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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法规范汇编

一、法律

1.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

第二条本法所称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本法所称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实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适用本法。

二、立法解释

1.

三、司法解释

1.(法释〔2000〕42号

2.法释〔2013〕10号

3.(法释〔2017〕13号)

4.法释〔2016〕8号

5.法释〔2005〕3号

6.法释〔2013〕18号

7.法释〔2016〕25号

8.法释〔2013〕21号

9.法释〔2019〕15号

10.高检发释字〔2014〕1号

11.法释〔2023〕3号

四、规范性文件

1.(高检发研字〔2002〕11号

2.法〔2009〕382号

3.公通字〔2012〕45号

4.法〔2015〕291号

5.法发〔2018〕1号

6.

7.国监发〔2019〕3号

8.法发〔2019〕10号

9.法发〔2019〕11号

10.公通字〔2019〕15号

11.高检发〔2019〕6号

12.法发〔2019〕24号

13.法发〔2019〕28号

14.高检发〔2020〕4号

15.公通字〔2020〕12号

16.律发通〔2018〕9号

17.高检发〔2023〕4号

18.法发〔2023〕14号

19.公通字〔2020〕14号

20.公通字〔2010〕40号

21.公通字〔2014〕17号

22.法〔2023〕108号

23.高检发〔2023〕4号

24.

五、指导性案例

最高检指导案例:

最高法指导案例:

最高法指导案例:

最高法指导案例:

六、刑事裁判指导案件

来源|黔东南公安

古蔺公安

护蔺平安

来源丨黔东南公安

编辑丨罗娅婷

一审一校丨田野

二审二校丨吴菁

三审三校丨万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