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称被一名镇政府公职人员推入自家烧烤店厕所内强奸,后企图割腕自杀。四川省筠连县警方以“无犯罪事实发生”为由,决定不予立案。宜宾市公安局随后复核审查认定“有犯罪事实”。
9月11日,涉事女子林某向媒体表示,9月7日,宜宾市公安局复核审查明确,筠连县公安局刑事复议认定事实错误,确认“有犯罪事实”,撤销了筠连县公安局出具的《刑事复议决定书》,至今筠连县警方未告知是否已立案。
林某是宜宾筠连县一家烧烤店的老板娘。据其自称,6月28日晚,她在自家店里与朋友聚餐。23时52分左右前往店内厕所,被男子杰某(化名)推入厕所内,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她因顾及其声誉及颜面,未第一时间报警。
林某称,6月26日杰某第一次在她店里用餐,以方便往后订餐的名义加了她的微信,此后两天二人有频繁的聊天记录。事发当天,林某的朋友在店里聚会,中途,林某将杰某叫到店里一起喝酒,期间她喝多了,杰某趁其上厕所时对她实施了性侵。次日,林某丈夫发现了杰某发给妻子的不寻常聊天内容,便以林某的口吻,谎称“丈夫外出”约其见面。随后,杰某被林某的丈夫扭送至派出所报了案。
6月30日,筠连县公安局筠连派出所以“林某被强奸”为由出具了《受案回执》。7月1日,杰某被释放。
7月3日,筠连县公安局筠连派出所处警登记表载明,“林某认为自己被强奸案一直没有办理,割腕自杀”,被其朋友发现并送医治疗。
7月16日,筠连县公安局以“无犯罪事实发生”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向林某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林某及其家属不服该决定,向筠连县公安局申请刑事复议。8月10日,筠连县公安局出具《刑事复议决定书》明确维持原决定。
林某不服,向宜宾市公安局申请复核。
2026年9月7日,宜宾市公安局作出的《刑事复核决定书》,撤销了上述决定。宜宾市公安局作出的决定书载明:经审查认为,林某被强奸案中有犯罪事实发生,筠连县公安局刑事复议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
据林某称,杰某是筠连县蒿坝镇政府工作人员。9月11日下午,记者通过该镇政府工作人员联系上了杰某,对方称是很小的一个误会,并否认强奸林某,纪委已经介入调查,具体的情况不方便多讲。
9月11日,筠连县公安局筠连派出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由于当时负责处理此事的民警不在,目前尚不清楚最新进展情况如何。
来源 | 澎湃新闻
编辑 | 贺 曦
审读 | 张 蕾
二审 | 蔡志军
三审 | 王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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