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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搜药)
9月8日,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云南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尚勇分店作出行政处罚。该分店同时存在虚假宣传以及价格欺诈两项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
根据披露的行政处罚信息,可梳理出案件基本脉络如下。涉事药店存在两项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实施了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的相关法律要求;二是实施了价格欺诈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与禁止价格欺诈的相关法律规定。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相关线索后,对该药店开展立案调查,确认该分店存在上述两项违法行为,调查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案件事实清楚后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针对虚假宣传行为,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结合裁量情节,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3000元罚款。
针对价格欺诈行为,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结合裁量情节,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1.1元,并处违法所得1.3倍罚款40.43元。
两项处罚合并后,当事人合计需缴纳罚没款3071.53元,全部上缴国库,处罚日期为2026年9月1日。
事实上,药店因宣传问题被处罚并非个案。2026年4月,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五起私域直播涉药品、保健食品虚假宣传典型案例,其中铁西区某药房通过微信群发布健康讲座视频,以“看视频返现”吸引约200名老年人入群,虚假宣称相关药品可治疗高血压、高血脂、高血糖、肺病等,与药品批准的功能主治明显不符,被依法处以罚款。
大东区某药房则在13个企业微信群发布自行剪辑的桂龙药膏宣传视频,编造“2至3个周期康复心脑血管、风湿骨病、呼吸病”等内容,远超说明书标注的功能主治范围。
在价格欺诈方面,类似案例同样屡见不鲜。5月,呼和浩特一家医保定点药店将集采药品马来酸阿伐曲泊帕片以3960元的高价售出,而同厂家同规格药品市场价大多在100元左右,价差近40倍,涉事药店被医保部门约谈、市场监管部门行政立案。
6月,安徽怀远县一家大药房因宣传海报标注“全场8折、最低5折”但实际折扣未达宣传标准,且“慢病不参与”字样明显偏小弱化,构成价格欺诈,被罚款10000元。
虚假宣传与价格欺诈是药店经营中的高频违法类型,前者往往利用老年群体对健康的焦虑心理,夸大药品功效;后者则通过模糊标价、虚假折扣等手段误导消费者。
值得注意的是,该分店参保人数为0人,法定代表人也曾发生变更,这类规模较小、管理薄弱的分店更容易成为合规盲区。
当前,市场监管部门对药店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持续加大。2026年以来,沈阳、广州、怀远等多地均公布了药店虚假宣传和价格欺诈典型案例,涉及微信群私域直播、网店虚假广告、折扣价格不实等多种违法形态。对于零售药店而言,无论是广告宣传还是价格标示,都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莫因“小聪明”换来“大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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