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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1

日期2026.8.6

执法类型行政处罚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曹自然资罚字〔2026〕第003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刘玉忠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非法购买、出售野生动物

主要事实及执法结果

2023年至2024年,刘玉忠为出售牟利,向他人收购云雀、画眉,后在曹县天润城小区南侧鸟市、曹县魏湾镇集市售卖,共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云雀3只,获利150元。2024年12月17日曹县公安局民警在其家中查获疑似云雀15只、疑似画眉1只。经南京警院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动物中有云雀11只、小云雀4只、画眉1只,其中云雀、画眉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2021版)二级,云雀个体价值1500元/只,画眉个体价值5000元/只。小云雀被列入2023年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第20号公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野生动物名录》,个体价值为300元/只。于2024年12月18日被曹县公安局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立案侦查,并没收了查获的野生动物。曹县人民检察院于2026年6月3日决定不予起诉,2026年7月15日移送我局依法处理。我局认为,刘玉忠非法购买、出售野生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执法结果:1.没收违法所得150元;2.罚款43000元,共计44350元。

设定、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序号2

日期2026.8.10

执法类行政处罚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曹自然资罚字〔2026〕第004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赵西平 刘保存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非法猎捕野生动物

主要事实及执法结果

2026年1月29日晚,在赵西平的提议下,赵西平、刘保存在曹县侯集回族镇中学院内,采用头灯、弹弓射击的方式非法狩猎斑鸠三只、麻雀七只,上述鸟类均被射击死亡。根据《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名录》(2023第17号)规定,涉案斑鸠、麻雀属于“三有”野生动物。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涉案野生动物的总基准价值为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曹县公安局以非法狩猎立案侦查,并没收了猎获物和猎捕工具。曹县人民检察院于2026年7月15日决定不予起诉,2026年8月6日移送本机关依法处理。本机关认为,你们非法狩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和二十四条的规定及《曹县人民政府关于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实行禁猎管理的通告》。

执法结果:罚款3000元。

设定、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来源:曹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