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4月9日深夜,呼和浩特市毛纺厂家属区一处公厕旁,18岁的呼格吉勒图发现异常后报了警,却因此被带进了审讯室。
当晚,呼格吉勒图和工友闫峰在附近卷烟厂值夜班。下班途中,他听见公厕方向传来动静,便走过去查看。厕内躺着一名年轻女子,现场有明显侵犯迹象,死者颈部受到压迫,已经没有生命体征。
两人离开现场后,没有躲避,也没有回家,而是前往治安岗亭报案。正因为呼格吉勒图是最早发现尸体、又主动报警的人,办案人员很快把注意力集中到他身上。
案发后的调查,并没有沿着完整勘验、排查人员、固定物证的路径稳步展开。呼格吉勒图被带到新城分局接受讯问,闫峰则被分开询问。一个刚成年的年轻人,面对持续审讯,很快陷入被怀疑、被追问、再被迫解释的循环。
警方认为,他曾单独进入厕所,且报警行为“过于积极”。呼格吉勒图解释说,自己只是听见声音后进去看看,可这番说法没有被采信。讯问持续到深夜,缺水、疲惫和压力叠加在一起,他最终作出了对自己不利的供述。
供述内容称,他进入公厕是为了侵犯女子,之后掐住对方脖子导致其死亡。然而,这份供述与现场情况并不能完全对应。尸检没有发现与供述相吻合的明显扼痕,关于死者衣着、发式等细节,他的多次描述也出现变化。
呼格吉勒图后来否认杀人,并称此前的说法是在压力下说出的。庭审中,他仍然喊冤:“人不是我杀的。”但案件处理正处在“严打”背景下,办案强调从快,供述在证据体系中的分量被放大,矛盾之处却没有得到充分解释。
5月10日,呼格吉勒图被正式逮捕。5月17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流氓罪提起公诉。5月23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律师提出供述反复、血型鉴定不能单独证明作案等问题,未被法院采纳。
6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并核准死刑。从4月9日案发到6月10日执行,只有62天。一个刑事案件从发现尸体到执行死刑如此迅速,意味着侦查中的疑点几乎没有留下充分的回旋余地。
6月10日上午,呼格吉勒图被押往乌兰恰特刑场。枪决后,法警发现他尚未完全死亡,随即补枪。有关执行细节后来被多次提及,也使这起案件留下了极其沉重的司法记忆。父母李三仁、尚爱云赶到后,接回了儿子的遗体。
真正撬动旧案的,是9年后的另一名嫌疑人。
2005年10月,警方抓获赵志红。审讯期间,赵志红供述了多起强奸、杀人案件,其中包括1996年毛纺厂家属区公厕案。他对作案地点、过程及现场细节的描述,与原案材料存在较高吻合度。至此,呼格吉勒图案的疑点重新浮出水面。
李三仁和尚爱云开始申诉。多年奔走中,他们不断提交材料,要求重新审查原判。旧案复查并不顺利,原办案人员有的退休,有的已经离开岗位,证据重新调取和责任厘清都需要时间。
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启动复查。调查人员重新审阅卷宗,将赵志红的供述与原始现场材料逐项比对。原判中的几处关键问题被再次确认:供述与尸检不符,血型相同不能证明就是作案者,且供述前后反复,缺少稳定、可靠的证据支撑。
2014年11月20日,内蒙古高院决定再审。12月15日,再审宣判,法院认定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12月30日,相关赔偿决定作出,赔偿金额为二百余万元。
判决书没有让那个已经离开的年轻人回来,却把当年被忽略的证据重新写进了司法文书:没有充分物证,不能仅凭口供定罪;存在无法排除的疑点,不能以推测代替证明;案件办理得再快,也不能越过证据审查这一道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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