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可以确认:编号2025-12-3-001-003的乳山修脚堂非法行医案已被移出案例库。
两年了,无数一线卫生监督员耿耿于怀、争议不休的乳山非法行医案,参考导向终于尘埃落定。
曾刷屏整个卫监系统、一度打乱全国非法行医整治节奏的“乳山案”,已被移出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名录。
人民法院案例库的本次动态调整,为长期在一线办案、恪守法治底线的卫监人员,传递出清晰、稳定的司法裁判指引。
今天,我们再次复盘此案:为何它让全体卫监人集体“意难平”?移出案例库释放了哪些重磅信号?今后一线非法行医案件,该如何精准定性、合法处置、规避风险?
一、案件回顾:曾颠覆基层执法认知的争议判例
此次被移出案例库的乳山案,全称为王某亮诉乳山市卫生健康局、乳山市人民政府没收医疗器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行政复议案,入库编号:2025-12-3-001-003。
2025年5月,该案被纳入“人民法院案例库”作为全国参考案例,迅速在卫健系统、法律界掀起轩然大波。
案件核心事实清晰、案情并不复杂:
当事人无任何医师资质,在未备案、无合规医疗条件的普通修脚堂内,擅自开展灰指甲、跖疣等疾病诊疗活动,属于典型的隐形非法行医行为。
原本按照基层卫监一贯执法逻辑、立法初衷及法条层级规定,此类“人员无资质、场所无合规条件、无标准诊疗设备”的三无非法行医点位,应当定性为无证擅自执业,适用《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从严处罚。
但该案二审判决,却做出了完全颠覆一线执法实操的认定:二审以“有利于当事人”、“择一重罚”原则为由,忽略场所根本不具备行医条件的核心事实,将彻头彻尾的非法行医,降格认定为诊所未备案执业,适用《医师法》撤销了卫健部门原处罚决定。
判例一出,全国卫监执法陷入集体迷茫......
二、移出案例库!规避裁判说理误导
根据《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案例库存在动态调整机制:参考案例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不当,或者裁判理念等应当有发展、完善,不宜作为参考案例的,可动态调整出库。
乳山案被移出案例库,这一操作绝非简单的案例下架,而是司法层面释放出明确信号:该案二审裁判说理争议突出、裁判尺度不宜在全国直接照搬,不能再作为司法审判、行政执法的参考范例。
具体移出核心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两点:
1.裁判逻辑与立法本意、执法实操严重冲突
该案二审存在核心错误,在于粗暴套用“许可制医疗机构、备案制诊所”二元对立模式,强行给不合格非法行医点位归类。
涉案修脚堂完全不满足诊所开办的人员、场地、设备基本条件,连备案资格都不具备,却强行将其认定为“未备案诊所”,套用轻罚条款。
这种裁判说理,完全背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分层递进的立法逻辑,与全国卫健系统主流、合法、长期的执法实践严重相悖,直接导致基层执法无所适从,无法起到统一裁判、规范执法的作用。
2.符合案例库动态纠错机制要求
最高法案例库实行严格的动态调整机制,明确规定,参考案例若存在法律适用不当、裁判理念滞后、存在重大争议、易产生误导等问题,应当及时调整、移出名录。
乳山案裁判定性错位、法律适用错误,极易误导基层司法审判和行政执法。
三、错判四大硬伤!读懂为何全体卫监人意难平
很多人不解:一个普通行政判例,为何能让全国一线卫监人集体抵触、坚守异议?
因为这一纸错判,差点撕开全国公共卫生安全的防线,彻底架空非法行医整治体系。我们彻底拆解二审裁判的四大核心漏洞:
漏洞一:偷换法定概念,无视诊所实体准入门槛
根据《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备案诊所首先必须是符合法定标准的医疗机构,人员、场地、设备必须达标,才有备案资格和义务。
涉案修脚堂只是普通生活服务门店,不具备任何诊所实体要件,根本不存在“应当备案”的法律前提。二审仅凭存在诊疗行为,就强行推定其为诊所,属于根本性的法律概念错位。
漏洞二:混淆合规准入与非法定性的逻辑关系
许可制、备案制,是合规行医主体的准入程序,是给合法办医者简化流程、优化营商环境的制度,绝非用来给非法行医窝点降责脱罚的工具。
合法逻辑应当是:先达标、再准入。未达标的非法点位,根本不属于医疗准入管理体系,不能用合规机构的二元管理规则,反向定性非法行医行为。
漏洞三:滥用有利于当事人原则,违背过罚相当
“有利于当事人”是行政裁量细化原则,绝对不能篡改违法行为的本质定性。
涉案行为是典型的实体性重大违法:无资质、无消毒、无急救条件,在普通门店开展侵入性、治疗性诊疗,存在极大公共卫生安全隐患,极易造成群众交叉感染、病情延误、人身损害。
二审将这种高风险实体违法,降格为“未备案”的程序性瑕疵,适用低额度罚款、没收药品、器械处罚免除,严重违背《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的核心原则。
漏洞四:曲解法条层级,险些瓦解全国整治体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是层级递进、区分适用,而非二选一:
1.实体不达标、无资质行医:属于无证擅自执业,适用《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重罚;
2.实体达标、仅未备案:属于程序瑕疵,适用诊所未备案轻罚。
二审抹除“不达标非法行医”的独立违法类型,强行套用备案制轻罚规则。若该逻辑普及,所有修脚店、美容店、理疗馆肆意开展诊疗活动,违法成本断崖式下跌,群众健康安全将毫无保障。
四、移出案例库,释放三大执法利好信号
乳山案被移出参考案例库,对全国卫生监督执法而言,是一场及时雨,更像是一次权威的执法“正本清源”,三大核心影响至关重要:
1.明确法律适用标准,终结执法混乱
此次调整,厘清了根本性实体违法与程序性轻微瑕疵的边界,终止了“无条件即可套用备案轻罚”的错误逻辑,为全国同类非法行医案件划定统一、清晰、权威的执法标尺。
2.守住备案制改革初衷,杜绝制度滥用
诊所备案制改革的初衷,是为合规、达标、具备行医能力的正规医者简化准入流程,优化营商环境,绝非为无证非法行医提供法律漏洞和保护伞。
此次调整,校准纠正了“用备案制豁免非法行医”的错误路径,让改革红利回归合规行医本身。
3.为基层执法撑腰,坚定执法底气
过去两年,无数基层卫监人坚守底线、顶住败诉压力,坚持适用《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查处隐形非法行医。
如今案例正式移出,裁判导向发生重大变化,彻底消除了一线执法的顾虑与压力。
五、今后办案标准!基层卫监统一两步工作法
以案为鉴、以案明规。今后所有隐形非法行医案件,全员统一先审实体、再适法条的标准化办案流程,坚决杜绝错判误判:
第一步:严格核查实体条件
对照《诊所基本标准》,核查人员资质、诊疗场地、消毒设施、诊疗设备等核心要件,精准判定场所是否具备法定行医、备案条件。
第二步:分层精准适用法律
1.人员、场地、设备全部达标,仅未办理备案手续:定性为诊所未经备案执业,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2.无医师资质、场地简陋、设备缺失,完全不具备诊所开办条件:不属于备案制调整范围,直接定性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适用《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从严处罚。
核心底线牢记:实体不达标的无证行医,一律适用基本法!
写在最后:致敬每一位坚守底线的卫监人
卫生监督,守的是公共卫生底线,护的是万千群众的就医安全。
过去两年,面对争议判例、司法偏差、办案压力,无数一线卫监人始终坚守真理、坚守法理、坚守初心,哪怕面临败诉风险,也绝不妥协退让,绝不纵容非法行医乱象。
如今尘埃落定,乳山案移出参考案例库,是法理的胜利,是正义的回归,更是对全体卫监执法人员的最好致敬。
备案制,包容合规便民,绝不包容违法乱象;
执法者,坚守法理底线,定当守护民生安康。
未来,愿每一次卫监执法,都有法理支撑、有制度护航、有正义相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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