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载体。近年来,平顶山中院始终坚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建立了常态长效沟通平台,完善民营企业问题反馈机制,出台了《关于为全市融入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举措》等文件,发布了十起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典型案例,取得了较好成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市委关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传递司法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鲜明导向,现发布六起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围绕打击串通投标行为、规范高管履职、知识产权保护、适用失信宽限期制度等民营企业关心关切的热点问题及司法需求,以规范之治激发市场活力,以权益保障释放发展动能,为全市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提供更多参考和指引。

平顶山中院

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案例一:

张某某、陈某某、柏某某串通投标案

——依法惩治串通投标行为,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

案例二:

河南某文化交流有限公司诉孙某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公司高管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损害公司利益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三:

天津某环境工程公司与汝州某公司合同纠纷案

——府院联动聚合力,实质解纷止衍生

案例四:

安徽某教育科技公司诉汝州某幼儿园商标权纠纷案

——厘清商标权利边界,平衡各类市场主体利益

案例五:

平顶山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案

——三方联动调解破局,妥善化解欠薪纠纷

案例六:

上海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徐某伟、李某、秦皇岛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

——审慎适用失信宽限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

案例一

张某某、陈某某、柏某某串通投标案

——依法惩治串通投标行为,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为获得某建设项目三标段工程,伙同林某某(另案处理)以林州某建设公司的名义对该项目进行围标,由林某某联系陈某某、柏某某等人参与围标,林某某统一负责参与投标公司的工程预算及投标价格,张某某出资32万元投标保证金用于支付参与投标公司的工程投标保证金。最终林州某建设公司中标,合同标的额为405万元。陈某某获利5700元,柏某某获利2100元。

【裁判结果】

舞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柏某某互相串通投标报价,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柏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综合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退缴违法所得情况及庭审中的认罪、悔罪态度和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以串通投标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判决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柏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招投标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经济秩序和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手段,串通投标行为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甚至滋生腐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指导意见》要求,依法惩治、有力遏制串通投标罪,充分发挥案例警示、震慑、教育作用,引领、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本案中,张某某为获得某建设项目三标段工程,伙同他人以林州某建设公司的名义进行围标,既损害了林州某建设公司及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又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秩序。人民法院依法对张某某、陈某某、柏某某定罪处罚,充分体现了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鲜明态度,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守法经营,为净化招投标生态、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

案例二

河南某文化交流有限公司诉孙某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公司高管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损害公司利益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8日,王某某、孙某、高某某、惠某某等人出资成立河南某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孙某、高某某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王某某系法定代表人。2021年12月,孙某、高某某以房东收回房屋为由告知其他股东公

司无法继续经营。2022年3月,孙某、高某某在原经营场所注册“平顶山某文化艺术工作室”,继续经营同类业务,所用设施均系河南某文化交流有限公司所有。此后,河南某文化交流有限公司股东之间曾因股权转让、股东知情权等事由多次发生纠纷。现河南某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以孙某、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向其他股东隐瞒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利用公司资产成立工作室经营同类业务,给公司造成损失为由,起诉要求孙某、高某某赔偿河南某文化交流有限公司损失50000元。

【裁判结果】

平顶山中院经审理认为,孙某、高某某作为河南某文化交流有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晓公司暂停经营后,未采取措施维护公司权益,反而在公司原住所地利用公司原装修、设备成立工作室经营相同业务,违反了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及禁止经营同类业务的规定,对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河南某文化交流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的投入支出,孙某、高某某侵占河南某文化交流有限公司资产的主观恶意程度、侵占时间等因素,判决孙某、高某某赔偿河南某文化交流有限公司损失5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司法审判明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权责边界,通过“以责促忠”的机制,将法律条文转化为保护公司利益的实质性屏障。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受托人,负有全心为公司利益行事的法定职责。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明知自身行为会背离公司利益,为谋取私利,仍主动实施关联交易、侵占公司财产、泄露商业秘密等行为,或因存在重大过失、疏于履职等行为,导致公司利益受损,均需对公司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综合考虑高级管理人员侵占公司财产的主观恶意程度、侵占公司财产的方式、侵占行为的持续时间及对公司造成损害的程度等因素,厘定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损失承担责任的范围,为同类纠纷案件中损害后果的认定和责任承担范围的确定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裁判思路。本案既对当事人进行惩戒,又倒逼公司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促进公司规范治理,将模糊的职业道德量化为清晰的行为红线,实现从“纸面责任”到“实质追责”的转化,通过司法判例向社会传递“权责对等”的价值观,促进企业向权责清晰、程序规范的现代公司治理转型,有助于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案例三

天津某环境工程公司与汝州某公司合同纠纷案

——府院联动聚合力,实质解纷止衍生

【基本案情】

天津某环境工程公司与汝州某公司签订了《项目改造合同书》,约定天津某环境工程公司承揽汝州某公司的项目改造工程。施工期间,天津某环境工程公司因特殊情况多次停工导致进度缓慢,案涉工程完工后一直未能竣工验收。汝州某公司认为延期交付行为导致公司多次受到政府的环境污染警告,工程质量亦存在问题,拒绝支付剩余款项。天津某环境工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汝州某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4523490元及违约金500000元。

【案件结果】

汝州法院审理后判决:汝州某公司向天津某环境工程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3837383.88元。判决后,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平顶山中院。天津某环境工程公司上诉称对方应全额支付工程款和违约金;汝州某公司则上诉认为案涉工程未在约定期间内完工,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缺陷,因此造成的损失应予以抵扣,并称若本案不予以解决,将另行提起诉讼主张损失。

二审审理过程中,考虑到双方对案涉工程质量存在较大争议,可能引发后续诉讼,法院随即启动府院联动机制,聚合两审法院、行业主管部门、汝州某公司上级集团公司等多方力量开展联动协调,促使案涉工程在调解过程中完成环境保护验收,在此基础上法院会同当地主管部门进一步促成双方调解:天津某环境工程公司放弃部分工程款本金及违约金,并提供后续维修保障;汝州某公司尽快按期支付工程款并不再另行主张损失。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以“府院联动、能动履职、实质解纷”护航民营经济发展的生动体现。本案涉及合同履行、环境质量检测、工程质量等多重复杂问题,单纯“一判了之”容易加剧经营僵局、激化矛盾。人民法院积极了解案件纠纷的深层次背景,主动联合政府部门,结合行业发展及企业经营现状提出调解方案,均衡双方利益受损情况,引导企业打消顾虑、破冰言和、达成共识,从行业发展、未来合作及法、理、情等多角度进行疏导释明,促推矛盾纠纷尽早尽小、实质性化解,避免了衍生诉讼,切实保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

安徽某教育科技公司诉汝州某幼儿园商标权纠纷案

——厘清商标权利边界,平衡各类市场主体利益

【基本案情】

2010年10月29日,北京某教育研究中心经申请取得“未来之星”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服务为第41类:学校(教育);教育;培训;幼儿园……2021年8月27日,合肥某培训学校经受让取得该注册商标。2023年4月25日,商标注册人变更为合肥某管理公司,商标有效期续展至2031年11月13日。2023年3月20日,合肥某管理公司与安徽某教育科技公司签订《商标独家授权运营协议书》,约定该公司授权安徽某教育科技公司在中国大陆境内独家使用该注册商标,授权期限自2011年11月14日起至2031年11月13日,并有权以自身名义维权,所获赔偿归其所有。

2025年6月11日,安徽某教育科技公司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证实汝州某幼儿园在其经营的幼儿园门头挂牌显示“未来之星”标识,在抖音宣传使用“未来之星”标识,与安徽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所授权使用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相似。

【案件结果】

湛河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案涉注册商标于2010年10月29日申请注册。汝州某幼儿园于2012年10月11日领取营业执照,但其提交的照片以及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该幼儿园创办人自2000年开始已经以“未来之星幼儿园”的名义在一定区域内对外开展招生、教学工作。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安徽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无权禁止汝州某幼儿园在原有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未来之星”的标识。安徽某教育科技公司要求停止侵权、变更名称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安徽某教育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商标注册权取得专有权制度,目的在于保护商标经过使用积累的识别性与市场荣誉,但并不意味着注册商标可以绝对排斥他人在先形成的合法经营权益。涉案商标虽然经合法注册、流转并授予安徽某教育科技公司独家许可使用权,但汝州某幼儿园自2000年起即在当地乡镇区域以“未来之星”名义开展幼儿教育服务,该使用行为早于案涉商标申请注册时间,经过长期经营,已经在本地形成稳定的市场认知和商誉。人民法院准确适用商标法在先使用抗辩条款,没有机械以注册商标权利覆盖一切使用行为,认定汝州某幼儿园可在原有地域、原有经营范围内继续使用涉案标识,厘清了注册商标保护的权利边界:注册商标保护不等同于商标“垄断”,对于商标注册前已经使用、具备一定市场影响的本土经营标识,应当尊重其在先形成的既有民事权益。

本案裁判彰显司法尺度,既依法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审慎对待扎根地方、长期经营的本地中小市场主体,避免后注册商标不当剥夺本土经营者多年积累的品牌成果,实现知识产权严格保护与利益平衡的有机统一。

案例五

平顶山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案

——三方联动调解破局,妥善化解欠薪纠纷

【基本案情】

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主营公交运输相关业务,受市场经济环境变化、行业发展调整等多重因素影响,企业经营陷入困境,资金周转困难,未能及时足额支付7名员工劳动报酬。平顶山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履职,对该公司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根据平顶山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湛河法院出具(2025)豫0411行审4号行政裁定书,依法准予强制执行该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后因企业未能按期履行,相关行政决定进入司法强制执行程序。

【执行结果】

执行程序中,湛河法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破解执行困局,实现实质解纷,湛河法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工作人员、工人代表,详细核实欠薪事实、工人诉求,同时实地走访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全面了解企业经营现状。经核查,该企业作为本地民生类运输企业,受时代发展、市场转型、行业竞争等客观因素影响,长期经营承压,日常运营资金紧张,经常性出现员工工资延迟发放情况。企业已在积极开展自救工作,多方筹措资金、调整经营模式、压缩运营成本,尽力维持企业正常运转、保障在岗员工基本权益,并非恶意拖欠员工工资,确属客观资金困难导致无法按期履行。为实现多方共赢,法院秉持法理兼顾、情理相融的原则,主动组织人社局、工人代表、被执行企业三方开展座谈调解,最终达成和解。之后,湛河法院持续跟进督促被执行企业履行义务,全程跟进资金筹措进度,后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按期将全部执行案款46610.33元全部发放至员工账户。

【典型意义】

面对经营困难但积极自救、无恶意规避执行行为的民营企业,人民法院摒弃“一刀切”的刚性执行方式,立足企业经营实际,精准区分“恶意失信”与“经营困难”,审慎采取强制措施,通过法院居中协调、三方联动化解、延期履行等柔性举措,既为困境民营企业预留资金周转、经营自救的缓冲期,助力民营企业稳经营、渡难关,也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最终全额兑现工人工资,筑牢了民生司法保障防线。有效平衡了依法行政、民生保障、企业发展三方利益,彰显了司法温度,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司法担当,精准落实“稳企业、保就业、保民生”的工作目标。

案例六

上海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徐某伟、李某、秦皇岛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

——审慎适用失信宽限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

【基本案情】

上海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徐某伟、李某、秦皇岛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叶县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徐某伟、李某、秦皇岛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上海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设备租赁费用353180.96元。因徐某伟、李某、秦皇岛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上海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叶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结果】

执行案件立案后,叶县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将会被纳入失信名单库、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后果。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后,表示愿意配合法院工作,但企业现在经营困难,不具备一次性全额清偿能力,请求给予履行期限。叶县法院全面核实企业经营状况,充分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综合考量被执行人主动配合执行、态度诚恳、企业持续经营的实际情况。暂缓将其名单信息录入失信名单,依法为该企业设置两个月失信宽限期,同时积极组织各方沟通协商,促成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明确还款金额、还款时间及逾期惩戒后果。和解后,被执行人按照协议内容,按期履行了还款义务。

【典型意义】

本案执行法院立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精准运用失信宽限期制度,严格区分恶意逃避执行与暂时性经营困难情形,在依法保障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的同时,创新运用“放水养鱼”的柔性执行模式,减少了对暂时经营困难企业的冲击,有效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既守住了司法公正底线,又体现了司法温度,破解中小企业因一次失信难以重生的发展困境,以善意文明执行助力民营企业发展,实现依法执行、助企纾困与优化营商环境三重成效有机统一,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了司法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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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wuwenf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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