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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山东菏泽烧烤店主张先生反映,其所经营的烧烤园于2025年5月开业,在2026年6月底实名举报菏泽元代古沉船考古发掘中疑似存在文物遗失问题,而在之前,从未遭遇过上述职能部门上门执法检查。
自6月底向有关部门反映该文物相关情况后,从7月初至9月初短短两个月时间内,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消防共5个职能部门累计上门检查约15次;其中出现单日3个部门集中上门的情形。
根据店主自述,各部门检查事由均源于群众投诉举报,涵盖消防隐患、涉嫌售卖狗肉、院内简易棚违建、店内卫生、烧烤油烟扰民等多个类别;除自然资源部门就院内177平方米简易棚提出拆除要求外,其余绝大多数检查均查无实据,持续高频上门对门店客流形成明显冲击。
在此之前的8月23日,其经营摊位还发生过“女子驾驶套牌车辆打砸西瓜摊”的事件,当地公安机关已经依法对涉事人员作出处置。当事人怀疑此番密集检查,和自己此前的举报行为存在关。
该店铺最终于9月7日无奈停业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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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3日,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山东省文物局)发布情况通报:2010年9月17日,接菏泽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通知,菏泽市区一施工现场发现文物。原菏泽市文物事业管理处派员赶赴现场,开展了抢救性考古发掘;9月19日,将包括元青花瓷器在内的文物交至菏泽市博物馆保管。2010年10月至2011年1月,原山东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原菏泽市文物事业管理处联合进行了考古发掘。
经调阅交接档案、修复资料,开展人员问询,组织文物鉴定,网传视频图片中疑似遗失文物初步认定为青花瓷器残片,仍需进一步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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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文物丢失之后两个月被检查15次,真让人担忧:你要举报,得经得住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对企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有关行政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巡查、核验的活动,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备案、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过程性行为,对行政机关了解法律制度实施情况、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具有重要作用。
行政检查的重要性在于,它既是政府履行监管职责的“刚性之手”,也是引导企业合规经营的“柔性之策”。
(参见王学堂编著《行政执法全流程实务操作与案例指引》(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6年9月,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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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菏泽烧烤店主被多部门高频检查事件违背行政管理目的。
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时,其作出的行政行为不仅应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更应在实质上服务于立法目的和制度功能。行政目的理论是行政法解释和裁量约束的重要工具。任何行政权力的授予都伴随特定的目的设定,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应当围绕该目的展开。如果行政行为违背了立法本意,即使形式上合法,也丧失了正当性基础。
实践中,违背行政管理目的的情形主要有三类:一是目的错位,即将维护公共利益的手段,用于与实现该公共利益无关甚至相悖的目标,如以维护市容“为名”实施行政处罚,但实际目的在于完成罚款指标或增加财政收入。二是手段背离目的,即采取的措施与所要实现的目的缺乏合理关联,如为了治理流动摊贩占道经营,对首次占道的摊贩直接没收全部经营工具。三是滥用目的,即以合法形式掩盖不正当动机,如出于打击报复、地方保护或部门利益考量作出行政行为。
(参见田昕、徐运凯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释义》,法律出版社,2026年8月版,124-1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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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举报文物丢失之后两个月被检查15次,山东菏泽烧烤店主被多部门高频检查事件,是违背行政管理目的的违法之举,也是无效之行为。
确认行政行为无效是对行政行为最严厉的否定性评价,应当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一)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二)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三)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四)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
(参见王学堂编著《行政执法全流程实务操作与案例指引》(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6年9月,第357-358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
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2026年9月13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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