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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坛》2026年第5期要目
【特别策划·刑事法治疑难问题研究】
1. 论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诉讼代理人介入时间的前置
刘仁文(5)
2. 构建我国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法理根据
姜涛(17)
3. 单位参照适用自然人犯罪诉讼程序的范围检视与路径完善
刘甜甜(28)
【特别策划·涉外数字司法研究】
4. 《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的体系弹性及对我国的启示
裴炜(40)
5. 网络犯罪治理中的跨境网络远程询问
——以《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第40条第18款为视角
谢登科(52)
【学术视点】
6. 《生态环境法典》的健康关照及其规范实现
秦天宝、薛阳(64)
7. 传染病防控的法治逻辑:关键议题与推进路向
龙柯宇(80)
【热点聚焦】
8. 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中情感安全的法律保障
李姝卉(91)
9.医疗人工智能的个人信息保护
——基于医事法与数据法的双重视角
郑志峰(103)
10. 从“结果本位”到“过程本位”:个人数据匿名化处理规则的体系优化
齐英程(116)
【法治前沿】
11 . 数据型侦查强制性的功能识别与程序分层
冀祥德、刘海沫(128)
12. 论涉外国家安全的法治保障
陈波(141)
【青年论坛】
13. 从宪法规范到解释规则:人权保障条款的方法论演绎
吴冬兴(154)
14. 平台内容治理权的基本权利规制:模式选择与方法展开
王炜煜(166)
【特别策划·刑事法治疑难问题研究】
1.论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诉讼代理人介入时间的前置
作者:刘仁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要到审查起诉阶段才能介入,这使得立案侦查阶段被害人无法获得专业的法律帮助。与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即可委托律师相比,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迟滞介入违背了平等保护原则,易导致被害人权利受损、二次受害及追诉效果减损等不利后果。将被害人诉讼代理人介入时间前置到立案侦查阶段,符合保障人权的司法改革目标,适应刑事诉讼主体结构科学配置的需要,有利于平衡各方权益,也与国际公约与域外通行做法保持一致。在具体制度构建上,应明确立案侦查阶段诉讼代理人的资格、权利及其保障。与此同时,将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的时间也从侦查阶段提前至立案阶段,以全面提升我国刑事司法的人权保障水平和案件办理质效。
关键词:被害人诉讼代理人;介入时间提前;立案侦查阶段;被追诉人;平等保护
2.构建我国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法理根据
作者:姜涛(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内容提要:刑罚附随后果是犯罪记录制度引起的对刑满释放人员的资格限制或权益剥夺。宽泛的刑罚附随后果设置,遵循“初次刑罚惩罚—再次风险防范”的推演逻辑,超出了行为人所实施行为的罪责限度,阻碍刑满释放人员顺利复归社会。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旨在消除附加于轻微犯罪人的宽泛的刑罚附随后果。我国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构建不能以报应正义而强化风险管理取向,应当重新构建法理依据而给予刑满释放人员“第二次机会”。新的法理依据将刑罚附随后果的法律依据从“行为—行为人”拓展至“社会关系—社会治理”,有助于推动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从“惩治本位”向“社会复归”转型。
关键词: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轻微犯罪;刑罚附随后果;社会治理
3.单位参照适用自然人犯罪诉讼程序的范围检视与路径完善
作者:刘甜甜(安徽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单位犯罪诉讼程序在制度供给不足、实践需求较高的作用下,经由司法解释的推动,形成了以“参照适用”自然人犯罪诉讼程序为核心特征的运行模式。这一模式为单位犯罪诉讼程序的运行提供了依循,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无法可依的困境,但也掩盖了单位特殊的诉讼权益保护需求,引发了程序规则边界的模糊不清与逻辑体系的内部混乱。“参照适用”应以单位与自然人刑事诉讼主体的“相似性”为逻辑起点,将两者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作为判断相似性的实质要素,据此划定程序运行的合理边界。单位依法享有人格权、财产权以及营业自由等基本权利,涉及人格权、财产权等共通性权利保障的原则与措施,单位可予以参照;而具有强大人身依附性的部分侦查措施、强制措施等应受到限制。在此基础上,以参照适用范围的明确和配套措施的完善为前提,在刑事诉讼法中构建起“专门程序+参照适用”的规则体系,实现单位犯罪诉讼程序的规范正当化运行。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单位犯罪;参照适用;相似性;基本权利
【特别策划·涉外数字司法研究】
4.《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的体系弹性及对我国的启示
作者:裴炜(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尽管在刑事罪名设置上采用了窄定罪的方式,看似限缩了《公约》的适用范围,但从《公约》的整体制度设计上可以看出,为尽可能达成国际共识进而促进广泛的国际合作,《公约》从多个维度为其拓展适用提供了弹性通道,包括但不限于罪名上与联合国其他相关公约联动、程序措施适用范围的相对独立设置、与已有国际合作机制的包容性衔接等,这些通道事实上扩大了《公约》的适用范围,并为《公约》外机制的接入和融合提供了制度空间。未来中国在推动《公约》批准和落地过程中,应当充分激活《公约》整体体系的弹性适用空间,利用《公约》平台扩大和深化网络空间治理国际合作,并对本国制度进行必要调适,从而推动国内网络犯罪治理经验向国际规则转化,持续提升网络空间治理国际影响力。
关键词: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罪名范围;程序措施;国际合作;机制衔接
5.网络犯罪治理中的跨境网络远程询问
——以《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第40条第18款为视角
作者:谢登科(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在网络犯罪治理中,跨境网络远程询问能够实现与线下场所询问相同的功能,回应对境外言词证据高效取证的社会需求。《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对司法协助式跨境网络远程询问的适用对象、实施主体、适用条件等内容予以规定。这既是对世界各国在刑事司法协助中跨境言词证据取证的经验总结和共识表达,也为各国在网络犯罪治理中适用网络远程询问提供了制度框架。跨境网络远程询问在实践中呈现出远超现有规则涵盖范围的丰富形态和不同类型,包括协助式跨境网络远程询问和单边式跨境网络远程询问、自有系统的跨境网络远程询问和第三方系统的跨境网络远程询问、对本国公民的跨境网络远程询问和对他国公民的跨境网络远程询问。这就需要对跨境网络远程询问制度进行完善和细化。可在境外证人、被害人自愿同意等特定情形下,允许适用单边式跨境网络远程询问;强化跨境网络远程询问中证人、被害人等主体的权利保障机制;在国际法层面解决跨境网络远程询问的规则冲突。
关键词:网络犯罪公约;网络远程询问;跨境取证;主权保护
【学术视点】
6.《生态环境法典》的健康关照及其规范实现
作者:秦天宝、薛阳(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内容提要:《生态环境法典》确立以人民健康为核心价值取向的环境健康规范体系,但健康关照如何从规范目的转化为实践指引,仍待体系化的规范阐释。法典依据健康的三维内涵进行类型化的规范安排:总则编塑造“识别风险—评价基准—预警防控”的环境健康基本制度框架,污染防治编重在阻断传导路径以保障生理健康,生态保护编致力于维护生态系统以促进精神与生活健康,绿色低碳发展编旨在推动社会可持续以增进社会健康。法典关照人民健康的规范实现,应以环境健康享益为制度内核,可通过环境权力与健康权力的行政事权协同以应对环境健康问题的综合性、跨域性,借助环境行政绩效评估将健康关照嵌入行政主体的责任范畴,在环境健康风险预防的一般情境中秉持比例原则下的相对温和立场,寻求环境权力扩张与限制之间的动态平衡,有助于实现环境健康保障与促进的国家任务目标。
关键词:生态环境法典;环境健康;规范体系;环境权力;风险预防
7.传染病防控的法治逻辑:关键议题与推进路向
作者:龙柯宇(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内容提要:建构中国传染病防控法治体系,是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卫生健康法治话语走向世界场域、创造社会主义文明新形态的重要路径。现行传染病分级分类防控的规则架构,不仅拓宽了传染病的概念范畴,而且完善了传染病目录动态调整机制。与此同时,以问题为导向的领域法思维也得以兴起,有效回应了因传染病进化所引发的学科交叉和整合问题。作为健康中国建设中的一种制度安排,传染病防控法治始终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引领作用,立足风险社会的历史转场,通过法律维持正常的公共卫生秩序,实现对社会的有效治理。为此,应将保障生存安全性视作法治建设的底层逻辑,以锻造科学的传染病防控法治话语体系为突破口,着力形塑多利益攸关方的协同共治新格局,达成传染病风险的全周期防控,为世界卫生健康治理贡献不可或缺的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关键词:传染病防控法治;领域法;法治话语体系;生存安全性;协同共治
【热点聚焦】
8.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中情感安全的法律保障
作者:李姝卉(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
内容提要:拟人化互动服务具有持续提供情感陪伴、缓解孤独等技术优势,但其以重复人类感受对用户“伪共情”等方式,令用户沉迷上瘾并与之建立深度情感联结,使用户面临情感操纵、人机混同、束缚思维、替代社会交往等情感安全风险。该类风险主要因拟人化互动服务采用“学习—迎合—奖励—付费”商业模式,机器具有迎合谄媚、与人类单向交互的技术属性,且不具备回应人类真实情感的伦理属性所致。应厘清拟人化互动服务情感操纵带来的现实法律损害及提供者义务、完善机器身份的分层披露义务、建立人机情感交互的伦理边界和安全环境,赋予提供者引导用户回归现实社交的义务,化解拟人化互动服务中的情感安全风险,矫正人机交互关系,引导拟人化互动服务健康向善发展。
关键词:拟人化互动服务;情感安全;情感茧房;机器谄媚;人机交互
9.医疗人工智能的个人信息保护
——基于医事法与数据法的双重视角
作者:郑志峰(西南政法大学科技法学研究院)
内容提要:医疗人工智能在提升诊疗活动精准度与决策效率的同时,对于患者的个人信息保护带来了冲击,告知同意规则的落实、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使以及个人信息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都面临诸多困境,亟需从医事法与数据法的双重视角进行更新。在告知同意规则方面,应将医事法中的特别告知信息、医疗人工智能的存在及其角色、医务人员的经验信息、医疗人工智能的基本情况以及利益冲突信息一并纳入数据法中“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并根据不同类型信息在医疗人工智能具体场景中的风险程度来构造分层同意机制。就个人信息权益行使而言,应当拓展患者查阅复制权的对象,更新删除权的实现方式,明确可携权的客体范围与转移途径,细化算法解释权的内容。而告知损害责任的适用应将违法性与过错进行一体认定,以弥补医事法中过错责任与数据法中过错推定责任的归责高差。至于泄露患者个人信息的情形则应直接适用数据法归责,同时需妥当处理精神损害赔偿与风险损害赔偿的问题。
关键词:医疗人工智能;个人信息保护;告知同意;个人信息权益;个人信息损害赔偿
10.从“结果本位”到“过程本位”:个人数据匿名化处理规则的体系优化
作者:齐英程(吉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既有的“结果本位”的匿名化处理规则难以契合数据流通实践的动态性且欠缺可操作性,无法有效平衡个人数据的保护与利用。因应数据流通的动态性,匿名化处理规则应从关注静态处理结果转向对再识别风险的动态把握与过程管控。在前端,通过构建“流通场景依存”的匿名化认定标准体系,明确判定匿名化的主体基准、成本基准、风险阈值基准、数据范围基准与识别形式基准,提升匿名化处理规则的可操作性;同时,通过赋予匿名化处理者覆盖整个数据流通过程的再识别风险评估与控制义务,并引入禁止再识别义务的方式,实现对数据流通过程中再识别风险的动态控制,以此建立起“过程本位”的匿名化处理规则体系,实现匿名化处理规则在大数据时代的更生。
关键词:匿名化;匿名数据;过程本位;结果本位;数据流通;再识别
【法治前沿】
11.数据型侦查强制性的功能识别与程序分层
作者:冀祥德、刘海沫(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数字技术深度介入刑事侦查后,数据调取、远程勘验、内容拦截、数据画像等措施不断扩张,以物理侵入和有形强制为核心的传统侦查识别标准已难以准确评价对数字权利的实质干预。为弥合技术外观低侵入性与程序规制弱化之间的错位,本文提出“功能性强制侦查”概念,将强制性判断由措施名称和物理形态转向权利干预效果。在具体判断上,应以数据类型、干预深度和行为目的为核心维度,区分低、中、高三个干预层级,分别配置宽缓、中度和严格的程序保障措施,并通过数据型侦查措施的类型化入法、算法介入过程的可审查化以及平台协助取证的程序约束推动分层机制的制度实现。
关键词:数据型侦查;功能性强制侦查;数字权利;干预强度;程序分层
12.论涉外国家安全的法治保障
作者:陈波(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涉外法治学院)
内容提要:筑牢国家安全屏障的涉外法治体系,是应对国际变局、服务强国建设的战略急需。完善涉外国家安全的法治保障,应强化顶层设计,坚持党对涉外法治工作的全面领导,将其作为根本政治保证,统筹发展涉外法治和涉外国家安全。应注重坚持系统观念,将涉外法治转化为制度供给,提升涉外国家安全的能力。应加快反制裁、反干涉、数据安全等重点领域立法,构建攻防兼备的法律“工具箱”。进一步提升实施效能,深化跨境执法合作,打造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优选地,通过高水平司法裁判宣示国家立场,在全球治理中实现从“规则接受”向“规则引领”的战略跨越,为国家安全构筑坚实法治屏障。着力构建跨学科、多层次、全链条支持的涉外法治人才体系,着重培养国际组织人才。
关键词:涉外法治体系;涉外国家安全;总体国家安全观;法律“工具箱”;涉外执法司法
【青年论坛】
13.从宪法规范到解释规则:人权保障条款的方法论演绎
作者:吴冬兴(东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加强人权司法保障,需要将作为宪法规范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塑造为法解释学意义上的人权解释规则。就法理正当性而言,人权解释规则不仅是宪法要求在司法方法层面的映射,也是强化解释主体的人权保障自觉、丰富人权司法保障方法工具箱的实践需要。在本体构造上,人权解释规则指向解释主体在法律解释活动中维护“人的尊严”之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具有宪法衍生性、实质性和开放性等方法论属性,并以弱者保护解释规则、基本权利优先解释规则、存疑有利于被告人解释规则、权力条款从严解释规则、权利(益)条款从宽解释规则为典型次级规则。拓展到应用层面,人权解释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兼具基础性应用模式和衍生性应用模式,前者体现为作为控制性要素监督解释结论的合人权性,后者表征为作为方法论依据为新型(新兴)权利提供司法保护。
关键词: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人权条款;人的尊严;人权司法保障;人权解释规则
14.平台内容治理权的基本权利规制:模式选择与方法展开
作者:王炜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平台内容治理具备私人规制属性,为应对平台权力扩张对宪制格局与权利秩序的冲击,应承认基本权利由对抗国家向价值平衡的功能转向,对平台内容治理的基本权利规制应加强国家保护义务,并推动基本权利间接效力的本土转化,达成平台治理与基本权利体系的有效链接。在前置规制环节,应强化以基本权利价值为轴心的规范逻辑,完善用户协议的备案监督机制。在后置救济环节,应通过基本权利取向的解释嵌入宪法价值,遵循比例原则进行实践权衡,并依平台影响力差异设置分层审查标准,构建间接适用、比例控制、差序调整的规制模型。鉴于平台私权力与国家公权间的本质差异,应适当减轻平台所负公法义务的强度,达成平台自治与用户基本权利保障的动态平衡。
关键词:平台内容治理权;平台规则;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国家行为理论;比例原则;社会权力
《法学论坛》由山东省法学会主管主办,以“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为宗旨,遵循“传播新思想、探讨新问题、交流新成果、宣传新法律、介绍新知识”的办刊思路,立足法学研究前沿,坚持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与法学应用理论研究相合,刊登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积极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理论支持和智力服务。《法学论坛》是CSSCl来源期刊、中文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山东省优秀期刊、华东地区优秀期刊。
责任编辑 | 王晓慧
审核人员 | 孙妹 毛琛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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