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修订,正进入最关键的一段路程。2026年8月至9月间,二审稿正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按立法惯例,今年年内或者明年上半年有望通过。在浙江这一民营经济大省、破产案件办理大省,修法牵动的不仅是法律人,更是无数为企业融资签过个人连带担保、为企业周转背过家庭债务的企业主。

近日,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京衡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任一民接受《浙商》记者专访。作为破产工作实务界代表,去年他先后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下称“法工委”)与中国法学会的座谈,以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经委,法工委三委联合召开的修法研讨。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向全体会员征集后形成的5万余字建议稿提交法工委,有30余条意见被吸收。

任一民介绍,企业破产法两大功能——一是对具有挽救价值的企业尽可能挽救,二是不具备挽救价值的企业快速出清,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公平清偿。然而,老法实施近二十年,“挽救”功能远未发挥。

“企业破产法修订,对浙江民企最大的改变,是从‘救企业’走向‘企业和个人同步救’。”任一民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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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修法:老法救得了企业,救不了企业家

任一民给出了一组观察:全国通过重整、和解完成企业挽救的比例平均不到5%,浙江由于受理破产案件门槛低,更是不到2%。近些年,浙江年均受理四五千件破产案件,重整案件只有70余件。“发生困难的企业远远不止四五千家,真正能进入破产保护、走向重整与和解的,占比微乎其微,接近98%的困境企业直接走向清算。”

为什么重整与和解这么难?任一民认为,根本原因是个人破产保护机制缺失。

过去只有企业破产法,等于“半部破产法”。深圳、厦门有地方性个人破产立法,但覆盖不到浙江;浙江虽然在探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仅属于“类个人破产”,但因为没有上位法支撑,金融机构难以减免企业家个人担保责任。现实中最常见的是,企业通过重整被救活了,但为企业提供个人连带担保的企业家,包括家人甚至整个家族,担保债务问题依然无解。

“我们见过这样的案例,一笔融资担保人有20多个,整个家族都提供担保。”任一民说,更为普遍的现象是,企业发生危机后,企业家会考虑——重整通常意味着自己出局,个人担保又无法一并解决,那“救和不救对自己没什么区别”。于是很多人选择拖,拖到企业病入膏肓,拖到别无选择的破产清算。

传统重整模式单一加剧了这种局面。以往重整基本都是“换股东、换实控人”模式,原股东出局,新投资人进来。但浙江有大量小微企业,核心竞争力往往就在企业主身上。企业主就靠成本控制、质量把控、售后服务、市场口碑做起来,很难说有多少技术含量或者说竞争力,企业的价值往往与企业主深度绑定。换一个投资人接手,客户流失、手艺断层,企业无形价值随之流失殆尽。这种情况下,最合适的出路反而是企业主自救,但现行法实施过程中却对债务人自救警惕、排斥,几乎没有空间。

投资人不敢进、隐性风险高是另一个死结。有的债权人在重整期间故意不申报债权,等方案确定、清偿率算好后再补充申报,要求同等比例清偿。对投资人来说,这是巨大的隐形风险。还有税务问题:企业严重资不抵债,债务豁免在税法上被视作重组收益,可能产生25%的企业所得税,让重整成本进一步抬高。

债权人同样面临不公平。破产审查阶段,部分债权人抢先诉讼、抢先执行,实现个别清偿后就不再受制于集体程序。“要么是强势债权人,要么是跟企业主私交特别好、最早知道信息的债权人。”破产程序讲究对债权人的公平保护,但实操中因为规则不完善,公平清偿原则往往难以真正守住。

没有个人破产制度,民营企业主一次创业失败可能意味着终身负债,等于把试错成本无限放大,创新创业的后顾之忧就难以真正解决。

修法如何改:五大趋势,一条主线

这次修订草案正是冲着这些痛点来的。

最让浙江企业家关心的,是个人连带担保的破冰。任一民介绍,这次修法虽然对个人破产保护适用范围略窄,但已把保护机制雏形建立起来——限于破产保护企业的股东;限于为企业债务提供连带责任,包括连带担保和其他连带责任形式的股东;企业家可以申请个人重整或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并设置3到5年考察期。进入破产保护的自然人股东全面披露资产负债信息,不得隐匿转移财产,不得虚假披露,考察期内继续配合信披、将新增财产收入用于清偿负债,期满后获得债务豁免。这意味着,曾经为运营企业而把自己绑上“连带战车”的创业者,终于有了一条可预期的出路。

基于二审稿方向,任一民总结了修法落地后的五个趋势,主线都是同一个:让企业和企业家尽可能被救回来。

第一,风险化解工作前置。更多企业可以在早中期寻医问药,不必等到病入膏肓再进法院。第二,重整模式更多元。从过去只有“换投资人接盘”一条路,走向鼓励债务人自救、允许企业主保留股权继续经营为债权人提升清偿率,也支持产业投资人或财务投资人以不同方式参与。第三,对重整投资人的保护更系统,新融资优先、隐性债权受限、税务确定性增强,让投资人敢投愿投。第四,债权人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空间更大,参与决策和监督的渠道更实。第五,重整后企业与资本市场衔接更顺畅。隐性债务、税务风险通过司法程序得到一次清理,信用修复机制也在完善,企业无论日后被并购还是走向IPO,底子都更干净。

此外,个人破产保护制度也是正向激励:真诚披露财产、认真清偿债务的人,考察期满后获得豁免;相反,没有阳光下的自救通道,创业者就可能转向隐匿财产,反而助长逃废债。“有了机制以后,创业者自己会算账:是带着随时暴露的风险一辈子偷偷摸摸,还是阳光下努力工作坚持三年五年,摆脱债务枷锁,再次创新创业,东山再起?”

给浙江企业家的三点建议

采访最后,任一民提醒经营一线的浙商们。

第一,发生经营困难并不可怕。企业遇到行业波动、周期变化、资金紧张,是发展过程中大概率会碰到的事。“关键是要正确面对,借助专业团队尽早启动风险化解。”不要等着诉讼查封上门,庭外重组、预重整,都是更好的介入节点。

第二,想获得个人破产保护,必须诚信。“只有诚信地面对债权人,才能得到合法有效且安全的债务减免。”如果试图隐匿、转移资产,一旦发现,已豁免的债务将全部恢复,未来也很难再申请个人破产保护。

第三,修法仍在进行中。如果企业家对这部法律有期待和建议,可以找身边的法律顾问或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的专业人士咨询、讨论,以便把浙江企业家的声音反馈上去,让最终通过的法律更贴合民营企业风险应对的实际需要。

修订中的企业破产法给民营企业家一条可预期退路。浙江要拼科创、拼新质生产力,然而科创企业前期投入高、研发风险大,一次创业就成功的终究是少数。不能让创业者为创业提供担保就把人一辈子打趴下。

“真正的鼓励创业创新、宽容失败,就要给失败者一条重新开始的路。”任一民说,“把企业和人一起救回来,民营企业家才有下一次创业的底气。”

来源:《浙商》杂志 记者 孙岚