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5时许
四川成都一热缩材料科技公司厂房发生火灾
造成厂房部分生产设备
和聚乙烯塑料制品损坏
过火面积约200平方米
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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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
判定起火时间为当天5时23分
起火部位为涂胶机泄压口
起火原因为
涂胶机操作人员王某某违反操作规程
在设备升温期间擅自离岗
致使设备处于无人监管状态
导致导热油持续高温后发生沸溢、喷溅
进而引燃涂胶机周围可燃物
引发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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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王某某被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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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引发火灾绝非简单的意外
不仅会造成财产损失
行为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消防安全容不得疏忽大意
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及时消除隐患,保障安全生产
工厂企业消防安全工作
请抓好这八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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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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