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泗洪渔业
编校 | 向会文 审核 | 陈宁 马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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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语】长江“十年禁渔”是重大生态工程。宿迁地处洪泽湖、骆马湖禁捕退捕关键区域。今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市场销售、广告宣传等环节,查办了一批涉渔违法案件。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泗阳县市场监管局
查处某餐饮店线上线下多媒介发布虚假广告案
【基本案情】2026年3月,泗阳县市场监管局接线索反映,众兴街道某餐饮店在其抖音账号发布“野生大鳊鱼”视频广告,同时店铺门头下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本店特色·各种野生鱼类”字样。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所售水产品的合法来源证明及野生来源证明。案发后,当事人当场删除抖音视频及电子显示屏广告。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构成发布虚假广告。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首次违法,且广告费用较低、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泗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一是本案同时涉及抖音短视频和线下门头电子屏两种广告载体,说明线上线下均为禁捕执法监管范围,任何渠道不得以“野生”字样进行虚假商业宣传。二是经营者对“野生”宣传负有证明责任,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的,依法可以认定其宣传内容缺乏事实依据,构成虚假宣传。三是本案对多媒介综合宣传者具有警示作用,经营者应当全面审查各类宣传载体的内容合规性。
案例二
泗洪县市场监管局
查处某餐饮店点餐系统发布“野生”菜品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2026年4月,泗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泗洪县某餐饮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店外墙壁宣传牌印有“野生杂鱼锅贴”字样,扫描点菜二维码后出现的点餐界面也有“野生杂鱼”点餐链接。经查,当事人实际使用养殖鲫鱼,因其在制作点餐系统时直接套既有模板,未对宣传用语进行真实性审核和更正。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构成虚假宣传。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泗洪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扫码点餐系统、电子菜单等新型媒介已成为餐饮经营者对外宣传的重要渠道,经营者在制作或套用模板素材时应当严格审查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和合规性,不得套用含有‘野生’等可能引人误解字样的素材。养殖水产品冒充野生水产品属于典型虚假宣传,须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三
泗洪县市场监管局
查处某土特产品经营部食品标签虚假标注产地案
【基本案情】2026年2月,泗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泗洪县某土特产品经营部”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销售的“散装毛刀鱼”,其容器商品价格牌、外包装上标签标注“产地:泗洪”。经查,该批毛刀鱼实际产地为山东省,当事人为凸显地方特色,在自行分装销售过程中对散装毛刀鱼进行产地信息虚假标注。涉案产品共5袋,尚未销售,货值金额50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货值金额较少、违法行为轻微等情节,泗洪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作出没收涉案食品,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将非本地产品虚假标注为本地产品,属于食品标签虚假标注产地的违法行为,经营者不得以“凸显地方特色”为由弄虚作假。该行为不仅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在长江禁捕退捕背景下,更可能误导消费者对水产品来源的认知,干扰禁捕政策实施效果。本案涉案货值金额虽仅为50元,但违法行为事实清楚,市场监管部门严格依法予以查处,确保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切实维护法律权威和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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