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社会里没有儿子,仅仅是指家庭成员少了一个而已。对于以父系血缘组织起来的家庭而言,子嗣既是祭祀对象又是族谱内容又是财产继承者更是晚年照料的人。因此过继就不是简单的抱养孩子,而是在礼法上把一个同宗晚辈纳入另一房,使其在礼法上成为儿子的身份承担者。它背后真正要解决的,是一个家庭如何继续留在宗族秩序之中。
“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常常被单独用来解释古人的生育观念。实际上,这句话出自《孟子·离娄上》,后来注家对于“无后”的解释主要强调的是没有后代,而并不只是指今天所理解的没有孩子。在当时的礼制框架下,祭祀祖先就被当作是家族的责任来完成的了。若一房不能承继出嗣之子,则会出现祭祀无人主持、世系断绝等情况。“后”首先指的是宗法意义上承继者。
古代家庭继承制度不是所有朝代、地区都完全一样,但是父系继承一直占主导地位。女儿当然属于家庭成员,也可以通过嫁妆或者分产等方式得到财物,但婚后一般会被纳入夫家宗族,在宗族内部的承祧方式上不能像本家一样对待。由于婚姻会改变女性在宗族中的身份归属,很多无子的家庭才会考虑从同族中选择晚辈承嗣。因此过继并不是养育困难的问题,而是礼制与财产秩序中身份缺失的问题。
选择过继对象也要有亲疏、辈分的区分。一般来说,亲兄弟之子最接近,其次是更远的同宗晚辈;孩子必须与承嗣家庭处在合适的世代关系中,不能任意把长辈降为晚辈,也不能让族谱中的世系发生倒置。侄子可以成为伯父或者叔父的嗣子,在这种关系上既符合了辈分的规定,在父系谱系里也可以接续下去。至于具体的先后顺序问题,各地宗族和不同时期的法律实践存在不同之处,不能简单地用一条适用于所有时代的固定规定来概括。
过继一旦成立,改变的就不是称呼。按照《礼记·丧服小记》所反映的礼制原则,为人后者要对所继父承担相应的服制与礼仪责任,并且同时也会导致和生父母之间的礼法关系发生变化。这说明过继具有很强的制度性质:嗣子可以主持祭祀、继承家产并照顾继父母,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原生家庭与孩子之间并不是从此毫无关系,在宗法身份上,孩子已经转入另一房承继。
民间一般把过继看作贫困家庭被迫送子或者是富裕家庭乘机夺取孩子的行为。这样的概括太简单了。一个家庭儿子多,则另一房没有儿子时,双方就可能会通过过继重新分配家族内部的责任和资源。对于无子的家庭来说,嗣子可以成为祭祀和家产的承接者;对于原生家庭来说,在分家的时候缺少了一个儿子,则会减轻土地、财产分割的压力。至于孩子是否因此得到更好的生活,则要看家庭经济状况、亲属关系以及具体时代环境,不能一概而论地称之为“占便宜”或者“受委屈”。
外姓养子、义子与宗法嗣子也不能混为一谈。古代社会存在收养孤儿、抚养亲友子女、认义子的情况,但是抚养关系并不等于宗祧继承关系。有的时期和地区对于异姓承继有例外或变通,法律和礼制以及地方习惯之间也不总是相一致的。因此,“外姓孩子不能继承任何财产”的说法是错误的。更加稳妥的区别在于,在传统宗法观念中主持本房祖先祭祀、进入父系族谱并以正统嗣子身份承接宗祧通常更重视同宗血缘,而一般财产赠与、收养关系和家内照料则有不同的安排。
当两个家庭都只有一个儿子的时候,直接过继就会造成一个家庭失去唯一的承继者,在一些地区又会出现一子双祧的现象。
所谓双祧就是让一个人同时承担两房的承继责任,在礼仪、谱牒以及财产安排上分别对待两者。
它不是所有的朝代普遍实行的一种制度,具体做法受法律、宗族规则和地方习惯的影响,但是它体现了传统宗族制度中的一种弹性,即当严格的血缘继承与现实的家庭结构发生冲突的时候,人们会用调整身份的手段来避免两房同时绝嗣。从现代的角度来看过继制度中的性别等级以及宗族边界明显具有时代局限性。今天子女不再因为性别而失去继承资格,养老和祭祀也再不能由单一的父系宗族来承担了。但是理解过继依然可以看清古代社会的运行方式,在国家福利有限、家庭高度依赖土地和亲属网络的情况下,身份、财产、祭祀以及养老常常被捆绑在一起。因此过继既是家族观念的结果又是古人处理继承风险的方法,它未必公平但确实说明了“延续香火”背后所包含的礼制责任、财产安排和家庭保障三者相融并存。
1《孟子》中华书局:离娄上载有“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相关注释指出“无后”是指没有后代承继的问题。
2《礼记·丧服小记》中华书局所记载的人后者对于所后的父母和生父母的服制关系的不同之处,表现出承嗣后的礼法身份变迁。
3仪礼丧服,亲疏、辈分、承继关系规定了亲属之间的丧服责任,说明传统宗法关系并不是单纯由共同居住决定的。
4唐律疏议中华书局所保存下来的唐代有关亲属、收养以及家庭身份关系的法律解释,在于认识礼制和法律对于继承秩序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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