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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财星社 张三瘦(网易号专栏稿)

核心提示

湘潭大学5月16日一份40万元单一来源采购公告写道:湖南勤人坡律师事务所“全程提供法律服务,高质量地完成了重作决定,大幅度补强了相关的证据,完善了重作程序”。唐时达据此在9月9日同时向岳塘法院及湖南四部门寄送材料,要求查清一个问题——撤销其本科学历的“重作决定”,究竟是湘大独立作出,还是律所实质性代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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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告里的“自曝”

2026年5月16日,湘潭大学招标采购网发布《湘潭大学***案诉讼代理法律服务采购项目》,预算40万元,拟以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拟定供应商为湖南勤人坡律师事务所。公告给出的单一来源理由分两层:其一,该案件前期聘请勤人坡对案件进行诉讼;其二,前期重作程序中由该所全程提供法律服务,“高质量地完成了重作决定”,大幅度补强证据、完善重作程序。

唐时达方面认为,这则公告与自身行政诉讼直接相关。其依据是:他诉湘大的学历撤销案于2026年4月28日立案,湘大5月16日即发布该采购公告;公告多次出现“重作程序”“重作决定”,而他认为湘大同期并无其他同类重作案件。他的核心质疑是——2025年11月湘大重新作出的撤销其本科学历决定,如果实际由律所“完成”而非由学校独立定稿,行政合法性将成问题。

需要说明:采购公告本身并未写明“由律所代替学校作行政决定”,只写明律所提供法律服务并“完成重作决定”。是否构成行政权外包、是否影响决定效力,仍需结合委托合同、工作底稿、行政卷宗由受理机关或法院认定。

二、时间线与“前期代理”疑点

时间线并不复杂。2017年唐时达因北京房产纠纷起诉弟弟唐一达;2018年前后唐一达向湘大寄送举报信,称唐时达2001年冒用其录取身份入读湘大。2018年湘大作出撤销唐时达本科学历决定。2025年8月,湖南高院再审认定原决定存在未将关键证据交唐时达质证、作出后未依法送达等程序问题,撤销原决定并责令三个月内重作。2025年11月,湘大重新作出撤销决定(据开庭报道为湘大教发〔2025〕23号)。唐时达不服,2026年4月28日起诉,8月18日岳塘法院开庭,庭审逾12小时未宣判。

唐时达另一处质疑是“前期代理”。公告称前期聘请勤人坡“对案件进行诉讼”,但他查阅此前多轮裁判文书后提出:未见该所在早期行政程序中作为湘大诉讼代理人出庭的记录。若“前期代理”与事实不符,单一来源中“熟悉案件、连续服务”的论证基础会被削弱。该主张目前仅为其举报内容,勤人坡是否参与早期诉讼、以何种形式参与,应以法院卷宗和采购合同为准。

三、论证专家与校所关系

该单源公告列出三位论证专家:钟希余(湘大审计处)、杨端光(湘大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张强(湘大财务处),均属湘大校内人员。唐时达在举报中要求财政、审计部门核查:单一来源论证是否独立、校内专家与采购项目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是否符合政府采购专家回避要求。

供应商一侧,校所关系确实密切。勤人坡成立于2015年4月,公开简介称其主体由湘大法学专家、教授及湘大毕业资深律师组成。2021年6月,王玉好以勤人坡主任身份向湘大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信用风险管理学院捐赠2021届毕业生纪念品700套,双方共建法学教育实践基地;2022年继续捐赠750套。2024年8月29日,湘大法学学部与勤人坡举行“湖南省研究生拔尖创新人才联合培养基地”授牌,副校长刘金刚向勤人坡终身名誉主任、湘大教授胡肖华授牌,学部向基地合作导师发聘书,公开报道列出的合作导师包括杨斯昂、陈伟军等。

王玉好身份按唐时达材料及其公开信息表述:勤人坡副主任/主任口径不一(早期报道称主任,后期材料称副主任),湘大法律硕士实务导师,2025年获湘大法学博士,论文《行政复议决定研究》获校级优秀。唐时达要求核查其在本次采购提议、论证、定价、选定中是否作利益冲突披露与回避。校所合作、捐赠、导师聘任本身不必然违规,但在单源采购中与供应商身份重叠,是否触发内控回避,由教育、财政、纪检按材料认定。

四、五路材料分别打什么

唐时达9月9日所寄材料分五路:

岳塘法院——其行政诉湘大重作决定案审理中,请求责令湘大提交勤人坡参与重作的全部委托手续、工作记录、法律意见、证据清单,与行政案卷比对,查明重作是否由学校独立调查、独立定稿。

省财政厅——依《政府采购法》单一来源适用情形,核查“时间紧、复杂、熟悉案件”等理由是否达标,核查40万报价依据、价格调查、专家论证独立性,以及“前期代理诉讼”事实是否真实。

省教育厅——查高校内控:谁提议单源、谁定勤人坡、法务与财务如何审核、实务导师等校所关系是否走利益冲突审查。

省审计厅——查40万预算测算、有无比价;若前期重作服务已单独付费,本次是否重复计价。

省纪委监委——查人员责任:谁提议、谁定供应商、单源材料由谁提供审核、校所关系是否影响选型;若发现虚构服务、内定供应商、收受好处,再进入违纪或刑事线索。

需要平衡的是,第三方律师巩晶晶曾对媒体表示,采购法律服务与重作行政决定不当然构成因果;律师做法律论证、证据梳理、程序咨询属外部辅助,对外决定和责任仍在湘大,重作是否违法应回到行政卷宗按行政诉讼法审查。本稿保留该反对视角,避免把“公告=违规”写成定论。

五、若举报属实,法律后果分几层

第一层,重作决定效力。撤销学历是湘大依据教育法律、学历管理授权作出的可诉行政行为;湘大虽为事业单位、非政府行政机关,但在该事项上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应独立调查、独立定稿。律所可出意见、写文本、理证据,但不能替代学校作结论。若今后卷宗证明律所实际主导事实认定与决定文稿、学校未独立审核,法院可结合未质证、未送达、越权等其他问题,认定重作程序严重违法并撤销。注意:仅“高质量完成”六字不直接等于“替代行政决定”,要看实际工作底稿。

第二层,刑事与违纪。若查实虚构“前期代理”、借校所关系内定、虚列服务套取40万,相关经手人可能触及受贿、滥用职权、贪污;律师若伪造证据或违规代理,可受行业处分乃至刑事责任。

第三层,利益冲突未披露。王玉好若同时具备湘大博士、实务导师、联合培养合作导师、勤人坡供应商核心人员多重身份,且采购中未申报回避,教育部门可责成补内控、终止合作;若伴随利益输送,再上移。

第四层,重复计费。前期重作若已签合同付费,本次40万再列“补强证据、完善程序”同质内容,审计可追退重复部分。

第五层,单源不合规。若单一来源理由不成立或专家论证不独立,财政可责令改正、撤销结果、作废合同重走程序。

以上均由对应机关依调查结果处理,本稿不预设结论。

财星社观察

这事的重点不在“唐时达当年是否冒名”。冒名与否是行政、司法实体问题,高院2025年判决撤销的是原决定程序,未对实体身份作终局认定;2025年11月重作决定和2026年岳塘庭审仍在争议中。真正值得媒体盯的,是高校把诉讼代理、重作辅助打包成40万单源采购时,公告措辞的边界在哪里。

“高质量地完成重作决定”这种写法的风险在于:它把律所辅助行为与行政决定产物混在一起。对高校而言,律所可以写备忘录、可以列证据清单、可以审程序漏洞;但决定书的调查、质证、送达、定稿必须由学校按行政程序独立完成。公告若只说“提供法律服务”没人较真,写成“完成重作决定”,就等于主动把行政独立性交给外界审。

更宽的提醒是校所关系。法学院与律所共建基地、派实务导师、收毕业纪念品,都是正常产学合作;可一旦该所同时成为本校诉讼单源供应商,就需要把提议、论证、定价、审批全链条留痕并回避。不回避不必然违法,但不留痕一定经不起举报。对网易号读者来说,这比“兄弟互告”更有普适价值:任何事业单位用财政钱买法律服务,公告每一个动词都可能成为证据。

截至发稿,湘潭大学对9月举报未获媒体有效回应;五路是否正式受理、勤人坡是否出具说明,以官方后续信息为准。

信源说明

  1. 湘潭大学2026年5月16日《***案诉讼代理法律服务采购项目》单一来源公告及媒体转引原文(腾讯新闻、扬子晚报、大河报转引)。
  2. 湖南高院(2025)相关再审报道:原撤销决定因未质证、未送达被撤销并责令重作(中新网/中国经济网、中国新闻周刊转引)。
  3. 岳塘法院2026年8月18日唐时达诉湘大撤销学历案开庭报道,未宣判(钱江晚报、中国经济网、中国新闻周刊)。
  4. 唐时达9月9日五路寄送材料报道(腾讯/潮新闻、扬子晚报)。
  5. 勤人坡所况及校所合作:民主与法制网2021年捐赠700套、湘大法学学部2022年捐赠750套、2024年联合培养基地授牌。
  6. 第三方律师巩晶晶对“采购与重作决定不当然因果”的意见(潮新闻/搜狐转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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