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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微信公众号运营者:

近期,甘孜州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工作中发现,涉及微信公众号的图片著作权纠纷和文字著作权纠纷数量明显增多。许多运营者在被权利人主张权利时,常以“用于公益目的”“非商业使用”“已标注图源网络”“已删除侵权内容”等理由进行抗辩,但上述理由在法律上往往难以成立。为帮助各微信公众号运营者增强著作权意识、防范法律风险,现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发出如下提示:

一、公益目的、非营利使用,不构成当然免责事由

不少运营者认为,单位属于非营利性机构,公众号用于家校沟通、政策宣传、工作动态展示等公益目的,使用网络图片、文字无需取得授权。这一认识存在误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法律列举了十三种“合理使用”情形,但“公益目的”或“非营利使用”并未被列为独立的免责事由。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核心标准,在于相关行为是否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是否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运营主体是否营利,仅系确定赔偿数额时的酌定因素,而非侵权成立的阻却事由。

特别提示:学校等事业单位的公众号,其使用图片、文字的行为若不属于法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如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即使出于公益目的,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仍可能构成侵权。

二、标注“图源网络”“侵删”不能免除侵权责任

部分运营者认为,在使用图片时标注“图源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等字样即可免责。这一做法在法律上同样不能成立。

·“图源网络” 仅能说明图片出处,不能代替授权许可;

·“侵删” 属于事后补救的单方声明,无法改变事前擅自使用的侵权事实;

·事后删除 仅能制止损失扩大,不能溯及既往地免除赔偿责任。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通知—删除”规则(避风港原则)适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而非普通内容使用者。微信公众号运营者作为内容发布方,无法通过“侵删”声明免除侵权责任。即便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适用避风港原则也须满足法定条件,并非绝对免责。

三、常见侵权风险场景

结合调解实践,以下行为易引发著作权纠纷,请各运营者重点防范:

1.使用未取得授权的摄影作品、美术作品作为配图,包括从搜索引擎、免费图库、他人公众号等渠道下载的图片;

2.转载他人文章时未取得文字作品著作权人许可。需要注意的是,微信公众号运营者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四项所规定的“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主体,无法直接援引报刊转载的合理使用规定。转载他人文字作品仍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规范注明作者及出处;

3.使用AI生成图片时,需注意AI生成内容可能因训练数据包含他人作品而涉及侵权风险,同时应遵守AI平台的服务条款,并关注AI生成内容著作权归属的司法实践动态;

4.将他人作品用于公众号推文、海报等,即使未直接获利,仍可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5.误认为“已删除”即可免责,忽视删除前已经发生的侵权事实。

四、合规使用建议

为有效规避著作权风险,建议各微信公众号运营者做到以下几点:

1.先授权,后使用。使用他人图片、文字前,应主动联系著作权人或通过正规著作权交易平台取得授权许可,并保留授权凭证。

2.优先使用自有或已获授权的素材。鼓励使用本单位原创拍摄、撰写的图片和文字,或使用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或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著作权素材。

3.规范标注作者及作品名称。即使属于合理使用情形,也应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且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4.建立内部著作权审核机制。明确专人负责公众号内容发布的版权审核,对图片来源、授权情况、文字转载许可等进行登记存档。

5.及时处理侵权风险。一旦发现可能涉及侵权的内容,应立即删除或替换,并主动与权利人沟通协商,争取和解,避免诉讼风险。

6.摒弃“习惯性借用”思维。牢固树立“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著作权意识,将著作权合规纳入日常运营管理。

五、法律后果提示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其作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权利人有权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赔偿数额可包括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维权合理开支等。对故意侵犯著作权且情节严重的,权利人还可主张惩罚性赔偿。

尊重著作权,就是尊重创新。希望各微信公众号运营者高度重视版权合规,从源头防范法律风险,让每一次传播都安心、合法、合规,共同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良好网络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来源/ 甘孜州市场监管

编辑/ 杨雪

校对/ 卢雪英

责编/ 岳诗蕊

审核/ 白马

监制/ 谭荣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