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嘉兴日报)

转自:嘉兴日报

■记者 杨 薇 通讯员 朱玲霞

本报讯 爱车好端端停在楼下,却被一袋从天而降的垃圾砸碎了后挡风玻璃。前期民警接到报警后上门调查,同住一套出租房的3名租客却异口同声喊冤:“不是我扔的!”一个说在上班,一个说在老家,一个说在房间没出门……真相,被垃圾袋里一张不起眼的网购小票“说”了出来。

这惊险一幕,发生在居住于海宁市的李某身上。他将私家车停在小区25幢楼后的停车位上,便回老家了。谁知几天后朋友来电称,后挡风玻璃被一袋高空抛下的厨余垃圾砸得粉碎,残渣散落车内,一片狼藉。民警赶到现场后仔细翻查垃圾袋,一张网购小票引起注意——上面清楚印着25幢2801室某租客的购买信息。民警随即上楼询问,可住在2801室的3名合租小伙却给出了3个截然不同的答案。吴某拿出考勤记录:“我那天一大早就出门上班了,晚上才回来,根本没时间扔。”沈某说:“我早上取了个外卖就回房间了,没出过门。”远在老家的祝某更是喊冤:“我早就回江西了,小票可能是别人捡走塞进垃圾袋里的!”3个人都有“不在场证明”,案子一时陷入僵局——垃圾确实是从25幢抛下的,小票也确实指向2801室,可到底是谁干的?多方协商未果,李某将3名租客诉至海宁市人民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没有轻信任何一方说辞,而是把3人的行程证据摊在桌面上逐一核对。证据表明高空抛物发生在当天上午9时许。那么,这个时间段,2801室里到底有谁?吴某的考勤记录显示当天早上8点他已在单位打卡,排除;祝某的火车票证明他早已离开小区,也排除。唯一从时间线上“抹不掉”的人,只剩沈某——当天上午,整间2801室只有他一人。至于祝某所说的“小票被别人捡走再扔下去”,法官在庭上直言:陌生人捡走别人的网购小票,专门装进垃圾袋再抛下楼砸中一辆车,这不符合常理。证据之间相互印证,锁定了唯一的可能:那袋垃圾就是沈某扔的。

海宁法院最终认定,沈某系本案高空抛物的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后综合维修市场行情和车辆实际受损情况,酌情支持维修费1800元、替代交通工具费用200元,合计赔偿2000元。

法官表示,高空抛物绝不是小事,千万别以为“没人看见”就可以蒙混过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不仅是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面临刑事追责。本案中,虽然3名室友起初都不认账,但一张小票、一份考勤、一张车票,这些看似零散的碎片,拼在一起就还原了事实全貌。心存侥幸的说辞,终究敌不过环环相扣的证据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