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案组到底是谁案子一旦成了任务暴家案:人死了,专案还在往前走总得有人能对专案组说不纠正违法通知书发了,会见还是没有恢复最有权力的人不能只留下“领导要求”
最近办一个案子,我一直在找人。
于某已经被抓了。讯问他的人一直找得到他,什么时候提审,什么时候转押,都没有耽误。可我作为他的辩护律师,想问清楚到底是谁在办案、谁下令不让我会见,却怎么都找不到这个人。
逮捕手续上盖的是一家县公安局的章,实际来提审的,有市里的,也有其他县的。律师会见突然被叫停,看守所说,是办案机关不让见。我问哪个办案机关,谁作的决定,有没有文书,他们给了我一个电话号码。
电话打过去,对方不说姓名,也不说单位,只告诉我,案件到了“攻坚阶段”,律师会见影响侦查,现在就是不能见。
我问法律依据。
他说:“没有依据。就是说,我们现在就是不让会见了。”
这个不明身份的人的一句话真的管用,看守所不再安排会见。
再后来,检察院给看守所出了纠正违法通知书,于某却被人从灵寿县看守所带走了。原来能够联系到的专案组人员说,他已经调离,后来谁负责,他也不知道。我把法律意见寄给逮捕手续上的公安局,邮件一直没人收,最后退了回来。
到最后,所谓的专案组成了一个秘密机构,没有机构地址,能找到的人都说自己不负责,做决定的人全都躲在暗处。
市县几级一起办案,我不是不能理解。重大案件要调人,要协调,也可能需要不同地方的警察一起做事。但是这些都不是违法的理由,也不能因此让刑事诉变成一个无人知晓的黑箱操作。
拘留是谁决定的,逮捕由谁执行,谁在讯问,谁要求看守所停止律师会见,这些事都得落在一个具体机关、一个具体的人和一份具体文书上。国家把一个人关起来,不能连是谁在行使权力都说不清楚。律师要会见,家属要问人去了哪里,检察机关要监督,总得有一个地方可以上门,有一份文书可以送达。
可我遇到的情形正好反过来。内部怎么分工,很清楚。谁去抓,谁去审,什么时候把人接走,等谁的指示,一件都不耽误。到了外面,事情就散开了:看守所说自己只是在执行,文书上的公安局说案子由专案组负责,专案组的人又说要找领导。再问一句领导是谁,没有人回答。
我为什么一定要把这个名字问出来?刑事案件最怕的,就是最先决定方向的人不留在卷宗里,后面的人却都沿着他的方向往前走。
呼格吉勒图案里就有这样一个细节。1996年,18岁的呼格吉勒图发现女尸,去公安机关报案,后来自己成了凶手。案发后成立了专案组,组长是当时分管刑侦的公安分局副局长。公开报道援引看过卷宗的政法干部说,这位组长的名字没有出现在一线破案人员名单里;公安内部研究案件时,他怎样表态,有没有签字,卷宗里也看不到。另一名熟悉案情的老警察却说,正是领导先认定呼格吉勒图是凶手,后面的现场勘查也受了这个判断的影响。[1]
案发62天以后,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18年以后,内蒙古高院再审查明,他的有罪供述和尸检报告对不上,衣着、身高、发型、口音也有多处矛盾,最后宣告他无罪。[1]
十八年后,法院可以把这个案子重新审一遍,可以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却叫不回一个已经被执行死刑的人。最早那句“就是他”,是谁说的,凭什么说的,谁提出过不同意见,这些东西如果没有留下来,等案子真出了问题,看到的往往只有一摞办案材料,和一句“当时专案组研究过”。
更麻烦的是,这样一个没有写进卷宗的决定,往往会一直带着案子往前走。走到后来,谁都很难回头。
案情重大,领导关注,要求限期突破,各个单位的人都调过来了。专案组已经开会,向上汇报了进展,甚至准备宣布告破。这个时候,如果新的证据说明最初的方向可能错了,办案人员要面对的,就不只是这份新证据。他还得承认,前面抓错了,审错了,一次次汇报也错了。
福清纪委爆炸案发生后,五十多名警察组成专案组。因为爆炸发生在纪委,侦查很快转向那些和纪委有过矛盾的人。陈科云、吴昌龙等人被抓、被判有罪,在看守所里过了将近十二年,最后才被宣告无罪。后来法院系统研究这个错案时说,一开始怀疑谁,后面就会不断寻找支持这个怀疑的材料,和原来判断不一致的证据,反而容易被忽略。[2]
一开始只是怀疑。人抓进来以后,怀疑成了讯问的方向;口供有漏洞,继续问;证据不够,继续补;检察机关提出问题,再照着问题找材料。卷宗越来越厚,签字的人越来越多,最初那个没有被证明的判断,反倒被后面的材料一层层包了起来。
所以我很怕在刑事案件里听到“攻坚”这两个字。案子可以抓紧办,但人不是一项必须拿下的任务。证据能证明,才可以追究;证据证明不了,专案组投入了多少人,开过多少次会,都不能拿来填这个缺口。
方向一旦定下来,案子会越来越难回头。暴家案里的后果更重:一个人死了,原案后来也撤了,可专案带来的追诉并没有停下来。
暴家案也是发生在石家庄,又被称为“5·25”专案。
2022年7月,石家庄市公安局组织新乐市公安局、裕华分局等单位成立专案组,暴钦瑞和父亲暴继业、兄弟等多名家人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带走,在新乐宾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3天后,34岁的暴钦瑞被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其余同案人后来陆续取保。2023年6月,新乐市公安局以“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解除了他们的取保候审。
后来公开的起诉和庭审材料,把那13天里发生的事情一点点摊开了。有人给刚参加工作不久的年轻警察示范怎样“上手段”,不好好交代就扇巴掌,再拿工具打。几名年轻办案人员说,他们其实不愿意做,可如果不动手,就会被说成“不适合当警察”。还有人听到的是:“不敢下手就当不了好警察。”[3]
暴钦瑞被长时间限制在铁质审讯椅上,遭受殴打和电击。判决认定,长时间限制体位、反复机械性损伤和电击等因素共同导致他死亡。另一名同案人两根肋骨骨折。出事以后,有人要求删除“5·25”专案聊天记录,搬走审讯椅,上交工作笔记本。[4]
庭审报道里还有暴继业的一段陈述。出事那天晚上,他和儿子原来在同一间屋里,眼睛被蒙着。后来暴钦瑞被带了出去,他听见外面的惨叫持续了大约半个小时,又听见有人低声说:“完蛋,电疵了。”[3]
一个父亲蒙着眼睛,听着儿子的声音,什么都做不了。大约四天以后,他才被告知,儿子已经死了。
事情如果到这里,至少还可以说,刑讯已经被追责,原来的寻衅滋事案也以“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结束了。可这个案子没有停在这里。
2025年2月,参与“5·25”专案的8名新乐市公安局人员先开庭受审。刑讯案还没有审完,到了5月,暴继业、暴记忠、暴纪涛等人又被石家庄警方抓走,仍然涉嫌寻衅滋事。
金磊律师后来公开说,他再次被告知不能会见暴继业,看守所收到的函上写的是“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暂停相关犯罪嫌疑人律师工作会见”。可律师此前已经在无极县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协助下见过暴继业,当时看守所和办案机关都没有说这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5]
据公开报道,暴继业家人还说,他这次被拘留前两天,曾有石家庄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人员找他,要求他对“5·25”专案涉嫌犯罪的警察出具谅解书,他没有答应。这个说法来自家属,是否属实,需要调查。可越是有这样的争议,越不能把律师挡在外面。律师进去,听当事人自己说,核实以后再申诉、控告,这才是刑事诉讼处理事实的办法。[6]
2025年9月28日,11名公安机关涉案人员一审获刑,最高16年,最低1年9个月。其中10人被认定构成刑讯逼供罪,5人的行为还被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开报道提到,石家庄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副支队长胡伟被另案处理。此后,多名被告人上诉,暴继业提出的抗诉申请被检察机关驳回;截至今天,尚未检索到可信的公开二审结果。[4][7]
暴家案的律师也被卷了进来。2025年12月,金磊律师公开说,石家庄市公安机关持续投诉参与暴家案的佀化强律师,他自己在代理暴继业的过程中也在不断应付投诉。两位律师都公开说自己因为办这个案子被反复投诉。一个父亲追问儿子的死,后来又被抓;律师替他追问,接着也被投诉。这些事放在一起,我们很难把它们轻轻带过去。[8]
到了2026年4月,暴某业、暴某瑞等人的案件已经进入宁晋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侦查机关移送时,把案件定性为“恶势力集团犯罪”。几位辩护律师提交了近六万字意见,明确提出证据不足,认为案件存在重复追诉、打击报复和拔高凑数。[9]
截至今天,公开可见的最新进展是:宁晋县检察院已经在7月27日把案件起诉到宁晋县法院,但没有再指控“恶势力组织”,也没有再指控“犯罪集团”。暴继业的妻子、儿子、侄子等6人被不起诉;职务侵占、强奸、包庇、隐匿会计凭证、伪证5个罪名没有起诉;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20起犯罪事实中,12起没有进入起诉书。现在被起诉的18人中,已有11人取保候审。[10]
六个人不起诉,当然是好事。可我看到这个消息,并没有觉得事情就结束了。人已经被抓过、被讯问过,家里有人四年前死在“5·25”专案里。现在检察院拿掉两个最重的标签,二十起事实去掉十二起,只能让往后的追诉停下一部分,前面那些伤害不会直接就消失。
十八个人仍然要面对审判,这些不起诉决定也不能自动证明辩方提出的每一个意见都成立。可有一点绕不过去:公安机关以“恶势力集团犯罪”移送的案子,到了检察院,两个最重的标签没有留下;二十起事实去掉了十二起,六个人不再被起诉。
侦查阶段的判断,远没有确定到可以把律师挡在门外的程度。此前律师不断追问证据、要求会见、提交意见,不是在给案件添乱。恰恰是因为刑事案件可能抓错、审错、定性错,法律才让律师进来,也才让检察院重新审查,而不是照着专案组的结论往下走。
暴家案走到今天,有一件事已经很清楚了。假如检察院把公安机关移送的内容照单全收,“恶势力组织”“犯罪集团”、那20起事实和一连串罪名,就会原样进入法院。现在六个人不起诉,一多半事实没有起诉。制约不是一句空话,它真的会改变一个人是不是继续被追诉,会改变一个家庭里还有多少人要站上被告席。
刑事诉讼为什么要把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分开?就是因为公安可能抓错人,检察院必须能够说证据不够;检察院起诉以后,法院也必须能够说指控不能成立。陈光中教授回顾重庆“打黑”时,把当时一些案件的问题概括为“配合有余,制约不足”:公安的结论不能被检察机关纠正,法院最后一道关口也没有把住。[11]
专案组最容易把“配合”当成所有人的义务。看守所要配合,检察院要配合,法院要配合,律师最好也不要添麻烦。会见影响侦查,阅卷耽误进度,申请调取无罪证据是在找事,排除非法证据是在破坏专案成果。可这些都不能做,律师怎么辩护?检察院又靠什么发现那十二起不该起诉的事实?
律师不是专案组外面多出来的麻烦。律师站在这里,就是为了在所有人都往一个方向走的时候,仍然有人问一句:证据真的够吗?这份口供是怎么来的?人为什么受伤?为什么不让会见?
可我手里的案子,检察院已经说看守所违法,会见还是没有恢复。
7月20日,灵寿县人民检察院给我的答复写得很清楚:针对我反映灵寿县看守所限制律师会见的问题,检察院经审查,已经向看守所发送纠正违法通知书。我也向律协申请维权,律协后来为这件事发了函。
然后呢?会见没有恢复。
于某后来又被人从灵寿县看守所接走,我花了好几天时间才打听出来他被转到了无极县看守所,结果是无极县看守所继续不让会见。这一次,只说是办案机关不让见,什么理由,什么人做的决定,联系谁,看守所一律都说不知道。
这些天外面发生了什么,检察院已经作出什么处理,律师又做了哪些事,我没有办法当面告诉于某。我也听不到他最近经历了什么,身体怎么样,新的讯问和笔录又是怎样形成的。专案组的讯问没有停,只有辩护被挡在外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看守所应当安排律师依法会见而没有安排的,检察机关应当提出纠正意见;纠正违法通知书发出后,还应当监督落实。被监督单位不回复,要督促回复;经督促仍不回复,或者没有正当理由不纠正,应当向上一级检察院报告。[12]
我不是说检察院发这份通知书没有用。恰恰因为有了这份文书,灵寿县看守所限制律师会见的违法问题已经被正式写了下来。可监督不能到这里就停。看守所说自己听办案机关的,那就要继续问办案机关是谁;人被专案组接走了,那就要继续问谁把人接走,送去了哪里;会见到现在还没有恢复,就要问是谁一直不肯改。
你想,一个连姓名、单位都不肯说的电话,可以当天让会见停下来;律师要纠正它,却得找机关、递材料、等回复。等检察院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发出去,人已经换了地方;等律协发函,原来的联系人又调走了。口头命令还在起作用,发出去的正式文书却找不到作决定的人。
看守所说自己听办案机关的,文书上的公安局说案子是专案组办的,专案组说还要问领导。每个人都有一句解释,只有于某继续见不到律师。
找不到作决定的人,受伤的不只是律师和当事人。最后连执行命令的年轻警察,也可能承担本来不该只由他们承担的后果。暴家案里,几个刚参加工作的年轻警察,第一次进重大专案,听到的是“不敢下手就当不了好警察”。后来站上被告席、名字写进判决书的,首先是那些在讯问室里动手、看守、记录的人。
他们动了手,当然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我不会因为他们说是领导安排,就替刑讯者开脱。可责任也不能停在最后动手的人。谁把刑讯变成了任务,谁示范,谁批准,谁发现异常没有叫停,出了人命以后又是谁让大家删记录、搬工具,这条线必须查到底。
公安机关自己的执法过错责任规定写得很清楚:办案人、审核人、审批人,按照各自在过错中的作用承担责任;审批人改变正确意见造成过错,由审批人负责;下级依规请示,因为上级错误决定、命令造成过错,上级有关人员也要承担责任。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错案,不会因为调岗、换单位或者退休就不再追究。[13]
可这些责任要落下去,至少得先知道命令是谁下的。会议怎么决定,谁提出过不同意见,谁改了原来的意见,总得留下点东西。否则最有权力的人永远只出现在“领导要求”四个字里,年轻警察的名字却留在讯问笔录、提讯记录和执法系统里。案子办成了,大家一起立功;出了事,再从后面找几个动手、签字的人来承担。
真正作决定的人藏在“领导要求”后面,最后承担责任的,却往往是下面那些留下了签字、提讯记录和执法痕迹的人。
所以我才会一直问,这个案子到底是谁在办,谁决定不让我会见于某。
我不愿意等到几年以后,等案子已经办完,等卷宗里只剩下一句“经专案组研究决定”,再回来追问当初是谁挡住律师。那时候,最早的讯问已经做完,笔录已经签了,人的身体和记忆也可能已经变了。就算后来有人把事实重新写清楚,失去的那段时间也不会回来。
现在就应该把话说清楚:哪个机关在办案,专案组负责人是谁;谁决定停止于某的律师会见,依据是什么,文书在哪里;检察院发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怎样落实,律协的函由谁处理。
作决定的人得站出来。他不能只让看守所替他挡住律师,只让下级替他传话,自己连名字都没有。一个连姓名、单位和文书都不肯留下的人,却能把另一个人的名字写进拘留证、逮捕证,甚至一路写进判决书,我不能接受。
文中涉及的公开资料
[1] 新华网转载新京报:《呼格案专案组组长曾单独提审赵志红,坚称非错案》;最高人民法院:《重启尘封疑案——呼格吉勒图再审案改判无罪始末》。前者关于专案组长作用及卷宗情况系公开报道援引政法系统人员的陈述;后者载明再审查明的证据问题和无罪判决理由。
[2] 济宁市嘉祥县人民法院网站:《错案是如何生产的?(上)》;中国新闻网:《福清纪委爆炸案被告无罪,5人获得国家赔偿426万》。
[3] 北青深一度:《5·25专案组刑讯逼供案开庭:八名被告人认罪认罚》。
[4] 南方周末、新黄河:《被“指居”者死亡3年后,11名办案人员获刑》。该报道载明2025年9月28日两案同日一审宣判;报道发布时,多名被告人已经上诉。
[5] 金磊律师:《暴继业又不让会见了》。
[6] 财新相关庭审报道的公开转载:《被指居者之死:刑讯逼供何时了》。关于拘留前被要求出具谅解书的说法来自暴继业家人,尚未见司法机关公开确认。
[7] 金磊律师2025年10月29日转发的公开消息。其中关于上诉、抗诉申请及处理结果的内容来自家属一方公开信息;截至2026年8月7日,未检索到可信的公开二审结果。
[8] 金磊律师:《因河北暴家案,佀化强律师被投诉》。关于投诉动机和性质,目前只有代理律师公开陈述,尚无权威调查结论。
[9] 金磊律师:《审查起诉-暴某案》,发布于2026年4月16日,正文记载律师于4月14日到宁晋县检察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10] 金磊律师2026年8月3日公开的《河北暴家案最新进展:去恶、六人不起诉、拿掉多半不实指控》。该文载明7月27日起诉及不起诉、罪名和事实缩减情况,属于代理律师依据起诉阶段材料作出的公开说明。
[11]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转载陈光中访谈:《冤假错案的根本原因是法院不能独立审判》;新浪新闻转载《中国新闻周刊》专访:《陈光中:重庆“打黑”中辩护制度是倒退的》。相关内容属于学者对历史事件和制度运行的公开评价。
[12]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三条、第六百五十八条,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文本。
[13]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二十七条,见中国政府网公布的公安部令第138号全文。
不让会见最新进展:纠正违法了,人却失踪了
禁止会见十天了,于海的身体怎么样?
领导的话大过法律吗?
谁禁止我会见,请站出来
到底是谁决定不让我会见?
石家庄又拿“危害国家安全”阻碍律师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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