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字头上一把刀!”四川宜宾,烧烤店老板娘在店里与朋友聚会时,把一刚认识才2天的镇干部也喊了过来。期间,两人在厕所发生了关系。次日,烧烤店老板无意间发现老板娘与镇干部之间不寻常的聊天信息,便以老板娘的口吻、以“丈夫外出”为由约镇干部见面,而后在见到镇干部后将镇干部扭送到派出所。老板娘随后,称当时是自己喝多了,去厕所时被镇干部推进厕所,强行发生的关系。不过镇干部予以否认。双方各持一词,警方调查后,以“无犯罪事实”为由,不予立案。不过,在二级复核审查后又认为“有犯罪事实!”

​据悉,女子林某与丈夫开了一家烧烤店。

​今年6月26日,一镇干部杰某在林某家烧烤店用餐结账时,以方便订餐为由加了林某的微信。

​刚开始两人都没有怎么说话,随后聊起来后,便一发不可收拾!

​隔天晚上,林某在自家烧烤店与朋友聚餐饮酒时,更是邀请杰某一起来喝酒。

​当天晚上众人有说有笑,一直喝到凌晨许,林某去了趟厕所,而随后杰某也跟了上去,并与林某在厕所里发生了关系。

​次日,林某的丈夫见林某醉酒后一直在睡觉,便翻看了一下林某的手机,看到杰某给林某发了些不寻常的聊天信息,便以林某的口吻与杰某聊天,而后以“丈夫外出”为由,约林某见面。

​蒙在鼓里的杰某欣然赴约,结果到了后,便被林某的丈夫按住、扭送到派出所。

​因林某声称当时自己是在大量饮酒后在上厕所时,被杰某推入厕所内,而后被杰某控制住,强行发生的关系。之所以没有第一时间报警,是顾及声誉和颜面。

​6月30日,县公安局以林某涉嫌犯罪出具受案回执。

​7月1日,县公安局将杰某释放,7月3日,林某认为自己的案件没有得到办理,割腕自杀,万幸被朋友发现并送医治疗,医院诊断林某为重度抑郁症。

​7月16日,县公安局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林某及其家属表示不服,随后又依法向县公安局申请了复核,失败后,又向市公安局申请了复核。

​9月7日,市公安局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撤销了县公安局的复议决定。

​由于至今,县公安局还没有告知林某是否已经立案,林某如今将此事曝光给记者。

​记者联系到杰某,杰某表示没有强奸林某,与林某之间存在误会,希望记者不要相信林某单方面的说法。

​联系县公安局了解情况,不过没有得到有效的回复。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1984年两高、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更是指出,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不能定为强奸罪。

​在办案中,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如果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以强奸罪惩处。

​当时的情况到底如何,是真如林某所说,还是说林某与杰某自愿发生关系后,因被丈夫发现,推卸责任?确实不能听林某一面之词,还需要靠证据说话。

​不过,应当注意的是,《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40条,公职人员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视情节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刑法》第243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即便是后者,杰某身为一名公职人员与已婚的林某发生关系也有违公序良俗,面临处分。

​而如果是后者,林某同样也可能因涉嫌诬告陷害罪,面临罪责!

​事情的真相如何,还有待警方调查确定。但是不管如何,本案也都再次提醒大家,色字头上一把刀!与已婚异性交往一定要保持适当的距离!

​这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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