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海滨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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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姜某诉何某、某科技公司侵权责任案是直播打赏纠纷中"用户追求主播、主播无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典型判例。本案的裁判逻辑清晰表明:一般性的直播打赏行为应定性为消费行为而非赠与行为,用户支付款项系为获取平台信息服务和主播表演内容而支付的对价;在网络语境下,主播对打赏用户使用的感谢性、夸张性语言,应结合网络语言的特殊性和主播职业属性进行理解,不宜简单认定为婚恋承诺或欺诈;主播若无明显过错,未以虚假承诺诱导打赏,则不对用户的自愿消费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直播平台在履行了网络服务合同义务和投诉处理义务后,亦不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法律从业者而言,本案提示我们在办理直播打赏相关案件时,应重点关注以下问题:一是直播打赏法律性质的准确界定,区分消费行为与赠与行为的构成要件差异;二是网络语境下欺诈认定的特殊标准,合理运用"一般理性人"标准判断用户是否陷入错误认识;三是主播职业表达与个人承诺的边界,避免将正常的职业互动过度解读;四是平台责任的合理边界,区分公开内容管理与私域纠纷处理的不同义务。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对于规范直播行业秩序、保护主播和平台的合法权益、引导用户理性消费、促进网络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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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2023)京03民终16767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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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系某直播平台经营者,姜某为注册用户,何某为平台主播。姜某在平台共计充值约461万元、打赏主播1158人,其中在2020年8月至11月,打赏何某69万余元。姜某主张何某在直播间通过“生猴子”(生孩子)、要陪他到老、喜欢他、爱他等暧昧语言许诺恋爱结婚,并以“××值达不到了”等语言索要打赏,但多次拒绝见面,编造在北京居住,构成欺诈。何某则称其作为主播不好意思拒绝粉丝,但并无与姜某恋爱结婚的意思。姜某向平台投诉未果后,起诉要求何某、某科技公司共同返还打赏款及支付宝转账。

法院查明:姜某与何某沟通限于直播间和微信等线上方式,未曾线下见面;姜某多次向何某表达爱意,何某未给予同等回应;何某无直接要求或明确同意与姜某恋爱、结婚的话语,亦无索要打赏或其他财物的言语。一审判决驳回姜某全部诉讼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甘海滨律师案件解析】

本案是直播打赏纠纷中主播及平台责任认定的典型案例,对厘清直播打赏的法律性质、欺诈的构成要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其一,直播打赏的“消费行为”定性是用户维权的主要障碍。 法院明确将一般性直播打赏定性为消费行为而非赠与行为,这意味着用户一旦打赏,原则上无权要求返还——除非能证明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法定可撤销事由,或主播存在明确承诺恋爱结婚等足以使一般理性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本案中,姜某未能举证证明何某存在此类行为,故其返还请求被驳回。这一裁判立场提示用户,打赏前应理性评估自身消费能力,打赏后以“被欺骗感情”为由要求返还,在司法实践中获得支持的门槛较高。

其二,欺诈的证明标准在直播场景中被严格把握。 法院对欺诈的认定采取了主客观相统一的严格标准:行为人须有欺诈故意,相对人须因欺诈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网络直播语境下,法院进一步引入“一般理性人”标准,要求用户对主播的暧昧语言具备基本的辨别能力。姜某作为长期打赏、经验丰富的用户,被认定具有更高的辨别能力,其主张“陷入婚恋误解”难以成立。这提示,用户主张欺诈,不仅需要证明主播有虚假承诺,还需证明该承诺足以使一个理性的普通人产生错误认识,举证难度较大。

其三,主播的“注意义务”边界。 本案并非认定主播可以随意使用暧昧语言,而是结合具体语境判断其是否构成欺诈。若主播存在明确的婚恋承诺、以恋爱结婚为条件索要打赏、或通过虚构事实骗取打赏等行为,则可能构成欺诈或违反公序良俗。本案中,何某虽有暧昧语言,但无明确承诺、无索要行为、未线下见面、拒绝见面,法院据此认定其行为未超出合理边界。主播在直播中应谨慎使用可能引发误解的语言,尤其是涉及婚恋、见面等敏感话题,避免陷入纠纷。

其四,平台的合规管理建议。 平台在接到用户投诉后,应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本案中,平台以“未达到判罚标准”“不好介入感情纠纷”为由未处罚主播,法院认为处理无明显不当。但平台也应建立更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对涉及诱导打赏、虚假承诺的投诉进行实质性审查,并保留处理记录。若平台明知主播存在欺诈行为仍放任不管,则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其五,对用户的理性提示。 直播打赏应基于对直播内容的认可和自身消费能力,而非以追求主播、发展恋爱关系为目的。将打赏视为“感情投资”,一旦目的落空便主张返还,不仅难以获得法律支持,还可能因诉讼支出而扩大损失。理性观看、适度消费,才是避免纠纷的根本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