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监察体系的设置为,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

直辖市监察委内设机构中,以北京市为例,主要办理案件的机构如下

1.北京市纪委市监委主要办案机构为:案件监督管理室、第一至第八监督检查室、第九至第十七审查调查室、案件审理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北京市纪委市监委派驻(派出)纪检监察机构。

2.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履行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职责;统一受理有关单位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以及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报告;归口管理审查调查有关联系协调事项;对调查措施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安全办案情况等。

3.第一至第十七室:按照规定主要履行依纪依法监督、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联系单位(地区)领导班子及市委管理的领导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法律法规,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方面的情况。承办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的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调查,以及其他比较重要或者复杂案件的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等。其中,第十七审查调查室负责组织协调本市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

4.案件审理室:负责审理市纪委市监委直接审查调查和下级党的组织、纪检监察机关报批或者备案的违反党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承办党员对市纪委作出的党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案件、监察对象对市监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请复审案件等。

5.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负责监督检查本市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受理对有关纪检监察干部涉嫌违反党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等问题的举报,提出处置意见并负责问题线索初步核实及立案审查调查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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