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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什么样的情况构成犯罪,又有哪些情况属于民事欺诈或者行政违法,也就是罪与非罪的判断标准问题,是涉及方方面面的大问题。对办案机关来说,这是把案子办好还是办坏的试金石。对律师来说,拿实拿稳这个标准,展露的不仅是自己的专业素养和能力,更是进行有效辩护的基石。对群众特别是对企业家来说,这就更重要了:自己的行为有没有刑事风险,既关系到做“当前事”的底气,更涉及对“明天事”的预期。

也正是由于罪与非罪区分这个问题的重大,所以各个法系、各个国家和地区,在学术上都有专门的犯罪论体系。也就是我们常挂在嘴边的德日“三阶层”和源自前苏联的“四要件”。如果放到社会上,放到群众视角里,甚至可以说放到实践中,无论是三阶层还是四要件,都没有什么实践作用。“群众听不懂,社会不关心,实务中用不上”,这“三个不”是对理论上、学术上犯罪论体系的总体评价。简单的说,理论上的犯罪论体系,只是学界的自娱自乐而已。

一个行为到底是民事欺诈、行政违法,还是刑事犯罪,办案机关是怎么判断的?群众是怎么感知的?社会是怎么认识的?律师又该如何去评判和辩护?怎么样才能形成各界对这个判断标准的共识?这才是涉及根本的大问题。法是标准,是全社会的标准,而且是共通的、一致的标准。“东家说长,西家说短”,“你有你的标准,我有我的标准”,连基础性的共识都不存在,还能奢谈什么对话、沟通、辩护呢?

前段时间,桂林律协原刑委会主任段律师,因涉嫌诈骗被判十一年有期徒刑。网上舆论哗然,说什么的都有,有的鸣冤叫屈,有的说律师贪婪,还有的说国资委报复。这种嘈杂本身,就证明了统一法律认识,特别是形成对犯罪判断标准的共识,是多么重要。

我一般不写具体案件,自己办的,涉及当事人隐私,不会写。“谁也不愿意告诉别人,自己曾经犯过事。”别人炒作的,也一般不写。“事非亲历,里面有多少事,有什么利益勾连,有什么盘根错节的因素,无法判断。”

但,如果浮在表面的客观证据,足以作出判断或者说明问题,那是可以就已有证据和情况普法的。

桂林段律师涉嫌的诈骗案,有争议也相对复杂些,用这个案子来说明实务中的犯罪判断标准,对引导形成共识,是有帮助的。所以,我想借此来谈谈,实务中到底是怎么判断犯罪的,群众特别是企业家怎么形成明确认识以规避风险。

律师诈骗案的案情是这样的:桂林一家国企卖车给另一个人,尾款144万元未付。后购车人因涉嫌其他犯罪失踪潜逃。十多年后,段律师发现被执行人改名易姓潜逃新疆,而且生意还做的挺大。这个人在新疆去世了。死后留下巨额财产,足够执行前述欠款。而且还绰绰有余。所以,他代理桂林国企恢复执行,风险约定“回款给国企30万,剩余的归段律师所有。”十多年过去,144万欠款,连本带利共计约600多万。法院认定,段律师“在明知执行成功可能性非常大的情况下,仍向代理企业隐瞒真相,导致企业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将案涉债权转让给他,并签订了风险代理协议”,由此构成诈骗犯罪。

对于诈骗这种最常见的经济犯罪,有的说,得是“无中生有”“纯粹欺骗”“没有提供货物或者服务”的,才构成犯罪。有的说,只要隐瞒真相、虚构事实,就符合刑法规定,即可构成犯罪。用前一种说法,犯罪圈划的太小,可乘之机太大。用后一种说法,又把犯罪圈划的太大。“商业行为都有隐瞒或者欺骗因素,关键看程度!也就是:黑白之间存在“灰色地带”,灰色地带并非刑法不管,而是这个“灰”已经足以和“黑”相提并论,那就是犯罪。如果这个“灰”还不能用“黑”来形容,那就不是犯罪。

办案机关和律师,都是人,都得用群众观点评判案件。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第一个标准是群众情感。“这个是不是做的太过了”,“观感如此不好,放哪儿都说不过去”。段律师代理执行案件,当事人拿30万,他自己拿591万,这种观感肯定不好,这种做法也确实太过分。这是将他纳入犯罪打击范围的第一步。

要对应学术观点的话,这种“群众情感”和“观感”应称之为社会危害性。

判断是否构成犯罪的第二个标准是核心行为。凡事删繁就简,才能看清实质和真相。犯罪手段再多样,犯罪过程再复杂,核心行为也只有一个。就像刑法法条中写的:“骗取他人财物的,判多少年”;“故意杀人的,判多少年”;“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的,判多少年”。法条上的核心行为都只有一个;你判断是否构成犯罪不以法条为标准,又以什么为标准呢?

第二个层次的判断标准,如果换作专业术语,应该叫“核心行为法条符合说”。

段律师的案子中,是否构成诈骗的核心行为也只有一个,那就是“法院是怎么将执行款直接打给段律师,而不是委托企业的”,“在这个过程中,段律师到底给委托企业提供了多少虚假信息和情况”。按理说,执行款该直接打给委托企业,即便是律师可以代为领取,法院和律师也应当如实向企业核实和如实说明进展。

在这个案子中,法院不向企业核实,律师不向企业如实说明案款金额和流向,这都掺杂了欺骗因素。而且如此巨大的利益,如此复杂的执行程序中,委托企业能一直不知情,这当中的欺骗因素就显得很重。如果再考虑到,向委托人提供真实信息和情况,是律师工作的最基本要求;在涉及利益的问题上,更是如此;委托企业事后找茬在所难免。“换作是你,你会怎么办?”“我的钱,执行回来600多万,而他只给我30万!”“他还通过各种掩盖程序节点,隐瞒查扣在案财产的实际情况,骗我!”

“这是犯罪!”

只是十多年过去了,有些证据不好搜集,有些记忆已经模糊,在判处的刑期上,该留些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