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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市自然资源局发布《市直房改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规范惠州市直房改住房上市交易。

意见稿明确,成本价房改住房属完全产权,个人享有100%产权,上市交易无需补缴增值房款,可直接申请权属转移登记,土地性质为划拨的,仍需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价房改住房属不完全产权,个人占80%、原单位占20%,上市交易须满足产权清晰无争议、无查封冻结、抵押权人同意等条件,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取得《房改住房上市交易核准通知书》后,方可办理。

补缴方面,应补缴房款按房屋增值额的20%计算,公式为“应补缴房款=(现总房款-原房改时已交房款)×20%”。资金根据原产权单位存续状态,分别存入原单位住房基金专户、承接主体专户或上缴市财政国库统筹管理。划拨土地房改住房上市,原单位已缴土地价款的,向原单位或承接主体补缴;未缴或原单位已注销、无承接主体的,由产权人直接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补缴。

适用范围上,新规覆盖惠城中心区市直单位及纳入市级统筹管理的房改住房,惠城区、惠阳区全域及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参照执行,各县可制定属地办法并报市级部门备案。此外,因继承、夫妻财产约定、离婚析产等非上市交易办理权属变更的,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补缴,补缴后房屋转为完全产权,后续上市无需再次补缴。

与此同时,意见稿明确土地性质为划拨的房改住房上市交易,应当补缴土地出让金。原单位已按规定缴纳相关土地价款的,向原单位或者其权利义务承接主体补缴;原产权单位未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已清算注销、无任何资产及职能承接主体的,由产权人直接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补缴相关款项。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 蒋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