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王女士花费4.8万元,为孩子购买专业心理咨询服务,不料遭遇资质全无的“冒牌专家”。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虚构资质提供心理服务的公司构成消费欺诈。

王女士为改善孩子注意力不集中等心理问题,通过网络平台接触到某公司心理咨询服务

平台公示信息显示,该公司人员孙某拥有“青少年心理问题专家”“抑郁焦虑压力治疗师”等多个专业头衔。店内宣传资料称,孙某从业经验丰富,公司为上海市心理卫生服务行业协会会员单位,长期承接相关心理服务工作。

基于公示信息和门店展示内容,王女士与该公司达成服务协议,约定孙某为孩子提供心理咨询,单次费用2400元,王女士一次性支付4.8万元服务费。

心理咨询服务进行一段时间后,王女士核查相关资质时发现疑点。经查,孙某并未取得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相关从业资质;所谓“上海市心理卫生服务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的资质,也并非属于签约公司,而是孙某另行投资设立的一家机构。

孙某长期利用两家机构名称相近、经营地址重合、公示铭牌混挂的方式,对外以具备资质的机构名义开展经营,刻意隐瞒真实经营主体与资质状况。王女士认为遭遇虚假宣传和经营欺诈,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服务合同,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规定,主张“退一赔三”。

庭审中,被告方辩称,心理咨询属于专业服务范畴,应适用合同相关法律规定,不属于普通消费行为,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三倍赔偿规则。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七宝人民法庭审判员刘文燕说,随着社会发展,民众对心理健康疏导的需求日益增多。一些社会心理咨询机构以情绪纾解、压力调节为主,区别于医疗机构针对精神疾病的诊疗行为,属于生活消费范畴,接受服务的当事人具备消费者身份,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公司及孙某存在明显欺诈行为。孙某虚构专业职称和从业背景,刻意混淆经营主体,利用合规机构声誉、混挂资质铭牌,制造专业服务假象,在未如实披露真实主体、无合法资质的情况下,诱使消费者签订服务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欺诈构成要件。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双方服务合同,某公司全额退还原告服务费4.8万元,并按照服务费用三倍标准赔偿14.4万元。涉案公司为孙某全资持股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孙某未能举证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法院判决其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目前判决已生效。

刘文燕法官指出,民众应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区分不同类型的心理服务。目前市场上各类短期培训结业证书泛滥,公信力参差不齐。当前行业认可度较高的正规资质,主要包括卫健系统的心理治疗师资质和中国心理学会注册心理咨询师资质,其他商业培训证书均不具备独立执业效力。存在明确精神或心理障碍症状者,应前往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正规医疗机构就诊;对于日常有情绪疏导的需求者,在选择社会心理咨询服务时,要核验机构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范围,明确其是否具备心理咨询服务资质。

刘文燕提示,正规心理咨询不会作出“包治愈”“保效果”等营销承诺。消费者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如遭遇过度营销、不当引导或违规诊疗等行为,应及时终止服务,留存宣传截图、合同凭证和沟通记录,通过向市场监管机构投诉或司法诉讼等途径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