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永春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规范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全县各经营性停车场(含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
为深入贯彻落实城市居民停车不便利专项治理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我县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停车收费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泉州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现就规范全县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
所有经营性停车场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做到收费公开透明。经营者应在停车场车辆出入口或场内缴费地点等醒目位置设置收费公示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公示牌采用蓝底白字,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公示牌采用黄底黑字(参考格式附后),自觉落实停车场收费明码标价“十个清”:
1.收费单位要标清;
2.定价形式要标清;
3.收费依据/设立依据要标清;
4.收费时段要标清;
5.收费项目要标清;
6.收费标准要标清;
7.优惠政策要标清;
8.计费方式要标清;
9.服务电话要标清;
10.服务内容要标清。
二、严格执行停车服务收费有关价格政策
1.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经营性停车场,应严格按照《永春县发展和改革局等六部门关于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及调整收费标准的通知》(永发改〔2021〕62号)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不得超标准收费;要严格落实停车服务收费优惠政策,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2.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经营性停车场应按照合法、公平、诚信原则,综合考虑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并严格按照公示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三、各停车场经营者在收费过程中,应自觉遵守停车场收费“十个不”
1.不得违反收费政策规定;
2.不得谎称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3.不得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4.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费;
5.不得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6.不得拒绝出具(提供)合法收费票据;
7.不得拒绝执行优惠政策;
8.不得拒绝履行价格承诺;
9.不得擅自制定政府定价项目收费标准;
10.不得以设备故障等不正当理由多收费用。
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请各停车服务经营主体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切实规范收费行为。县市场监管、发改部门将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加强经营性停车场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未整改规范、群众反映强烈的价格和经营违法问题,一经查实,将依法从严处理;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违法案件将予以公开曝光。
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相关经营者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停车场收费公示牌(参考样式):
一、市场调节价公示牌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点)收费标准公示牌采用黄底黑字
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公示牌
实行政府定价、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点)收费标准公示牌采用蓝底白字
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永春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9月10日
来源: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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