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股权分割时,一方拿出公司报表:“公司还欠我三百万元,扣完这笔债,股权没有多少价值。”另一方却发现,当年转进公司的钱来自婚后的家庭积蓄。如果只盯着股权值多少,这笔对公司的债权可能被漏掉;如果不问计算口径就直接加钱,也可能算重。
我更建议先把股权和股东借款分列,再查它们各自的来源、真实性和价值。公司欠谁的钱、夫妻之间怎样分,以及这笔债务如何影响股权估值,是需要衔接的三个问题。
以下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假设场景说明,不对应具体客户或已办理案件。
账上写着股东借款,还要查钱怎样进去
假设公司“其他应付款”中列着丈夫的名字,余额三百万元。这个记录是核查起点,却不能单独回答借款是否真实、是否全部尚未归还。
可以从期初余额往后核对每笔增加和减少,找到转账、借款约定、收款凭证及对应业务。某些余额可能来自股东直接借款,另一些可能来自代公司支付设备款、报销未结清或账务调整,性质不宜混为一谈。
尤其要查,同一笔付款是否已经用来履行出资义务。不能一边把它作为实缴出资计算股权,另一边又没有依据地要求公司按借款返还。会计科目与真实法律关系不一致时,需要结合约定和履行核实,不能只把科目改个名字就解决争议。
后来补写的借条也要看形成过程。真实的事后确认可以注明日期和依据,但不能倒签成当年的文件,更不能在离婚前虚增公司负债,压低另一方可能享有的财产利益。
债权记在一方名下,不等于当然归其个人
把公司负债核实之后,还要向前查这笔钱来自哪里。是婚前已有的个人资金,婚后经营和工资积累,还是父母出借或赠与?不同来源可能经过同一个个人账户,不能只按户名归类。
民法典对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和书面财产约定分别作了规定。判断相关债权的夫妻内部归属,需要结合资金性质、债权形成过程及有效约定,而不是看到借款合同只写丈夫,就认定妻子一定没有财产利益。
反过来,也不能只因借款发生在婚内,就把可追溯的个人财产全部变成共同财产。主张个人资金投入的一方,应当整理婚前余额、连续资金流水及相应协议;存在混同的部分,应如实标明缺口,不能用一张婚前存单解释后来全部往来款。
如果资金本来是父母借给子女,再由子女借给公司,还涉及不同层次的债权债务。谁负有偿还父母的义务,需要另外判断,不能不加区分地从夫妻财产和公司价值中各扣一遍。
公司负债与夫妻欠债,是相反的观察方向
公司真实欠股东的钱,对公司而言是负债;对享有债权的一方而言,则可能是一项财产权益。离婚时如果只看到前者,可能得出“公司负债越多,夫妻可分财产越少”的片面结论。
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即使夫妻共同经营,也不能直接把公司账户里的余额当作家庭存款取走;同样,公司应偿还的真实股东借款,也不应仅因双方离婚就被当作不存在。
股权和债权的财产性质还可能不同。例如,股权取得于婚前,后来又以共同资金向公司出借款项,就不能让股权的性质自动决定全部借款的归属。每项权益都需要各自的事实依据,再讨论整体安排。
算股权时扣过债,分债权时要看口径
举一个只用于说明核算方向的简化例子:假设公司全部股权由一方持有,且相关股权与借款债权均已被确认属于待分割的共同财产;公司资产核实为一千万元,对外负债四百万元,另欠股东三百万元。
如果采用这个简化资产负债口径,扣除两类负债后,公司股权对应的余额是三百万元。对公司享有的三百万元债权,则是另一项需要核实价值的权益。不能说它在公司负债中已经扣过,就因此在夫妻财产中完全不再考虑。
但如果某份整体补偿方案已经把股权和股东债权都包含进去,再另外加同一笔债权,就可能重复。这里需要查的不是标题写着“公司价值”还是“股权价值”,而是报告和方案实际包含了哪些权益、扣除了哪些负债。
这个例子不是估值公式,也不是双方各分多少的结论。公司资产的账面数未必等于实际价值,股权评估也未必采用上述口径。评估基准日、对象、假设和方法都需要明确,不能拿这个算式直接确定真实案件金额。
债权有三百万元,不等于现在能拿到三百万元
借款余额与回收价值也要分开。是否到期、公司有无抗辩、是否已部分清偿,以及公司的偿债能力,都会影响实际处理。不能一边主张公司已无力偿债,一边又在补偿方案中把对公司的债权不加说明地视为等额现金。
如果公司已偿还部分款项,应查还到了哪里、是否形成仍需处理的存款或其他财产。既不能在债权余额中保留已还部分,又把同一回款作为新增财产重复相加;也不能款项一离开公司就不再追踪。
还应检查股权估值和借款余额是不是同一时点的数据。拿去年报告配今年还款后的余额,可能漏掉期间变化。可以制作一张期初余额、期间新增、期间归还和期末余额的对照表,逐笔接上凭证。
离婚协议要写清分的是债权,还是折价补偿
双方协商由一方保留债权、向另一方支付补偿,与直接安排债权转让,履行方式不同。应把债权范围、已收款项、补偿金额与期限、后续回收风险如何承担写清楚,不能只留一句“公司欠款以后平分”。
如果具体安排涉及债权转让,还要核对可转让范围和通知等规则。民法典规定,未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公司能够提出的合法抗辩,也不会因为夫妻之间签了协议就当然消失。
公司并非仅因夫妻离婚,就必须按双方新写的金额和日期付款。对公司债务本身存在争议的,还需要结合相应程序处理,不能把夫妻内部的财产分配直接当作公司已经确认全部欠款。
企业家离婚里的股东借款,既可能是估值中的负债,也可能是家庭财产中的债权。先确认它是否真实、属于谁,再让股权估值和债权处理使用一致口径,才不容易把应当算的漏掉,或把同一项利益算两次。
林佳楠律师,天津和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持续关注企业家婚姻中的公司股权及复杂财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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