诉,法律构建了层层递进的规制体系。这意味着,网络空间的民族仇恨言论并非“说了也白说”,而是会面临实实在在的法律后果。
宋剑仁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获得了从宽处罚。这从另一个角度说明,法律既不会纵容犯罪,也不会拒绝给认罪悔罪者改过自新的机会。
但法律的宽容并不意味着可以对违法行为心存侥幸。宋剑仁用五年时间经营一场注定失败的“对立生意”,最终换来的是三年六个月的牢狱之灾。这笔账,任何一个理性的人都会算——只是他算得太晚了。
网络空间从来不是法外之地。每一个在键盘上敲下文字的人,都应当清楚:你可以表达观点,但不能煽动仇恨;你可以讨论差异,但不能制造对立。这条红线,法律划得清清楚楚,也执行得毫不犹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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