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无锡市全面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幽灵外卖”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筑牢食品安全防线,以“零容忍”态度依法查处了一批网络餐饮领域违法案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集中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锡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锡山区两家餐饮经营单位(锡山区东港小吴饭店、锡山区时应辉餐饮店)从业人员使用伪造国家机关证明文件案
基本案情
2026年8月,锡山区市场监管局在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检查中,先后对锡山区东港小吴饭店、锡山区时应辉餐饮店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两家餐饮经营单位张杰、刘光平、王传明、张晓玉共4名从业人员提供的健康证,在“江苏健康证明助手”官方小程序均无法查询核验。
经查,上述4名从业人员均未实际参加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分别从他人处购买伪造的从业人员健康证,用于餐饮上岗作业。两家餐饮经营单位未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未对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真实性开展核验,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锡山区市场监管局分别对两家餐饮经营单位作出警告行政处罚。案发后,涉案两家餐饮经营者立即整改,组织从业人员重新参加健康体检,确保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4名从业人员和相关出售伪造健康证人员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的规定,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锡山区市场监管局将两案线索连同调查材料一并移送公安机关,对制售假证源头开展刑事侦查。
典型意义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是餐饮食品安全,尤其是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健康证属于国家机关出具的法定证明文件,伪造、买卖、使用伪造健康证均属于违法行为。本案充分发挥行刑衔接机制作用,一方面对餐饮经营主体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实施行政处罚,倒逼餐饮经营者落实健康证查验义务;另一方面将多条涉案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不仅仅查处门店违法行为,更着力深挖制售假证源头链条,实现“查处个案、溯源打击”的治理效果。
案例二:
新吴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经开区驴小子驴肉火烧店使用非驴肉原料冒充驴肉销售案
基本案情
2026年3月27日,新吴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使用猪肉、马肉原料冒充驴肉进行销售。经查,为了提高利润,当事人购进部分猪肉及马肉原料冒充驴肉在线上和线下进行制售,供应的菜品中仅“白切驴肉”和“河间熟驴肉”使用真驴肉作为原料进行加工制作;其他所有涉及到驴肉的火烧类食品和汤类食品,均使用猪肉冒充驴肉进行制作;所有的下水类食品如肚、肝、肠、皮等都是用马下水冒充驴下水进行加工制作;所有的锅仔类菜品和炒菜类菜品及肉类拼盘均是使用马肉冒充驴肉进行制作。经核算,相关违法所得共计5780元。另发现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使用过期原料制作餐食。
当事人用非驴肉原料冒充驴肉制售餐食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使用过期原料制作餐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026年5月12日新吴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78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店铺开展“回头看”检查,当事人已经停止违法行为。
典型意义
个别经营主体受利益驱动,使用马肉、猪肉冒充驴肉对外销售,既违背诚实信用的经营准则,又触碰食品安全法律红线,严重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与健康权益。本案的查处,一方面警示各类食品生产经营者,掺杂掺假、以假充真、欺骗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另一方面也提醒广大消费者,选购肉制品要增强风险辨别意识,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线索,请妥善留存票据、影像等相关证据,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共同筑牢“舌尖上的安全”防线。
案例三:
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滨湖区聚帅缘菜馆提供虚假信息入网案及滨湖区蒋颖茹小吃店出借营业执照案
基本案情
2026年3月31日,滨湖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滨湖区聚帅缘菜馆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滨湖区聚帅缘菜馆因经营场所距某知名景区较远,为获得更多景区游客订单,其向朋友借用景区内滨湖区蒋颖茹小吃店的营业执照及小餐饮备案信息公示卡,于2025年3月、11月先后在淘宝闪购和美团外卖平台注册“延边烧烤”店铺。上述外卖店铺由聚帅缘菜馆实际经营,蒋颖茹小吃店未参与经营,亦未分成获利。
滨湖区聚帅缘菜馆提供虚假信息入网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2026年7月10日,滨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滨湖区蒋颖茹小吃店出借营业执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2026年7月10日,滨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涉案网店已全部下架,相关平台涉嫌未履行信息核验义务的违法线索已移送平台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
典型意义
以上关联案件坚持全链条追责,同步查处资质出借方与虚假入网经营方,明确网络餐饮主体、地址、资质一致的法定要求,有力打击借壳入网乱象。本案的查处,一方面,警示市场主体勿以任何理由出借、出租营业执照等经营资质,扰乱网络餐饮市场秩序;另一方面,直击幽灵外卖监管痛点,震慑借用资质、虚设地址等违规行为,从源头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净化网络餐饮市场环境。
来源:无锡市场监管
编辑:大春 责编:肖肖 编审:李铁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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