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三年劳动合同,三年“试用期”

本案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2022年2月14日,王某入职北京A技术有限公司,担任局放项目经理一职,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22年2月14日至2025年2月13日) 。合同中明确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2022年2月14日至2022年5月13日),试用期工资为12000元/月,转正后工资为150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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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届满之后,王某已满足转正考核条件,但A公司擅自变更考核标准,刻意拖延转正流程,始终不办理转正手续,长期按照试用期工资标准向王某发放劳动报酬。王某多次与公司协商转正、工资调整事宜,均未得到妥善处理,万般无奈之下,王某于 2025 年5月6日下班后,向公司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公司长期按试用期工资标准发放工资、构成恶意克扣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律师介入

我所朱桂颖律师接受王某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案件事实、固定关键证据,并迅速启动法律维权程序。

(一)劳动仲裁阶段

朱律师代理王某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了三项核心请求:支付2022年5月14日至2025年5月6日期间的工资差额、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返还违法罚款。仲裁裁决支持了王某关于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及返还罚款的请求,但驳回了违法延长试用期赔偿金的请求。

(二)诉讼阶段的代理意见

仲裁裁决部分支持了王某的诉求,但对于违法延长试用期赔偿金未予支持。朱律师认为这一裁决存在法律适用错误,果断代理王某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判令A公司支付违法延长试用期的赔偿金,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朱律师提出核心法律意见:

第一,关于违法延长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三年以上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王某与A公司签订的是三年期劳动合同,法定试用期上限为6个月。然而A公司在3个月试用期届满后,始终未为王某办理转正手续,持续以试用期工资标准发放工资长达近三年,实质上构成了违法延长试用期。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王某的试用期满月工资为15000元/月,超过法定试用期(6个月)后的期间均应计算赔偿金。

第二,关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A公司长期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王某据此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有据,A公司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关于罚款返还。A公司对王某进行的两次罚款(每次1000元)缺乏合法依据,应当予以返还。

A公司主要法律意见

对朱律师的有力代理,A公司在诉讼中提出了一系列抗辩意见:

关于工资差额,A公司辩称,试用期结束时,王某的上司曾与王某达成口头协议——因王某能力和经验有限,工资仍为12000元/月,待合同到期再议工资标准,只是因人事疏忽未落实到书面合同。A公司还主张,王某工作三年有余从未对工资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证明其对工资标准是认可的。

关于经济补偿金,A公司辩称,原劳动合同于2025年2月13日到期后,王某未实际履行续约意愿与行为,双方属于“不固定期劳动关系”,不符合解除劳动关系补偿情形。同时,A公司援引《员工手册》规定,主张王某未经批准擅自离职,视为自动离职,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罚款,A公司辩称罚款依据《员工手册》和《员工奖惩管理办法》作出,且两次罚款均未超过工资标准的20%。此外,A公司还提出了反诉请求,要求王某返还公司电脑及所谓的“债权担保”款6599元。

本案结果:调解达成,劳动者获赔24万元

本案由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审理阶段,在法官主持调解之下,朱桂颖律师充分结合案件事实及当事人诉求、法律规定,与对方、法官多轮沟通协商,权衡诉讼风险与权益实现效率,促成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出具正式民事调解书确认协议效力,调解主要内容如下:

  1. 北京 A 技术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8 日前向王某一次性支付款项 240000 元;
  2. 王某、北京 A 技术有限公司双方均放弃本案其他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就案涉劳动争议再无其他任何纠纷;
  3. 案件受理费 20 元,王某负担 10 元(已交纳),北京 A 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10 元(已交纳)。

调解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法院确认后即具备法律效力,当事人王某在朱桂颖律师代理下,劳动仲裁、诉讼阶段的核心维权诉求通过调解得以落地,一次性拿到补偿款项,高效化解持续许久的劳动纠纷,避免漫长诉讼程序带来的时间消耗。

打工人实操避雷点:一般试用期到期后,公司出现以下任意行为,通常均构成违法延长试用期,可主张高额赔偿金:① 以业绩、流程、材料不全为由搁置转正申请;② 签署带"不符合岗位、不胜任"考核条款的调薪文件;③ 持续沿用试用期考核规则克扣绩效、限制奖金福利。

本案中,朱桂颖律师从仲裁到诉讼全程代理,完整梳理证据、精准适用法律,既据理力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又客观评估案件风险,协助当事人达成调解,高效帮助劳动者实现维权目标。本案再次提醒广大用人单位:试用期制度旨在给予双方相互了解的机会,而非用人单位长期压低用工成本的工具。违法延长试用期、恶意克扣劳动报酬,终将面临法律的严肃追责。而对于劳动者而言,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勇敢拿起法律武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是维护自身权益最有效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