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雅安市融媒体中心

农贸市场连着千家万户的餐桌安全,是城市民生烟火最直接的体现。作为今年市级民生实事,雅安全面铺开农贸市场整治提升专项行动。9月7日,雅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集中曝光5起市场监管典型违法案例,覆盖市场管理履职缺位、计量器具失管、农残超标、过期食品销售等突出问题。

01

雨城区某公司发现场内经营者有违法行为

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案

2026年4月,雨城区某农贸市场一鲜肉经营商户将冷冻猪肉拿至市场内公共厕所水池解冻,并将猪肉在地上摔打,上述情况被市场管理方(雅安某公司)的保洁人员发现并进行劝阻。该公司(以下称:当事人)作为该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在发现市场内经营者有违法行为但未按规定及时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当事人发现场内经营者有违法行为未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雨城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02

名山区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涉嫌未按规定检定公平秤案

2026年7月,名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名山区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市场内设置的一台用于消费者复称的公平秤超期未检定。

该公平秤为当事人设置和管理使用,用于市场内消费者购物后复称复核,属贸易结算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周期检定,在超期后仍继续使用。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修正)》第九条及《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目前名山区市场监管局正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开展立案调查。

03

天全县某蔬菜经营部经营农药残留含量

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6年5月,天全县市场监管局联合抽检公司对天全县某蔬菜经营部销售的红薯进行抽检。6月,检验报告显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且无法提供供货者的资质和进货票据。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2023)》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天全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04

宝兴县某杂货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6年4月,宝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杂货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店内销售的11袋“新好金汤酸菜鱼调料”、1袋“肖佬五美味烧鸡公调料”均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及《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宝兴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05

汉源县某公司未按规定

对集市使用的强制计量器具开展备案案

2026年4月,汉源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汉源县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在其主办的农贸市场现场未查见市场内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登记造册资料,也未查见其向市场监管部门的备案资料,农贸市场现场负责人表示未开展以上两项工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汉源县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七日内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汉源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