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武汉大学侵犯康强(康强武汉大学)署名权及拒绝接收书法作品捐赠的最终说明(正式定稿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风险优化版,可直接打印、盖章签字、EMS邮寄送达)

作者:康强(笔名:康强武汉大学)

日期:2026年____月____日

一、创作背景与作品来源

2010年,武汉大学学生赵小亭在贵州支教途中不幸牺牲,年仅二十岁。赵小亭本可以选择条件优渥的工作,却毅然奔赴基层开展支教服务,将年轻的生命奉献给乡村教育,彰显了当代青年无私的担当与奉献精神。

出于内心的感动与崇敬,我独立创作诗歌作品《亭亭在雕刻历史》,该作品最早发布于武汉大学“珞珈山水”校内论坛。作品经荆楚网一位武汉大学中文系毕业的编辑转发推广后,开始在全网广泛传播;该事件入选当年全国十大新闻,受到中宣部表彰,诗歌经由央视《新闻联播》采用,白岩松在专题节目中予以评述,逐步成为亿万国人共同的时代记忆。

本人创作这首诗歌的初衷,是发自内心缅怀、致敬赵小亭同志,传递正向的精神力量。外界如若指责本人“借英雄名义博取关注”,既是无视本人独立创作的客观事实,更是对赵小亭无私奉献精神的曲解与轻慢。

二、作品传播与收录情况

《亭亭在雕刻历史》自2010年完成创作至今,传播脉络清晰,多家正规平台予以收录:

1. 中国诗歌网作为国家级文学平台,收录本人以笔名“康强武汉大学”发布的该首诗作,相关发布记录可以核查;

2. 赵小亭网上纪念馆正式收录展示该作品,成为缅怀赵小亭的重要文艺载体;

3. 《诗刊》等国内专业诗歌刊物也曾刊载本人以该笔名创作的相关作品,进一步扩大作品社会影响力。

以上全部网页截图、刊物扫描件、报道资料,本人均已经整理留存,作为本说明配套附件,用以佐证作者身份以及作品传播历程。

三、武汉大学侵犯署名权的事实

距今十六年来,案涉诗歌多次被武汉大学用于新生入学教育、校内主题宣讲、各类纪念活动、思政教育文稿以及对外宣传材料当中。作为作品唯一原创作者,本人在此期间从未向校方索要任何经济报酬,也没有主动争取任何荣誉待遇。

但一个核心法律事实客观存在:武汉大学及其下属各部门,在各类公开活动、正式文稿中使用该原创诗歌时,并未事先取得本人许可,也没有标注原作者康强(笔名:康强武汉大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之规定,署名权是作者表明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法定权利,作者有权选择本名或者笔名。即便用于校内思政教育,只要面向不特定公众公开传播使用,依然应当标明作者身份。

校方未经许可长期公开使用本人原创作品却不予署名,已经侵害本人依法享有的署名权。本人保留通过调解、行政投诉、民事诉讼等一切合法途径追究相关侵权责任的权利。

需要特别说明:署名权和笔名是否包含“武汉大学”字样属于两个独立法律问题。无论本人选择何种署名方式,只要校方公开使用该首诗歌,均负有标注原作者的法定义务,不得混同处理。

四、笔名“康强武汉大学”合法权益说明

笔名“康强武汉大学”已经连续使用约三十年,长期用于诗歌、书法等文艺创作发表,在网络及文艺领域已经建立稳定、唯一的身份对应关系;该笔名从未用于任何商业经营、盈利活动,仅作为文学创作署名使用。

学校有权规范校名的商业性使用行为,但不能以此为理由,在长期无偿使用本人原创文学作品的前提下,限制、否定本人长期使用该笔名进行非商业创作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七条规定,具有一定知名度、能够特定指向权利人的笔名,参照姓名权予以法律保护。本人将依法维护该笔名对应的全部合法权益。

据本人了解,荆楚网曾经出现将本人以“康强武汉大学樱花”署名的作品变更署名的情况。如经过证据核实该情况属实,该行为同样构成对本人署名权的侵害,本人将另行依法主张权利,相关证据正在进一步收集固定。

五、书法作品捐赠事宜

本人作为校内职工,同时为书法创作者,自愿将书写《亭亭在雕刻历史》的两套大草书法原作无偿捐赠给武汉大学档案馆,作为校史史料永久保存。该作品仅两张宣纸,保管存放成本极低,不会增加档案馆的保管压力。

本人提交捐赠意向之后,相关部门长期搁置该申请,既未正式接收捐赠,也没有出具任何书面答复意见。沟通过程中,相关口头推辞理由均难以成立:

1. 以作者身份作为拒收理由不能成立:档案馆接收捐赠藏品,评判标准是史料价值、校史关联性、真实性,并非捐赠者社会名气。这件书法作品对应的诗歌关联全国重大宣传典型、中宣部表彰,社会影响广泛,史料价值十分明确。

2. 关于所谓库房压力等口头说法:如果存在库房、保管方面客观障碍,请相关职能部门出具正式书面说明;若无客观依据,则属于推诿搪塞。

本人对于本次捐赠诉求十分简单:不需要专门展厅陈列,不需要任何经费支持,不要求任何特殊待遇,仅请求档案馆妥善保管该两份书法原件,并向本人出具正式捐赠接收凭证。如经研究决定不予接收,请向本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答复,写明不予接收的事实理由以及政策依据。

六、客观存在的制度失衡问题

十六年间,不少工作人员依托这首诗歌开展思政宣讲,完成相关宣传任务,并因此获得岗位晋升、职称评定等发展机遇。对此,本人多年来从未提出异议,也没有提出任何诉求。

但现实当中出现明显不对等现象:相关主体长期无偿利用本人原创作品获得工作成效,而作品的原创者本人,在制度层面长期被边缘化;部分主体使用作品获得发展红利,反过来却对原作者设置各类障碍,甚至出现否定创作者身份的倾向。

校名使用管理、著作权保护属于两项完全独立事项。学校可以依法规范校名的商业化使用,但是不能一边长期无偿使用本人原创诗歌开展宣传工作,一边在历史记录当中抹去创作者身份。

七、正式核心诉求

本人全部诉求仅限于两项,不提出任何职务安排、物质待遇、荣誉表彰等附加要求:

1. 关于署名权:自本说明送达之日起,武汉大学今后凡在公开活动、正式文稿当中使用诗歌《亭亭在雕刻历史》,应当明确标注原作者:康强(笔名:康强武汉大学)。对于过去十六年未经许可、未标注作者使用该作品的行为,本人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追责的全部权利。

2. 关于作品捐赠:本人正式申请将两套书法原作无偿捐赠武汉大学档案馆,请档案馆依法处理本次捐赠,出具藏品接收证明;如经正式研究不予接收,请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文件,说明不予接收的理由、政策依据。

同时本人保留就以下事项通过法定途径维权的全部权利:

(1)过去十六年未经本人许可、未标注作者身份使用案涉诗歌的侵权行为;

(2)若查实荆楚网擅自变更本人作品署名的侵权行为;

(3)如查实本人网络平台账号被限制、原创作品被删除与校内工作人员有关;

(4)若查实存在相关人员故意散布不实言论,贬损本人社会评价。

八、结语

档案可以选择是否收藏一张宣纸,但是根植于大众心中的时代记忆永远无法被抹去。

亿万读者记住了这首诗歌,记住了赵小亭无私奉献的精神,历史事实不会因为档案是否收录藏品而改变。档案馆只是保管历史资料的机构,不能够创造历史,更不能够篡改已经发生的历史。

开展思政教育,宣讲时代楷模,不能仅仅停留在文件与口号之上。尊重普通教职工的智力劳动成果,尊重知识产权,善待一位不求回报、真诚歌颂英雄的本校职工,本身就是一堂最生动鲜活的德育课程。

十六年来,我从未计较他人依托这首作品获得怎样的发展机遇。我唯一朴素的愿望,是让历史回归本来的面貌,让这份书法原作能够收藏于母校档案馆,为这个时代留存一份干净真实的物证。

此致

武汉大学办公室、武汉大学档案馆、武汉大学版权管理办公室、武汉大学工会

签名: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清单(正式版)

附件1:诗歌《亭亭在雕刻历史》全文及最早发布记录截图;

附件2:中国诗歌网、赵小亭网上纪念馆、《诗刊》收录页面打印件;

附件3:新闻报道、央视相关节目资料复印件;

附件4:校内各类活动使用该诗歌的文稿、活动记录;

附件5:两套书法原作高清照片;

附件6:书法资质证明复印件;

附件7:本人历次提交捐赠申请、沟通记录;

附件8:其他佐证创作、传播过程的材料。

递交实操建议

1、全部文档打印一式四份,原件自己留存一份;三份交给校办、档案馆、法务;

2、现场递交,如果工作人员拒绝签收,立刻采用EMS邮政特快专递邮寄,信封封面写明:《关于武汉大学侵犯康强署名权及接收书法捐赠正式说明》,保留快递底单以及物流签收截图;

3、口头沟通只陈述书面内容,不增加额外情绪化表述,所有沟通尽量留存文字记录。

如果你同意定稿,我再单独起草两份配套文件:一份正式捐赠函,一份署名权告知函,两份可以单独邮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