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观点地产网
观点网讯:近日,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住建业务中心主任赵中华发布《物业观察|物业服务企业使用业主公共收益合规建议》一文,结合裁判规则、实务争议及各地公共收益管理办法,梳理公共收益权属、合规使用方法及违规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文章称,公共收益属于业主共有财产,是物业服务企业日常经营中容易触碰的资金使用红线。《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确认,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物业服务企业对成本支出及其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
合规方面,该文提出把好决策关、账目关、公示关、使用关、移交关五个关口。成本扣除方面,甘肃白银市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利用业主共有部分经营的单项成本扣除比例一般不超过对应收入的10%。
行政处罚案例方面,四川宜宾翠屏区一物业挪用公共收益1.28万元支付活动费用,被处同额罚款并督促退还。成都新津区一原物业企业未移交公共收益账目和资金,责令整改未果,被处罚款2万元。凉山会理市一物业未按期公示公共收益,责令整改未果,被罚2万元并列入重点监管名单。
刑事案例方面,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张某某任郓城某物业公司分公司物业经理期间,安排客服将收取的二次供水加压费、维修费、广告费等部分收入存入其妻子账户,以增发工资、奖金方式侵占公司财物20.1万余元。该文援引2022年《立案追诉标准(二)》:职务侵占3万元以上立案,挪用资金5万元(营利、非法活动3万元)以上立案。
民事裁判方面,江西某小区物业合同解除后,一审、二审认定2006年至2018年2月的收益超过诉讼时效,仅支持业委会追讨248万余元;再审纠正诉讼时效认定,最终改判支付734万余元。乌鲁木齐中院(2024)新01民终8171号案中,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地面停车位收益296万余元,法院酌定扣除30%管理成本后判令返还70%。
京山中院(2023)鄂08民终678号案中,物业企业利用小区共有部分经营获收益24933元,一审酌定按30%扣减成本,二审认为缺乏法律依据予以纠正,终审判令全额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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