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私下交往引发的意外风险,责任该如何界定,一直是司法纠纷中的争议热点。
近日,河北沙河市人民法院宣判的一起特殊案件引发全网热议。
一名46岁在岗男子在病假休养期间,与单位女同事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过程中突发急性脑出血。
经全力抢救,男子保住性命,却因脑部不可逆损伤彻底沦为植物人,终生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事后,男子家属将其就职公司告上法庭,索要社保补缴、医疗补助、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38万余元。
经过严谨审理,法院最终驳回家属绝大部分诉讼请求,仅判决公司支付1.1万余元病假工资。
该案判决直击大众认知误区,明确界定:病假是职场休息福利,绝非个人规避风险、转嫁责任的免责金牌。
据法院判决书详细披露,涉案男子张某,现年46岁,系河北当地一家企业正式员工,在岗工作多年。
张某常年患有高血压基础疾病,需要长期服药控制病情,身体状态本就存在隐患。
2024年初,张某因身体不适,向公司提交病假申请,获批后居家休养,无需到岗上班。
处于病假休养期的张某,并未安心静养调理身体,依旧与单位一名女同事保持密切私下往来。
2024年1月22日晚间,张某与该女同事私下相约见面,随后二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
就在相处过程中,张某突然突发身体剧痛,当场倒地昏迷,失去意识。
同行女同事见状惊慌失措,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将张某送往就近医院紧急救治。
医院检查确诊为急性脑出血、脑疝,病情极其凶险,随时有生命危险。
为挽救生命,医院立即为张某开展开颅手术,历经多轮抢救,终于稳住其生命体征。
但因脑出血发病急促、出血量较大,张某脑部神经和脑组织遭受永久性重创。
术后张某始终无法苏醒,彻底丧失自主意识、行动能力与自理能力,最终被判定为植物人状态。
正值壮年的家中顶梁柱骤然倒下,让张某的家庭陷入绝境。
后续终身护理、药物维持、康复治疗等费用,给普通家庭带来了难以承受的经济重压。
事故发生后,张某所在公司经过调查核实,认为其行为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与社会公序良俗。
据悉,该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员工不得与同事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违者公司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2024年3月12日,公司正式向张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依法终止双方劳动合同关系。
公司的辞退决定,成为家属维权的导火索。
张某家属认为,张某事发时处于公司批准的病假期间,属于在职员工。
员工病假期间理应受到公司保障,张某突发重病致残,公司存在管理疏漏与责任缺失。
为此,张某家属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向法院提起劳动纠纷诉讼。
家属诉求包含11个月社保补缴、疾病救济费、医疗补助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总计索赔38.3万余元。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争议焦点十分明确。
原告家属坚持,张某是在病假休养期间出事,公司未尽到员工健康管理与保障义务。
且张某致残后公司直接辞退,属于落井下石的违法解除行为,理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而被告公司辩称,张某的突发疾病与工作内容、工作环境无任何关联,纯属个人私下行为导致。
张某明知自身患有严重高血压,仍擅自进行高危活动,主观上存在重大疏忽。
同时,张某与同事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明文制度和公序良俗,公司辞退流程合规合法,不存在违法解除情形。
法院结合完整证据链、司法鉴定结果及案件事实,对本案进行了全面审理。
审理查明,张某脑出血的根本诱因,是自身长期高血压引发的脑血管基础病变。
亲密行为仅为外部诱发因素,即便无此次行为,其病变血管也存在随时破裂出血的风险。
张某作为46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常年患病,清晰知晓自身健康禁忌与高危风险。
病假仅为企业给予员工的休息休养福利,仅调整劳动出勤状态,不会弱化个人的健康风险自担责任。
病假更不是可以肆意开展高危活动、事后转嫁损失的免责金牌。
同时法院认定,公司规章制度合法合规、公示到位,张某在职期间参与制度学习,明确知晓相关规定。
其私下不正当交往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流程完整、程序正当,不属于违法辞退。
针对家属提出的社保补缴诉求,法院明确,该事项不属于民事劳动争议审理范围,依法不予处理。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公司需支付张某2024年1月至3月病假工资11159.98元,驳回家属38万余元的其他全部诉讼请求。
这份判决厘清了职场病假的法律边界,打破了“在岗出事、单位必赔”的片面认知。
法律明确,成年人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基础病患者更需严守健康底线、规避高危行为。
病假是休养保障,绝非放纵风险的借口,个人私下不当行为引发的意外,不应由企业和他人买单。
此案也为职场人敲响警钟,遵守公序良俗、恪守个人健康准则,既是道德要求,也是规避法律风险的关键。
|(注:部分内容可能由 AI 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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