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有效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处理。运输过程中需要无害化处理的,承运人应当立即通知货主,配合做好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弃置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
二、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以集中处理为主,自行处理为补充。畜禽养殖场、养殖户、屠宰厂(场)、隔离场应当及时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行贮存和清运。委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进行集中处理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统一收运、集中处理病死畜禽及其产品。自行处理的,应当符合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不得处理本场(厂)外的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制度。专业从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备专用运输车辆,并依法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建立台账,详细记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种类、数量(重量)、来源、运输车辆、交接人员和交接时间、处理产物销售情况等信息。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处理场所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出)场、交接、处理和处理产物存放等进行全程监控。相关台账记录保存期不少于二年,相关监控影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三十天。未建立管理制度、台账或者未进行视频监控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欢迎社会各界广泛监督举报随意抛弃、买卖、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
会宁县集中收集电话:17389444983
靖远县集中收集电话:17389449216
景泰县集中收集电话:15379995521
白银区集中收集电话:17389449912
平川区集中收集电话:13649301300
监督举报电话:0943-8303377(白银市畜牧兽医总站)
白银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9月1日
★来源:市畜牧兽医总站
来源:靖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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